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促進電競產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深圳市南山區電競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南山區電競產業競爭力,打造粵港澳電競產業中心,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南山區電競產業發展資金的申報、審核及相關管理活動,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的申報主體必須滿足《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等相關條件。其中,申報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賽事、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產業活動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從事電競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電競游戲、電競俱樂部、電競賽事、電競產業活動、電競場館、電競產業園、電競教育和培訓。
第三章 支持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支持研發電競游戲及衍生內容。
(一)電競游戲產品開發。
支持游戲企業開發綠色健康、具有中國文化特色和南山元素的原創電競游戲產品,按照運營首年度營收的10%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二)電競衍生內容開發。
支持動漫和影視企業創作以電競為主題的動漫、電影、電視劇、網絡劇等,在院線、省級以上電視臺或重點網絡視頻平臺播出的,按照播出首年度營收的15%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運營電競俱樂部。
(一)電競俱樂部落戶。
支持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聯盟俱樂部的主場落戶,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電競俱樂部運營。
對落戶南山的國內外頂級電競俱樂部,按照實際培訓和運動員身心康復費、商業保險費給予50%的補貼,每個俱樂部每年不超過50萬元。
(三)電競俱樂部參賽獲獎。
對電競俱樂部或俱樂部成員參加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或政府舉辦的高水平、綜合性運動會電競賽事,按所獲比賽名次給予俱樂部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每個俱樂部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舉辦電競賽事。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賽事。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組織舉辦的重大電競賽事,每個賽事給予資助不超過800萬元。
(二)舉辦職業電競賽事和特色電競賽事。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舉辦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或高校類、區域類、聯盟主場賽事等特色電競賽事,每個賽事按照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不超過50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舉辦電競產業活動。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產業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組織舉辦的重大電競產業展會、論壇活動,每個活動給予資助不超過800萬元。
(二)舉辦特色電競產業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舉辦符合南山電競產業發展方向,具備一定規模和影響力,有助于推動南山電競產業發展的電競產業展會、論壇等特色活動,每個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建設電競場館。
對經認定的新建或改建的電競場館,按照硬件建設和電競設備投入資金的20%給予補貼,每個場館不超過500萬元;屬于租賃物業的,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每個電競場館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條 支持建設電競產業園。
對經認定的電競產業聚集發展的文化產業園或體育產業園,按照基礎設施建設實際投入資金的30%給予補貼,每個產業園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培育電競企業。
對符合條件的電競企業,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支持發展電競教育。
(一)開辦電競專業。
支持高等院校或中等職業學校,獨立或聯合企業開辦電競教育專業,對符合條件的專業,給予開辦單位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開展電競培訓。
支持行業協會、教育單位、企業從事電競培訓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按照教學設備和師資投入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個機構不超過100萬元;租用教室的電競培訓機構,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補貼,每個機構每年不超過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三)創辦電競產學研基地。
支持企事業單位聯合創辦電競產學研基地,對符合條件的產學研基地,給予運營機構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措施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電競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