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
2025年7月17日
深圳市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推進“數字龍華、都市核心”建設,圍繞深圳市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部署,進一步完善人才自主培養機制,強化人才激勵,加快打造龍華區高水平數字人才高地,促進“人城產”融合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和深圳市《關于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結合龍華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人才支持事項根據龍華區人才隊伍建設情況和年度財政資金規模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引育工作,突出“產才融合、引育并舉”導向,采用個人自薦或舉薦的推薦方式,實施直接認定或綜合評審的人才認定程序,建立預評預審制,構建更具競爭力的人才激勵機制,集聚一批符合龍華區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導向的高精尖缺人才,實現人才發展與產業升級同頻共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龍華區高層次人才,是指符合龍華區數字經濟產業發展需要,劃分為S、A、B、C四個類別。其中,S類人才應處于本領域本行業國際公認頂級水平;A類人才應處于本領域、本專業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B類人才應在本領域、本專業國內外有一定影響力;C類人才應在本地區本領域、本專業有一定影響力。
高層次人才的具體認定標準依據《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申請認定參考條件》執行,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進行適時調整、動態發布。
第五條 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工作在中共深圳市龍華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由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人才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為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
(二)無不良學術、誠信記錄,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三)所從事工作符合龍華區重點產業方向或未來發展需要,與本人專業專長密切相關,且個人技術能力、專業水準、創新創業成就達到較高水平。
(四)在龍華區全職工作,與龍華區企業(機構)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實際辦公地在龍華區,在龍華區依法依規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以下所提個人所得稅相同)和正常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均6個月及以上(當合同起止時間與社保證明沖突時,以社保證明為準,以下所提皆適用)。簽訂的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社保繳納單位及納稅繳納單位須保持一致,本辦法所提皆適用。境外人才、已退休人才的社會保險不作強制要求,本辦法所提皆適用。
(五)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身體狀況須符合崗位履職要求。S類人才年齡應未滿65周歲,A類人才年齡應未滿60周歲,B類人才年齡應未滿50周歲,C類人才年齡應未滿45周歲。特別優秀、貢獻特別巨大的,經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并按程序審批后,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六)凡依托企業(機構)的董事長或公司經理職位申請,以所依托的企業(機構)最新商事主體登記信息為準。
第七條 符合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申請認定參考條件A、B或C類中任一項評審認定條款的,可申請綜合評審,經綜合評審擇優認定后,分別確定為龍華區A、B或C類高層次人才,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須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后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
(三)實地考察。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人,區人力資源局可組織開展實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核實。
(四)專家評審。區人力資源局邀請同行領域專家、風投機構、科研院所專家或兩代表一委員等,以會議研討或現場答辯評審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價。
(五)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核,按規定和程序報中共深圳市龍華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委人才辦”)審議。
(六)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認定龍華區A、B或C類高層次人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申請人未達到相應條件的,報區委人才辦同意后取消認定資格。
(七)認定。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相應層次的龍華區高層次人才。
(八)入庫。經認定的龍華區A、B或C類高層次人才納入人才管理信息庫,并享受相關服務待遇。
第八條 龍華區屬行業主管部門、深圳市屬行業協會結合龍華區發展需求,可舉薦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經綜合評審擇優認定后,確定為龍華區A、B或C類高層次人才,舉薦認定程序如下:
(一)舉薦。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全區經濟發展需要,組織專題研討,并提請單位集體研究審議,確定擬舉薦的高層次人才名單。深圳市屬行業協會根據本行業領域的影響力,組織專題研討,并經協會專家綜合評審,確定擬舉薦的高層次人才名單。各單位每年舉薦人數不超過5人,擬舉薦的名單須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二)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須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后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三)審核。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須提供書面推薦意見及相關佐證材料。
(四)實地考察。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人,區人力資源局可組織開展實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核實。
