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南山區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落戶獎勵、經營貢獻獎勵、 人才團隊獎勵、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運營支持、辦公用房補貼、行業活動獎勵。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十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第五條至第十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第五條至第九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內容
第五條 落戶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新引進私募機構,最高按其管理規模的1‰,給予最高1億元落戶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新注冊或從深圳市外遷入南山區的重點新引進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經審定,最高按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給予經營貢獻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0萬元,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對符合條件的新注冊或從深圳市外遷入南山區的重點新引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經審定,前三年最高按上一年度產生利潤的1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后兩年最高按5%給予獎勵。
第七條 人才團隊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管理規模10億元以上的私募機構高管、資深從業人員給予每人每年最高200萬元的人才團隊獎勵,每家機構不超過10人。
第八條 S基金運營支持。
對在南山區設立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實際投資規模的2%,對管理企業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對中介服務機構撮合基金份額累計成交規模超過5億元的,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九條 辦公用房補貼。
(一)對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計給予最高1000萬元房租補貼。
(二)開展風投創投專項樓宇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入駐機構,最高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計給予最高2000萬元房租補貼。
(三)支持私募機構入駐轄區內政策性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可享受參考價格的30%。
(四)對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總額最高2000萬元,分兩年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
同一申報主體不得同時申報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政策。
第十條 行業活動獎勵。
對在南山區舉辦具有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影響力的峰會、論壇等活動,經認定后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經批準舉辦的具有重大行業影響力的活動,根據實際發生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措施所稱的私募機構是指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區,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企業風險投資(CVC)機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
第十二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牽頭制定風投創投專項樓宇認定辦法。符合認定條件的,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審議通過后,可認定為南山區風投創投專項樓宇。
第十四條 落戶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私募機構,經前海管理局認定,可同時享受本措施(落戶獎勵等同類型除外)。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