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關于支持金融業發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龍崗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龍府規〔2021〕1號)及《深圳市龍崗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需資金從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實行總額控制,如果年度資助規模超出財政預算,則對扶持項目應獲資助金額按比例核減。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是本細則的實施部門。
第二章 扶持范圍、標準和審核方式
第四條 引進重點金融企業
(一)扶持范圍:202X年X月X日以后設立或遷入龍崗區的深圳市金融總部企業,以及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
(二)扶持方式和標準:對深圳市金融總部企業按其實繳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3000萬元。對銀行、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銀行、證券、保險類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審核方式:核準制,落戶時間以在龍崗區注冊登記之日為準。享受落戶獎勵的金融機構需獲得《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資助,5年內不得遷離龍崗。
第五條 鼓勵股權投資基金發展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依法設立并以創業投資或產業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受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集聚
1.扶持范圍:202X年XX月XX日以后設立或遷入龍崗區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2.扶持方式和標準:對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按實繳注冊資本(剔除區屬國有企業出資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權投資企業均在龍崗區注冊設立的,按實際募集資金規模(剔除區屬國有企業出資金額)的4‰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3.審核方式:核準制,落戶時間以在龍崗區注冊登記之日為準。享受落戶獎勵的股權投資企業,基金存續期內不得遷離龍崗。
(二)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
1.扶持范圍:對區內初創期企業進行投資的龍崗區股權投資企業。
2.扶持方式和標準:股權投資企業對龍崗區初創期企業進行投資,按股權投資企業與單個企業自簽訂協議1年之內實際到賬資金(剔除區屬國有企業出資金額)的1%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單個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審核方式:核準制,以區統計部門查證數據及第三方機構專項審計結果為準。初創期企業須滿足以下規定:一是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須為其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決策時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二是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第六條 豐富多層次金融業態
(一)扶持范圍:202X年X月X日以后在龍崗區新注冊或新遷入,年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的地方監管金融機構(除股權投資機構以外)。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按其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審核方式:核準制,落戶時間以在龍崗區注冊登記之日為準。享受落戶獎勵的金融機構,5年內不得遷離龍崗。
第七條 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
(一)扶持范圍:202X年X月X日以后在龍崗區新注冊或新遷入,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科技企業。
1.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并頒發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從事金融科技業務的企業。
2.為持牌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科技服務,年營業收入達1億元以上且金融科技服務業務占比不低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的科技企業。
3.其他致力于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推動金融業發展提質增效,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按金融科技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審核方式:核準制,以第三方專項審計數據為準,落戶時間以在龍崗區注冊登記之日為準。
第八條 拓展金融產業集聚空間
(一)金融總部企業辦公用房租賃扶持項目
1.扶持范圍:符合條件的金融總部企業在龍崗轄區內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
2.扶持方式和標準: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1年租金補貼,入駐市、區認定的重點金融樓宇(不含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的,給予3年補貼。單個機構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3.審核方式:核準制。
(二)其他類型金融機構辦公用房租賃扶持項目
1.扶持范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地方監管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在龍崗轄區內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
2.扶持方式和標準: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1年租金補貼,入駐市、區認定的重點金融樓宇(不含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的,給予3年補貼。單個機構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3.審核方式:核準制。
享受辦公用房租賃扶持的金融機構須承諾5年內不遷離龍崗,享受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金融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辦公用房租賃扶持的金融機構須承諾5年內不遷離龍崗區金融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且其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在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九條 提升區域金融影響力
(一)扶持范圍: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以及相關金融行業組織等開展的金融或金融科技類專題活動。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包括場地租賃、活動策劃、場地布置、專家邀請、資料印刷和媒體宣傳等費用,活動經過區金融工作局備案且納入年度計劃的,按審計金額的50%,給予主辦方年度最高50萬元獎勵。
(三)審核方式:核準制,以第三方專項審計數據及區金融工作局有關文件為準。
第十條 支持企業發債融資
符合龍崗區產業導向和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龍崗區民營企業,利用債務性融資工具進行融資,且募集資金不用于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不參與民間借貸,產品到期后沒有發生逾期還款、欠息等違約行為的,給予補貼獎勵。標準如下:
(1)對完成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民營企業,按照實際融資成本給予補貼。實際融資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融資總規模的3.2%,單家企業單個項目最高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實際融資金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按照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6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融資總規模的3.75%,單家企業單個項目最高總額不超過30萬元。
(2)對利用其他債務性融資工具完成融資的民營企業,按照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募集資金用于龍崗區項目部分的2%,給予單家企業單個項目最高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債務性融資工具包括交易所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中期票據、短期融資票據、非公開定向財務融資工具(PPN)、資產獎勵票據(ABN)、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類產品(ABS)、其他各類用于獎勵深圳民企的非標債務融資工具(如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
第十一條 鼓勵綠色金融發展
(一)扶持范圍:銀行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對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認定的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審核方式:核準制,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相關認定文件為準。
第十二條 推動金融人才隊伍建設
(一)扶持范圍:對在龍崗區金融企業全職工作一年以上、獲得“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的金融類人才。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按市獎勵金額給予50%的配套獎勵,市區獎勵合計不超過個人上年度對龍崗區的綜合貢獻。
(三)審核方式:核準制,以相關認定文件為準。
第十三條 支持金融業創新發展
(一)扶持范圍:獲得“深圳市金融創新獎”的金融企業。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按市獎勵金額的100%給予配套獎勵。
(三)審核方式:核準制,以相關認定文件為準。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以下類型項目單位:
(一)金融企業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商業銀行子公司及專營機構以及其它經市政府批準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
(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含)以上分支機構。
(三)地方監管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股權投資機構等。
(四)符合本細則明確規定的其他相關機構。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需符合下列基礎條件:
(一)項目單位是在龍崗區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業(第九條除外),其中,對于法人企業要求統計地在龍崗區,且在龍崗區納稅人數超過5人;
(二)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有效期內;
(三)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四)項目單位提交的有關生產經營數據,如與區統計部門不一致的,以區統計部門數據為準;
(五)項目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同一項目因政策允許可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明確;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六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年度扶持計劃項目申請指南(通知),在龍崗政府在線、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網站發布,明確受理時間、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填報項目信息,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組織開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進行項目重復性核查以及申報單位注冊地、統計地、是否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有效期內等情況。
第十九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對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和專項審計等相關工作,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交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結合項目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結果等情況,編制資金扶持計劃,確定擬扶持項目名單和扶持金額。
第二十一條 審核通過的擬扶持項目按規定在龍崗政府在線和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書面提出。對于公示有異議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進行調查或組織重審,不予扶持的向申報單位反饋理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的資助額,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額等,除特別注明外均包括本數。本細則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細則進行整體性的修訂、調整、發布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