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鋒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規〔2024〕13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規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打造人工智能先鋒城市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的打造人工智能先鋒城市項目扶持計劃,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項目扶持計劃、制定項目扶持計劃申報指南和對資助項目實行審核與核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人工智能,是指運用人工的方法和技術,利用計算機或者其控制的設備,通過對收集的外部數據進行學習、分析,感知環境、獲取知識、推導演繹,研究、開發用于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以及應用的能力。
本扶持計劃重點聚焦算力支撐、基礎數據、人工智能軟件、人工智能產品、人工智能服務等領域。
第四條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應遵循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條件明確、標準清晰、績效明顯、職責明確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現場考察、征求意見、社會公示、部門核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閉合式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和發布項目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組織資助項目的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現場考察、征求意見、擬定項目扶持計劃、社會公示及申訴處理,下達項目扶持計劃,辦理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落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財會監督主體責任,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的重點績效評價,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申報單位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前提下,按照申報指南規定要求申報項目,按時提交申請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按要求開展資助項目的績效自評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完成相關監督、檢查、評價、審計和統計等工作。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本規程規定的有關資助項目審核工作環節所涉及的事務性、輔助性以及專業化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約履責,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資助項目類別、標準及其費用范圍
第八條 本扶持計劃下設十個項目類別,均采用事后獎補類支持方式。
(一)“模型券”項目,是指支持企業依托經國家網信辦備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開展模型服務、智能體開發應用等,達到一定規模、具有良好成效的,對模型購買費用予以補貼。
1.資助標準:“模型券”由需求方申領,單家企業每年申領“模型券”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需求方向模型服務機構購買模型服務,以“模型券”抵扣不超過模型購買費用的30%;“模型券”由需求方申請兌現,補貼資金撥付至需求方。
2.費用范圍:模型購買費用包括模型訂閱或API調用費用、模型服務平臺和智能體應用開發工具使用費用等。
(二)人工智能行業應用示范標桿項目,是指支持圍繞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科學研究等重點領域,通過應用人工智能對現有生產、服務和管理方式進行智能化升級,對技術水平先進、市場前景廣闊、帶動效應明顯,具有推廣價值的示范應用項目和具有引領作用的標桿應用項目予以資助。
1.資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經核定項目建設主體實際投入的30%予以資助,其中示范應用項目最高200萬元、具有引領作用的標桿應用項目最高1000萬元。
2.費用范圍:包括建設投資(主要包括軟硬件設備及工器具的購置和改造費用,云服務器的租賃費用)、研發費用(主要包括自主研發費和委托開發費)、系統集成費用(主要包括系統設計、安裝調試、測試優化)等;不包括已申請市級“模型券”“訓力券”“語料券”資助的模型、訓力、語料購買費用,以及已申請市級“加速開放政務應用場景”項目資助的費用。
(三)國家“揭榜掛帥”配套支持項目,是指對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承擔國家部委組織開展的人工智能領域“揭榜掛帥”項目予以配套支持。資助標準如下:
1.國家有資金支持的,按1:1予以最高1000萬元配套支持,且政府總資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
2.國家沒有資金支持的,入圍項目按照不超過經核定項目已投入資金的40%予以最高500萬元資助,優勝項目按照不超過經核定項目總投入資金的40%予以最高1000萬元資助(獲評優勝項目前,作為入圍項目已獲本計劃資助的,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項目,是指支持建設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基于國產人工智能根技術和工具鏈,為企業提供模型應用遷移和適配服務,培育全棧自主可控人工智能生態體系,對符合條件的創新中心予以資助。
1.資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創新中心為企業實施模型應用遷移和適配服務所產生的費用中企業所承擔的部分,給予不超過30%、單家企業最高150萬元資助。資助資金撥付至創新中心,單個創新中心每年獲資助金額合計不超過3000萬元。
2.費用范圍:包括專家服務費、平臺工具費、訓力租賃費(不超過總費用的20%)。
(五)人工智能軟件開源獎勵項目,是指支持企業和相關機構開源人工智能計算平臺、編程模型和集成開發工具,構建第三方算子庫、預訓練模型、模型智能體等開源軟件,形成領先的高可信人工智能開源基礎底座,對下載量高、性能優、影響力大的開源項目予以獎勵。資助標準為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分等級進行獎勵,一等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二等項目最高資助60萬元,三等項目最高資助30萬元。每年度一、二、三等項目合計不超過20個。