(五)專家評審。區人力資源局邀請同行領域專家、風投機構、科研院所專家或兩代表一委員等,以會議研討或現場答辯評審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價。
(六)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核,按規定和程序報區委人才辦審議。
(七)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認定龍華區A、B或C類高層次人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申請人未達到相應條件的,報區委人才辦同意后取消認定資格。
(八)認定。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相應層次的龍華區高層次人才。
(九)入庫。經認定的龍華區A、B或C類高層次人才納入人才管理信息庫,并享受相關服務待遇。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實施直接認定:
(一)直接認定條款類人才。符合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申請認定參考條件S、A、B或C類中任一項直接認定條款的,可直接認定為龍華區S、A、B或C類高層次人才。
(二)專家舉薦類人才。對于在重大攻關任務和突破性創新研究中作出重要貢獻、并具有發展潛力的優秀人才,經1名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經認定在深圳市全職工作的主要科技發達國家科學院、工程院院士或龍華區“尚賢卡”S卡持卡人,以及本領域2名(含)以上關鍵行業領域專家聯合舉薦,可直接認定為龍華區C類高層次人才。
(三)認定程序
1.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須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后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其中,專家舉薦類人才申報時,還須提交3名(含)以上推薦人的舉薦信,以及相關佐證材料。
2.審核。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
3.實地考察。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人,區人力資源局可組織開展實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核實。
4.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核,按規定和程序報區委人才辦審議。
5.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認定龍華區S、A、B或C類高層次人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申請人未達到相應標準條件的,報區委人才辦同意后取消認定資格。
6.認定。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相應層次的龍華區高層次人才。
7.入庫。經認定的龍華區S、A、B或C類高層次人才納入人才管理信息庫,并享受相關服務待遇。
第十條 對于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需求的龍華區企業(機構),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等有關程序后,可開展人才自主認定。
第十一條 對于申報時尚未到龍華區全職工作的人才,實施預評預審制。預評預審結果與常規認定結果具有同等效力。預評預審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須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后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人才須符合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申請認定參考條件A、B或C類中任一項條款。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
(三)專家評審。區人力資源局邀請同行領域專家、風投機構、科研院所專家或兩代表一委員等,以會議研討或現場答辯評審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價。
(四)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核,按規定和程序報區委人才辦審議。
(五)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認定龍華區A、B或C類高層次人才資格的預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申請人未達到相應標準條件的,報區委人才辦同意后取消認定資格。
(六)入選。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入選預備成為龍華區高層次人才。
預審結果有效期為2年,自公示期屆滿之日次日起算。預審通過2年內,新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須滿足本辦法第六條。預審通過后2年內仍未到龍華區全職工作或來龍華區全職工作但未滿足上述條件的,取消預審結果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龍華區高層次人才一經認定,任期5年,每12個月為一個任期年度。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在任期內或期滿后擔任新職務、取得新業績的,可再次申請認定。再次申請認定的層次,須高于原認定層次,且獎勵補貼將按新認定層次與原認定層次的補貼標準的差額分5年發放。
第三章 人才激勵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龍華區高層次人才,按年度發放獎勵補貼,支持周期為5年。
(一)龍華區S類高層次人才獎勵標準為60萬元/年。
(二)龍華區A類高層次人才獎勵標準為48萬元/年。
(三)龍華區B類高層次人才獎勵標準為18萬元/年。
(四)龍華區C類高層次人才獎勵標準為12萬元/年。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龍華區S、A、B或C類高層次人才,按照相關規定按任期年度發放獎勵補貼。獎勵補貼由到崗補貼與任期年度補貼組成。
(一)首個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為到崗補貼,于人才認定通過后依申請予以發放。
(二)第2個任期年度至第5個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須通過年度考核后予以發放。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將取消當年任期所享有的相關獎勵補貼。其中,在5年的任期內,累計2年考核“不合格”,將終止發放考核不合格對應任期年度以及剩余任期獎勵補貼,并取消相關服務待遇。3年以內不再受理其有關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的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中規定的第2個任期年度至第5個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在年度人才考核通過后半年內提出上一年度補貼申請,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須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后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
