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驅動”戰略,落實國家、省、市關于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促進南山區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加快推動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高水平應用行動方案(2023—2024年)》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科技創新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本措施資金量受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總量控制,但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人工智能企業、機構(以下合稱企業);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ㄒ唬┌磭医y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ǘ┲С止卜掌脚_建設支持計劃的項目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五條 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對圍繞人工智能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建設算力調度、開放性行業大數據訓練庫、標準測試數據集、大模型評測開放服務、測試驗證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六條 加強算力資源保障。
對開展大模型訓練、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業采購深圳市內智算中心等平臺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對上一年度采購算力資源的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最高3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核心技術攻關。
支持轄區企業在金融、醫療、電商、文化創意等領域開發垂類大模型,圍繞模型構建、訓練、推理部署等環節,聚集分布式訓練性能優化技術、人機物數字孿生技術、監管服融合及數據聯動技術等領域,開展具有重大創新性和突破性的技術研發活動。對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重大專項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獲得市級資助金額最高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應用場景建設。
支持轄區企業申報重大人工智能應用場景揭榜掛帥等市、區級項目,對獲得市級資金扶持的項目,最高按照市區1:0.5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對申報區級資金扶持的項目,按照項目總投入最高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
鼓勵轄區企業開展全域全時人工智能場景應用示范。對建設具有行業引領的示范場景,經綜合評估后,按照示范場景實際建設費用給予投資主體(非政府投資項目)一次性最高3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支持“AI+百業”產業融合。
鼓勵各類企業使用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通過云服務廠商的AI技術服務,支持人工智能與工業、服務業等的融合應用,推動千行百業“AI+”升級,鼓勵各類企業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實現全域、全時智能化升級,根據場景應用示范成效,分領域分批次開展支持,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建設人工智能創新集聚區。
堅持源頭培育,打造南山區人工智能產業專業孵化空間,為
入駐人工智能企業提供階梯式場地租金優惠。建立專屬算力池,加大數據要素供給,為人工智能初創企業提供從算力供給、算力輸送、算力調度到模型訓練及推理應用的一站式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優質團隊落戶。
支持國內外頂尖人工智能創新團隊落戶南山,對于新注冊或
新遷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經認定可予以最高3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企業引進的相關緊缺人才落戶、住房、醫療、教育咨詢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做大規模。
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2億元、10億元的大模型和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經綜合評價,最高可按晉級補差原則分別給予1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信貸融資。
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作用,統籌整合基金資源,形成百億元以上規模的人工智能基金群,降低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融資成本,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創業融資獎勵、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獎勵等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科技創新活動舉辦。
鼓勵轄區企業在南山區舉辦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各類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主題活動,對國家、省、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每個活動最高補貼300萬元。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