(六)高端展會、論壇、大賽項目,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聚焦人工智能領域主辦或承辦行業影響力強、帶動效應好、專業特色鮮明的國內外高端展會、論壇、大賽等予以資助。
1.資助標準:對以社會機構名義在深圳主辦的活動,按不超過項目審定總投入的50%,給予活動主辦方最高300萬元資助。國家部委、廣東省及深圳市政府委托舉辦的活動,由承辦方申報,對承辦單位按有關標準和規定予以支持。
2.費用范圍:項目實際發生的場租費、搭建費、設備租賃費、設計制作費、資料印刷費等。
(七)人工智能產品應用獎勵項目(具身智能機器人),是指支持具身智能機器人研發推廣,對銷售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年度爆款產品給予獎勵。
1.資助標準:按照經核定申報產品年度實際銷售金額的5%予以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
2.對AI電腦、AI手機、智能可穿戴設備、AI虛擬現實設備、全屋智能產品等,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終端產業專項扶持計劃進行認定和資助。
(八)人工智能軟件首版次應用項目,是指支持軟件企業開發符合首版次軟件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人工智能軟件,并實現首版次軟件銷售。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扶持計劃首版次軟件推廣應用項目進行認定和資助。
(九)人工智能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項目,是指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建設開放共享的開放創新平臺、開源社區、評測適配中心、創新中心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扶持計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進行認定和資助。
(十)人工智能軟件名園項目,是指支持軟件園區運營管理單位建設國家級、省級、市級軟件名園。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扶持計劃深圳市軟件名園項目進行認定和資助。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單位需同時滿足基礎申報條件和專項申報條件。基礎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單位為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
(二)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內,資助項目的實施起止時間符合申報指南對資助項目實施時限的規定;
(四)申報單位提交的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與報送市統計部門的數據一致或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內容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六)如果項目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或存在科技安全等風險,申報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監管政策;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模型券”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一)模型服務機構入庫條件如下:
1.模型服務機構應是獲得國家網信辦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備案的單位或其關聯方;
2.模型服務機構提供模型服務,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和收費標準。
(二)“模型券”申領條件如下:
1.申報單位應是深圳市內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與已入庫非關聯方模型服務機構簽訂了服務合同(協議),并且模型相關服務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間開展;
2.申報項目相關的模型是相應模型服務機構或其關聯方已在國家網信辦備案的模型;
3.模型服務、智能體開發應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云化部署、私有化部署、API調用、端側部署等。
(三)“模型券”兌現條件如下:
1.申報單位應在本操作規程規定期限及兌現通知規定期限內兌現;
2.申報項目已完成模型服務、智能體開發應用等,且購買人工智能模型服務的總費用不低于100萬元;
3.對獲得省級以上人工智能獎項、資格認定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一條 人工智能行業應用示范標桿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項目應屬于AI+先進制造、AI+現代服務、AI+城市治理、AI+公共服務、AI for Science等人工智能細分領域方向。每個細分領域方向每年資助項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
(二)示范應用項目應具有一定技術創新性,在實際應用中展現良好的效果,能解決用戶痛點問題,具有良好的技術穩定性和可靠性,實現提質增效等;標桿應用項目應具有國內領先的技術水平,能解決行業或領域的痛點問題,具有實際的應用價值,可復制推廣和引領行業發展方向;
(三)申報項目須為項目申報指南發布前兩個自然年度內開始建設,且項目已建設完成;
(四)申報示范應用項目和標桿應用項目審定總投入應分別不低于200萬元和1000萬元;
(五)申報項目分為“研發推廣”和“提質增效”兩類:
1.研發推廣類項目,是指企業為滿足市場需求,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進行技術創新、設計優化、流程改進等,開發出新產品并得到市場認可、成功復制推廣的人工智能示范應用項目。申報研發推廣類項目還應符合以下條件:示范應用項目在建設期內簽訂合同數應不少于5個,或個人用戶數不少于10萬個;標桿應用項目在建設期內簽訂合同數應不少于10個,或個人用戶不少于100萬個。
2.提質增效類項目,是指企業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對現有生產、服務和管理方式進行智能化升級,且技術水平先進、市場前景廣闊、帶動效應明顯的人工智能示范應用項目。
(六)對獲得省級以上人工智能獎項、資格認定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二條 國家“揭榜掛帥”配套支持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一)項目屬于人工智能領域;
(二)申報單位牽頭承擔的項目入圍國家部委“揭榜掛帥”項目名單,獲得國家資助資金到賬時間或國家部委公布入圍或優勝項目名單時間為申報指南發布之日前2個年度內;
(三)項目未獲得過其他市級財政資金配套資助。