(三)實地考察。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人,區人力資源局可組織開展實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核實。
(四)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核,按規定和程序報區委人才辦審議。
(五)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發放獎勵補貼的高層次人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申請人未達到相應標準條件的,報區委人才辦同意后取消發放資格。
(六)發放。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和程序進行資金發放。
第四章 人才考核
第十六條 建立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考核制度。區人力資源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對龍華區高層次人才進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
第十七條 根據龍華區高層次人才類型、所屬行業、從事領域等情況,綜合考慮人才在不同行業考核內容的共性和個性,優化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年度考核體系,賦予用人單位自主評價權,綜合形成人才的考核成績。考核內容包括行業認可程度、創新能力、團隊協作水平、科研成果、產業貢獻、獲獎榮譽、學術影響、科研信用、崗位履職等情況,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十八條 龍華區高層次人才有以下任一情形,該任期年度的考核結果將被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一)思想作風、生活作風不正,與人才身份不相適應。
(二)業內風評差,曾以不正當行為參與市場競爭。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考核結果,騙取補貼和資助。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考核。
(五)考察結果不合格。
(六)任期內在業務拓展、團隊建設等方面無任何成果,或成果不被業內認可。
(七)企業出現持續性生產經營困難、難以扭轉的局面,且高層次人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
(八)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被有關部門查處。
(九)其他應認定為考核“不合格”的情況。
第十九條 龍華區S、A、B、C類高層次人才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高層次人才提交年度考核報告。高層次人才定期整理匯總年度工作情況、業績貢獻、創新成就、人才培養成果等內容,形成年度考核報告,提交至所在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自主評價。用人單位按要求自行提前開展高層次人才年度考核評價,出具高層次人才年度考核(鑒定)意見,并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三)專家考核委員會評審。區人力資源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建專家考核委員會,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實施,評選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的人員名單。
(四)審核和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備案。區人力資源局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考核結果進行確認和備案,對公示有異議的考核結果進行調查核實,待查實后再確定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結合專家考核委員會評審結果,龍華區S、A、B、C類高層次人才按照當次考核的S、A、B、C類高層次人才總數5%的比例,選取成果績效突出的人才評定為“優秀”。考核結果作為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依據:
(一)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按照相應層級發放獎勵補貼,并在龍華區突出人才貢獻獎中予以優先考慮。
(二)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按照相應層級發放獎勵補貼。
(三)龍華區高層次人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將取消當年任期所享有的相關補貼。
第五章 人才培育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實施后,高層次人才在龍華區工作期間新取得以下成果的,給予龍華區用人單位一次性育才獎勵。育才獎勵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用人單位須在人才滿足條件起三年內提出申請。同一人才從龍華區離職后再次入職龍華區企業創新創業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育才獎勵申請范疇。同一用人單位每年依據本條款第(二)(三)(四)(五)項申領的獎勵資金總額累計不得超過100萬元。
(一)龍華區用人單位培養的人才入選龍華區S類高層次人才,每培育1人給予100萬元育才獎勵。
(二)在龍華區用人單位申報并成功入選“國家特支計劃”人才,“廣東省重要人才計劃”或“廣東省特支計劃”高層次人才,以新業績、職務達到深圳市“鵬城優才卡”尊鵬卡人才申領條件,或成功認定為同等級高層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給予用人單位10萬元育才獎勵。
(三)在龍華區用人單位申報,以新業績、職務達到深圳市“鵬城優才卡”鉆石卡申領條件,或成功認定為同等級高層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給予用人單位8萬元育才獎勵。
(四)在龍華區用人單位申報并成功入選龍華區A類、B類高層次人才,或成功認定為同等級高層次人才的,且持續工作滿2年的,每培育1人分別給予用人單位5萬元、3萬元育才獎勵。
(五)在龍華區用人單位申報,對于表現突出、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龍華區優秀拔尖青年,經綜合評審后破格入選為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給予用人單位2萬元育才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國家特支計劃”人才,“廣東省重要人才計劃”或“廣東省特支計劃”高層次人才,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創新局等部門協助核查;同等級高層次人才由行業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議后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申請育才獎勵前,新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須與龍華區用人單位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實際辦公地在龍華區,所在單位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均達到3個月及以上,簽訂的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社保繳納單位及納稅繳納單位須保持一致。境外人才、已退休人才的社會保險不作強制要求。育才獎勵申請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企業(機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蓋公章)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
