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促進科技創新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強,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科技創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創新平臺體系建設、技術研發體系建設、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和育成示范體系建設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的支持計劃。各支持計劃資金量受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總量控制,但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注冊登記在南山區,服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
第五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國防科技公共服務平臺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申報儀器開放共享、科學技術獎勵等支持計劃的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報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重大科技創新活動等支持計劃的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重點科技創新類機構、信創生態建設等支持計劃的項目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創新平臺體系建設專項
第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支持計劃。
支持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按照項目獲得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資助總額最高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資助。
第七條 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計劃。
支持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圍繞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等重點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建設算力調度、開放性行業大數據訓練庫、標準測試數據集、大模型評測開放服務、測試驗證、設計服務、產品打樣、中試熟化、場景測試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八條 重點科技創新類機構支持計劃。
對市、區重點支持建設的科技創新類機構(項目),根據相關協議、文件,給予研究開發、場地租金、建設運營等經費資助,每年每機構(項目)最高資助2500萬元。
第九條 國家創新載體配套支持計劃。
對近三年承擔全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家單位一次性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三章 技術研發體系建設專項
第十條 重大科技項目支持計劃。
對上一年度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關部門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十一條 技術攻關聯合支持計劃。
對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重大專項(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獲得市級資助金額最高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第十二條 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支持計劃。
(一)企業研發高成長支持。
對研發投入費用及增速情況符合條件的研發統計核算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
(二)企業研發新入庫支持。
對新納入研發統計核算的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第十三條 高成長性國高支持計劃。
對上一年度認定通過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支持計劃。
本計劃從國防科研生產項目、國防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等方面進行支持,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
(一)國防科研生產項目支持。
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或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在有效期內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每家單位上一年度完成科研生產項目合同到賬金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二)國防科技公共服務平臺支持。
對參與國防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運營的機構,每年給予最高300萬元運營經費資助。
第十五條 信創生態建設支持計劃。
本計劃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
每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中心的建設、運營等,原則上連續資助不超過5年。
第四章 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專項
第十六條 概念驗證項目支持計劃。
支持區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立概念驗證中心(或創新驗證中心),對于開展概念驗證(或創新驗證)活動的單位,經認定的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十七條 聯合實驗室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企業、公立醫院、高校成立聯合實驗室開展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對上一年度成立的聯合實驗室,按實際出資方出資金額最高30%給予資助,每家出資單位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八條 儀器開放共享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公共服務平臺、分析測試中心等機構開展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對轄區內上一年度認定通過的儀器共享示范機構,每家機構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九條 重大項目產業化支持計劃。
鼓勵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區開展產業化應用研究,經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按項目獲得市資助金額最高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 。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獎勵支持計劃。
(一)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最高獎勵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每項獎勵按照類別、等級和名次最高獎勵15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的最高獎勵20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每項獎勵按照類別、等級和名次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每項獎勵按照類別和等級最高獎勵50萬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體系建設專項
第二十一條 科技孵化育成空間支持計劃。
(一)孵化載體建設支持。
1.對上一年度獲新增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最高100萬元、6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上一年度獲新增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按照上述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標準執行。
2.鼓勵龍頭企業、新銳行業服務機構、知名金融機構、頭部創投機構等單位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發揮產業資源和金融投資服務優勢,集聚優質創業項目,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每機構最高資助300萬元,連續不超過3年。
同一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孵化載體運營支持。
對上一年度公示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運營評價優秀評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最高30萬元、20萬元、15萬元獎勵;對上一年度公示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運營評價優秀評級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最高20萬、15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科技應用示范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開展創新研發活動,對其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如新技術、新產品等在公共服務領域進行推廣的應用示范項目進行資助。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個項目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支持計劃。
(一)設立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獎金,對獲獎主體予以獎勵,每個獲獎主體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上一年度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等賽事獲獎的企業或團隊,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對上年度在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決賽中獲獎的企業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支持計劃。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支持。
對在深圳南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入駐滿一年且年度服務考核合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政府機構、事業單位除外),按考核等級給予資助,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每年最高資助40萬元,“良好”的每年最高資助20萬元。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按照實際發生的利息、擔保、保險、評估費用的最高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50萬元。
(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支持。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為轄區產業、企業、高校院所、政府、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查詢檢索、評估評價、動態監測、分析咨詢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四)知識產權仲裁維權支持。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上一年度在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涉知識產權仲裁的,按照每個案件仲裁費最高3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支持15萬元。
(五)商業秘密管理試點示范企業支持。
支持轄區企事業單位試點開展商業秘密管理與保護體系相關制度建設,對獲得《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范》深圳市地方標準試點示范企業稱號的企事業單位給予資助,每家單位一次性最高資助30萬元。
(六)標準化戰略與實施支持。
每項主導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50%的比例配套資助;每項參與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20%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本條政策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實施用于推動標準戰略工作,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支持計劃。
對國家、省、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每個活動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