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促進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南山區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軟實力”,推動南山區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家及省、市、區有關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的申報主體必須滿足《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等相關條件。其中,申報支持旅游業創新發展項目的主體可以是注冊、經營地在南山區的旅游企業在本轄區設立、經營的分支機構,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報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項目的主體為行業協會的,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建設
第四條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建設升級。
對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孵化器等產業空間,最高按其實際投入費用2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助。
第五條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塑造品牌、擴大知名度。
對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孵化器等產業空間,運營單位在空間內舉辦較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對其中一項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產業空間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創優評級。
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園區、孵化器等的產業空間,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升格認定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第三章 支持培育文化創意核心動能
第七條 鼓勵文化精品原創。
(一)對企事業單位原創的文化產品對外投入市場的,按最高不超過其首年度內實際收入的15%給予原創作品開發單位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獲得版權或著作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每項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500元的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鼓勵IP引進及運營。
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知名、優質IP資源,對引進符合條件的IP資源,按首年度內實際收入的15%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影視后期制作。
影視企業開展影視作品后期制作,最高可按照影視作品后期制作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鼓勵創優評級。
對獲得國家級文化類主要獎項、國家級、省級、市級新型融合業態獎項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創意設計發展。
(一)優質設計企業支持。對首次獲評為國家一級資質或國家甲級資質的設計企業,每個資質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支持。對國家級設計類獎項獲獎者在南山區創立設計企業并實質性運營連續一年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專業設計軟件使用支持。對南山區“四上”在庫文化企業,單次采購專業設計工具軟件(含軟件升級費用)合同額達到10萬元以上,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支持企業發展空間
第十二條 支持文化、旅游、體育企業落地南山。
對符合條件的文化、旅游、體育企業,按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 支持城市更新過渡期發展。
對入駐市級及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因園區城市更新搬遷至南山區內其他社會物業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2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2年。
第五章 支持繁榮文化市場
第十四條 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體育產業專業展會、論壇及其他專業交流活動、文化或體育賽事等。符合條件的,每個活動按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予以資助。
第十五條 支持參加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
支持企業參加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以下簡稱深圳“文博會”)。對承辦在南山區的深圳“文博會”分會場的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對承辦南山區“文博會”配套文化活動的單位,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獲評為市優秀分會場的單位,按照深圳市獎勵實際到賬金額的50%予以配套獎勵。
第十六條 支持體育事業發展。
(一)支持舉辦高端體育賽事。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在南山區舉辦的國際性/全國高水平體育競賽,每個項目按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給予辦賽資助。
(二)支持名人工作室落地南山。支持在南山落地的體育名人工作室,每個工作室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6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文化消費發展。
(一)鼓勵引進高端藝術演出活動。對引進在南山演出的國內外頂級劇團的經典劇目,按實際營收的10%給予獎勵,每個劇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持影劇院發展。對南山區內“四上”在庫企業運營的影院,按影院規模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南山區內“四上”在庫企業運營的劇院,按每個劇場每年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六章 支持旅游業創新發展
第十八條 支持旅游企業創優評級。
(一)對獲評為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的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獲得五星、四星級酒店評定的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獲評為市級以上“平安景區”、“綠色景區”、“綠色飯店/酒店”的單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對獲評為國家“百強旅行社”、省“百強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強”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五)對獲得國家、省、市級旅游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門授權的行業組織評定為“工業旅游景點(含示范點、示范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旅游企業提高核心吸引力。
(一)鼓勵挖掘特色旅游項目資助。鼓勵企業挖掘濱海、文化、科技、休閑等旅游資源,投資建設新的特色旅游項目。對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圍有較大影響力、創新特色顯著、示范意義突出的新旅游項目,根據特色旅游項目投資情況,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15%對投資企業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旅游項目升級完善等資助。支持國家A級旅游景區、旅游星級酒店、郵輪游艇運營等旅游相關企業開發新項目和新景點,升級改造旅游相關設備設施,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1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三)鼓勵企業發展工業旅游。鼓勵企業發展工業旅游,提升企業品牌。支持南山區具備條件的企業發展工業旅游項目,對轄區內經國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評定的南山區“工業旅游景點”、“工業旅游示范點”、“工業旅游示范基地”,根據接待設施、硬件升級改造投資情況,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支持郵輪旅游發展。對注冊在南山區且在轄區內開展郵輪港口業務的碼頭公司,引入郵輪停靠在南山區的郵輪母港,按照不超過1元/凈噸/航次的標準給予支持,郵輪載客進、出港各一次視為一航次。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五)支持旅行社組織港澳游客開展南山歷史文化游。支持在南山區注冊、經營的旅行社,組織港澳游客進行南山歷史文化游,按照每人50元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舉辦主題旅游推廣活動。
支持A級旅游景區、郵輪旅游運營企業舉辦主題旅游推廣活動,增強景區吸引力、宣傳推廣郵輪旅游。對A級景區、郵輪旅游運營企業委托報刊、廣播電視、戶外媒體、互聯網等社會媒體進行主題旅游活動的宣傳推廣,按照不超過宣傳推廣費用支付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章 支持文化、體育與科技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主持或參與制定標準。
對主持或參與制定文化、體育相關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并正式發布的企事業單位,按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支持文化、體育和科技融合研究平臺建設。
對企業與高校聯合建立的實驗室、研究平臺等研究機構,按照最高不超過50萬元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建設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對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類基地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單體類基地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領軍企業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文化、體育及旅游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