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大力培育優質企業的決策部署,落實省、市關于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結合自2022年《深圳市龍崗區企業培育專項扶持細則》出臺以來,我區企業發展的新態勢和新需求及深圳市和各區對扶持政策進行修訂的新情況,區企業服務中心開展政策修訂工作,形成《深圳市龍崗區企業培育專項扶持細則(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草擬質量,根據《深圳市龍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現將《深圳市龍崗區企業培育專項扶持細則(征求意見稿)》及其修訂說明予以公開發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龍崗區海關大廈東座1116室,郵編:518172,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修訂《深圳市龍崗區企業培育專項扶持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聯系人:羅先生,聯系電話:0755-28999831)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lgqfzhb@lg.gov.cn,受理單位:深圳市龍崗區企業服務中心。
附件:1.深圳市龍崗區企業培育專項扶持細則(征求意見稿)
2.關于《深圳市龍崗區企業培育專項扶持細則》的修訂說明
深圳市龍崗區企業服務中心
2025年7月11日
深圳市龍崗區企業培育專項扶持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加快優質企業梯
度培育的工作部署,推動龍崗區專精特新企業和制造業優質企業
高質量發展,為全區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結合龍崗實際,根
據《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
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是本細則的實施部門。本細則涉及
專項資金受年度資金總額控制,如果年度資助規模超出財政預
算,則對扶持項目應獲資助金額按比例核減。遵循公正透明、依
法依規、績效優先、合理統籌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三條 企業專業化發展扶持項目
(一)扶持范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重點“小巨人”
企業或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
獲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一次性
獎勵,如已獲得省專精特新企業獎勵后再獲專精特新“小巨人”
企業的,按最高 100 萬元補齊差額;獲得重點“小巨人”企業的,
給予最高 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如已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
獎勵后再獲重點“小巨人”企業的,按最高 200 萬元補齊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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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給予最高 200 萬元的一次性
獎勵。
審核方式:核準制,免申即享,以上級部門獲得符合條件企
業名單為準。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區企業服務中心按照《深圳
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
則制定并公布具體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申報單位按項目申報
指南(通知)如實提出申請。適用“免申即享”的項目,采用“免
申即享”方式。
第五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按相關規定予以受理。
第四章 審核和公示
第六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區企業服務中心根據《深圳
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實施細
則及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的規定對申報項目或企業進行審核。
第七條 審核通過的項目,按規定在龍崗政府在線進行公示,
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企業服務中心組織調
查或者重審,反映情況屬實的,不予扶持,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申
請人。
第五章 績效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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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區企業服務中心在部門預
算編制階段向區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并進行績效
全過程管理。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運行監控和
事后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區財政局,評價結果作為
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配合區財政局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
效評價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落實,評價結果作為區財政
局審核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按照國家有關稅務、財務
制度的規定進行稅收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區企業服務中心、
財政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數據報送和績效評
價等工作,切實履行各項職責。在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
審核、管理、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中,任何機構和個人存在弄
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專項資金、惡意
重復申報、阻撓或故意規避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為
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細則自 2025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深圳市
龍崗區企業培育專項扶持細則》(深龍工信規〔2022〕3 號)同
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