第十三條 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一)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認定條件如下:
1.申報單位具有人工智能芯片、開發框架、算子庫等全棧國產技術,或與具有以上全棧國產技術的企業簽訂有關協議;
2.創新中心提供模型應用遷移和適配服務,服務事項明確,相關制度完整規范;
3.創新中心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務團隊人數不少于10人。
(二)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服務費用資助條件如下:
1.服務對象是在深圳市內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服務合同簽訂時間在2024年12月18日之后,且模型應用遷移和適配服務在申請資助前已成功實施完畢;
3.服務內容相同、服務對象不同的項目視為同一服務項目,不可重復申請。
第十四條 人工智能軟件開源獎勵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一)項目為申報單位開發并在以下開源社區之一開源:GitHub、HuggingFace、Gitee、GitCode、ModelScope、AtomGit、OpenI啟智開源社區;
(二)申報項目屬于人工智能領域,符合下載量大、運行可靠性高等條件;
(三)申報項目應具有創新性,需在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架構、應用場景等方面有顯著創新,具備完整且實用的功能模塊設計,有明確的項目維護和更新計劃,能滿足實際應用場景的;
(四)申報項目應采用符合國際標準的開源協議(如Apache License、MIT License等),并在項目文檔和代碼倉庫中明確標識。申報者需確保項目的代碼、算法等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所使用的第三方代碼或技術有合法授權,并在項目文檔中清晰說明;
(五)申報項目應具有一定的社區知名度,擁有一定數量的活躍貢獻者(除核心開發團隊外,有來自社區的開發者參與代碼貢獻、問題反饋和功能改進等),在開源平臺上有較高的星標數和Fork數,獲得過相關行業機構、專家的認可或獎項,或在行業會議、論壇上有過展示或交流;
(六)申報項目實現關鍵技術國產化替代,填補國內在特定技術方向的空白,能夠有效帶動人工智能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的項目優先支持。
第十五條 高端展會、論壇、大賽項目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項目須為項目申報指南發布前一個自然年度內舉辦的人工智能專題展會、論壇、大賽,項目總費用不低于100萬元;
(二)申報單位須是展會、論壇或大賽主辦單位。有多個主辦單位的,應由承擔民事責任的一方申報,并出具委托協議。政府委托舉辦的項目可由承辦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舉辦高端論壇項目的,活動場地不低于500平方米;現場參加高端論壇的人員不少于200人,其中,市外參會人員不低于20%;主講嘉賓至少有2位是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或具有高級職稱的業內專家、行業領軍企業管理者等;市內外主流媒體和專業媒體對活動參與宣傳報道;
(四)舉辦展會的,應當是以人工智能為核心主題的獨立展會,實際用于人工智能展覽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參展單位不少于200家,其中市外參展單位不低于20%;市內外主流媒體和專業媒體對活動參與宣傳報道;
(五)舉辦大賽的,參賽隊伍不少于100支,其中市外參賽單位不低于20%;評委中至少有50%是具有高級職稱的業內專家、行業領軍企業管理者等;市內外主流媒體和專業媒體對大賽參與宣傳報道。
第十六條 人工智能產品應用獎勵項目(具身智能機器人)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應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擁有申報產品自主知識產權;
2.申報單位上年度研發投入(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應不少于1000萬元。
(二)申報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具身智能機器人產品(主要包含運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多模態感知、模擬仿真訓練等技術,具備環境感知、行為控制、人機交互等能力的全尺寸人形機器人、四足機器狗以及其他形態的類人形或仿生機器人等產品);
2.產品應在當年度申報指南通知發布日前兩年內首次實現銷售;
3.申報的單款產品上年度實際銷售額不低于2000萬元;
4.應在深圳市內完成設計或生產;
5.對于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或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需獲得相應許可或認證;
6.同一申報單位每年最多可選3款具身智能機器人申報。
第十七條 人工智能軟件首版次應用項目、人工智能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項目、人工智能軟件名園項目專項申報條件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扶持計劃執行。
第五章 申報材料
第十八條 申報材料由基礎申報材料和專項申報材料兩部分組成。基礎申報材料如下:
(一)通過申報系統打印的資助項目申請書;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屬新版本“三證合一”證照且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非企業法人的提供登記證書等證照材料);
(三)申報單位近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復印件,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的提供成立以來的);
(四)深圳信用網(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詢下載的完整版信用報告;
(五)所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六)項目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或存在科技安全等風險的,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監管政策提供相關材料。
聯合申報的項目,聯合申報方也需提供前款第二至第六項材料。
第十九條 “模型券”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一)模型服務機構入庫材料如下:
1.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在國家網信辦完成備案的有關材料;
2.提供服務的大模型的基本情況和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等;
3.模型服務機構入庫申請單位不是備案單位的,還需提供其與備案單位構成關聯方的有關材料。