(三)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按規定和程序報區委人才辦審議。
(四)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發放獎勵的企業(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申請未達到相應標準條件的,報區委人才辦同意后取消發放資格。
(五)發放。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和程序進行資金發放。
第二十四條 對于入選“龍華區優秀青年人才培育百人計劃”(簡稱“優青百人計劃”)的優秀拔尖青年,可在完成三年的專項培養后1年內提出龍華區C類高層次人才綜合評審認定的申請,對于德才兼備、表現突出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優秀拔尖青年,經綜合評審擇優通過后,可予以破格認定。認定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七條執行。
(一)申請時,申請人須滿足本辦法第六條,同時須在龍華區用人單位連續全職工作3年及以上,所在單位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均達到3年及以上。
(二)申請人在三年專項培養期間,所負責工作應取得實際的經濟效益或社會價值。未滿培養期且已辭職離開龍華區的,不可提出申請。已納入上級人才計劃或龍華區同類型高層次人才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事項的申請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報主體因自身主觀原因未及時申請或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申報資格。
第二十六條 申請主體提供的材料須真實有效。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資格,追回已發放獎勵與資助;對于幫助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知情不報的用人單位,取消其當年度相關補貼申報資格。對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申報環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等須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并出具推薦意見,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加蓋公章。推薦人個人的舉薦信須由其本人親筆簽名。
第二十七條 申請本辦法人才認定或獎勵補貼的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認定申請或獎勵補貼,待相應情況解除后可繼續申請:
(一)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其他應當暫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申請本辦法人才認定或獎勵補貼的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認定申請或獎勵補貼及相關待遇服務:
(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違反職業道德、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龍華區人才形象。
(四)公示前辭職離開龍華區的。
(五)公示前社會保險已不在龍華區企業(機構)正常連續繳納的。
(六)其他應當終止獎勵資助及相關待遇服務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材料,根據國家、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不予核查通過、停止撥付、追回專項資金、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三十條 龍華區高層次人才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侵占。對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龍華區將追回發放資金(含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列支。
第三十二條 同一人才符合多項區級同類型補貼和資助的申請條件,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同一人才不能以同一項目申請多項人才獎勵。已納入上級人才計劃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政策與上級文件不符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行集中受理,原則上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和8月1日至8月15日開放人才資格認定申請窗口。人才補貼申請窗口常年開放。
第三十四條 自本辦法實施后,原認定的“龍舞華章計劃”頂尖人才、杰出人才、A類、B類、C類人才,滿足原政策相關要求的可享受原待遇直至其任期結束。根據本辦法可申請認定為更高層次人才的,依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認定后,按新認定層次人才與原認定層次的激勵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第三十五條 龍華區技能人才(龍華工匠)A、B、C類任期內可憑新業績、新職務申請認定高層次人才,并根據新認定層次與原認定層次的人才獎勵額度差額發放補貼,其享受服務保障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及公務員、事業單位及職員不得享受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深圳市人才政策有新調整時,本辦法相應做出調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不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發放給個人的獎勵補貼均為稅前金額,在發放獎補前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30個自然日后,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深龍華人規〔2021〕2號)、《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操作規程》(深龍華人〔2021〕26號)廢止。
附件: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申請認定參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