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促進金融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南山區金融發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鼓勵企業上市發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扶持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五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第五條至第七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進金融產業發展
第五條 經營貢獻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含深圳市級分支機構)或實體企業,按照其季度或年度對南山區金融業增長貢獻情況,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經營貢獻支持,可用于為公司經營增長作出貢獻的高管及骨干團隊獎勵。
第六條 金融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提升補貼。
鼓勵南山區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專業資格認證考試,取得相應執業證書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七條 金融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一)金融企業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給予最高3000萬元房租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分5年給予最高35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50萬元。
(二)金融企業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三章 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八條 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融資成本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九條 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條 支持綠色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抵押排污權、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四章 鼓勵企業上市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優質企業上市。
(一)境內上市企業扶持。
1.對計劃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其中,對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對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4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后,最高給予4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并計劃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其中,對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且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境外上市企業扶持。
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通過紅籌、協議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
此項目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十二條 上市募投融資項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業在南山區實施首發融資項目與再融資項目,對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資助1000萬元;對募集資金超過7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7‰予以獎勵,最高資助2000萬元。
第十三條 上市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一)上市企業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最高12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
(二)上市企業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包括金融企業總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經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本措施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深圳注冊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本措施所稱的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
第十五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