(二)“模型券”申領材料如下:
1.申報單位與非關聯方已入庫模型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復印件;
2.申報項目建設方案。
(三)“模型券”兌現材料如下:
1.支付到賬憑證、發票等復印件;
2.項目總結(驗收)報告;
3.申報項目獲得獎勵、榮譽等有關材料,以及其他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材料(可選擇提供)。
第二十條 人工智能行業應用示范標桿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一)申報項目實施方案和總結(驗收)報告原件;
(二)申報項目總投入主要佐證材料復印件(如設備清單、軟件產品、采購合同、費用支出清單、發票、銀行付款憑證等);
(三)申報項目簽訂合同數量或個人用戶數量達到相關要求的佐證材料(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等);或申報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實際應用中穩定性和可靠性、使用后提質增效情況以及在本行業、領域復制推廣情況等佐證資料;
(四)申報項目獲得人工智能獎項、資格認定等有關材料,以及其他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材料(可選擇提供)。
第二十一條 國家“揭榜掛帥”配套支持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一)申報單位承擔國家部委“揭榜掛帥”項目的佐證文件,如批復文件、公示名單、任務書等(如有,可選擇提供);
(二)項目建設方案;
(三)國家有資金支持的,提供國家撥付項目資金佐證材料;國家沒有資金支持的,提供項目投入說明及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一)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認定:
1.申報單位具有人工智能全棧國產技術的,提供有關佐證材料;申報單位與具有人工智能全棧國產技術的企業合作的,提供有關協議(需包含合作事項等內容)、以及合作企業具有人工智能全棧國產技術的佐證材料(復印件);
2.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及相關制度;
3.創新中心場地購買或租賃合同;
4.服務團隊人員名單和勞動合同(與申報單位簽訂,或者與合作企業或其全資子公司簽訂)等有關工作人員在創新中心提供服務的佐證材料。
(二)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服務費用資助:
1.服務情況報告,需包括服務項目清單、服務內容、項目投入、項目完成情況及成效等內容;
2.服務對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服務合同、支付到賬憑證和發票等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人工智能軟件開源獎勵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在開源社區開源佐證材料;
(二)項目的核心技術成果佐證材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證書、檢測報告等復印件;
(三)關于申報項目下載量、運行可靠性、影響力的佐證材料;
(四)關于項目創新性、合規性、知名度等的佐證材料;
(五)項目實現關鍵技術國產化替代,填補國內在特定技術方向的空白,能夠有效帶動人工智能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的佐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高端展會、論壇、大賽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一)實施方案和總結報告原件,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展會、論壇、大賽的主題、規模、經費、人員、場地保障、產業鏈相關參會方、實施方案、宣傳效果、安全保障等;
(二)提供場租合同復印件,場館租金結算單復印件,場館租金發票復印件,活動費用清單、有關合同、發票,銀行付款憑證,展會、論壇、大賽舉辦情況的文字資料和照片。政府委托舉辦的展會或論壇,提供政府批準文件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人工智能產品應用獎勵項目(具身智能機器人)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一)申報產品符合“具身機器人”品類的相關介紹;
(二)申報產品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完成設計或生產的有關佐證材料;
(三)申報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說明(如產品出廠憑證等)及市場銷售情況說明;
(四)上年度研發投入有關佐證材料;
(五)申報產品銷售合同、貨款到賬憑證和銷售發票復印件等;
(六)申報產品檢測認證報告(應包含核心參數、技術指標、功能性能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軟件著作權等)佐證材料等。
第二十六條 人工智能軟件首版次應用項目、人工智能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項目、人工智能軟件名園項目專項申報材料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扶持計劃執行。
第六章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分組織申請與受理、審核與核準兩大審核環節。
對符合“免申即享”或“免審即享”條件的項目扶持計劃,可在年度項目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中明確采用“免申即享”或“免審即享”的方式實施。
第二十八條 組織申請與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組織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按照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年度項目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并在統一信息平臺發布。申報指南應明確資助項目的類別、資助條件、受理時間、審核材料要求和審核程序等內容。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在統一信息平臺在線填寫申請書和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形式預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本規程和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助項目申請書以及相關申報材料進行材料齊全性和內容合規性的形式預審;對材料齊全性或內容合規性存在問題的申報材料,應向申報單位一次性告之補齊或修改意見,以及補齊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時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報項目通過在線預審后,申報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提交項目申請書等相關紙質材料。
第二十九條 審核與核準的工作程序與內容如下:
(一)形式審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本規程第五章規定,對資助項目申報材料實行齊全性、有效性與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二)專家評審(如需要)。根據工作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依據項目專家評審評分表,對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報告。專家評審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書面材料集中評審與答辯,或現場評審的方式。
(三)專項審計(如需要)。根據工作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經政府采購服務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審計相關規定對需要審計的項目的類別、建設內容以及實際支出的費用等客觀、量化資助條件與指標數據的合規性情況,實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四)現場核查(如需要)。根據工作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資助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須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做好核查記錄。
(五)征求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前期審核程序的擬資助項目,就項目實施單位及擬資助項目是否存在重復申請資助、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及其生產經營指標數據是否與市統計部門數據存在超出誤差范圍等情況,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六)擬定扶持計劃。對通過上述審核程序的資助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規程第三章所列相應項目的資助標準、專項審計(如有)審定的實施資助項目實際支出費用情況、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擬定資助項目及其資助金額。
(七)社會公示。對擬定的當年度項目扶持計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項目實施單位、資助項目名稱和擬資助金額。公示期間,包括項目實施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異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對被異議的資助項目展開復審與調查,將項目調查核實情況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八)下達項目扶持計劃與撥付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項目扶持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資助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三十條 第二十九條所列專家評審程序,適用于“模型券”項目、人工智能行業應用示范標桿項目、國家“揭榜掛帥”配套支持項目、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項目、人工智能軟件開源獎勵項目、高端(展會、論壇、大賽)項目、人工智能產品應用獎勵項目;
第二十九條所列專項審計程序,適用于“模型券”項目、人工智能行業應用示范標桿項目、國家“揭榜掛帥”配套支持項目、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項目、高端(展會、論壇、大賽)項目、人工智能產品應用獎勵項目;
第二十九條所列現場核查程序,適用于“模型券”項目(入庫)、人工智能行業應用示范標桿項目、國家“揭榜掛帥”配套支持項目、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項目(認定)、高端(展會、論壇、大賽)項目、人工智能產品應用獎勵項目。
第三十一條 “模型券”項目包括模型服務機構入庫、模型券申領、模型券兌現等三個環節。其中,模型服務機構入庫環節由模型服務機構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經審核、公示等程序滾動確定模型服務機構入庫名單并予以公布。模型券申領環節由符合條件的模型服務需求方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經審核、公示等程序予以發放。模型券原則上每季度兌現一次,由需求方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予以兌付,補貼資金撥付至需求方。
國產人工智能生態源頭創新中心項目包括創新中心認定和服務費用兌現兩個環節。其中,創新中心認定環節由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經審核、公示等程序確定創新中心名單并予以公布。服務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兌現一次,由經認定的創新中心按程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予以兌付,資助資金撥付至創新中心。
第七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扶持計劃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項目扶持計劃的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扶持計劃后續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以及相關政策措施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嚴格按照本規程明確的資助項目類別、資助費用范圍與標準、資助條件以及審核材料等規定,制定項目扶持計劃年度申報指南,并按本規程明確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組織實施項目審核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現已資助的項目不符合本規程所列各有關規定,項目實施單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項目扶持計劃資助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撤銷資助項目并負責追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退回已取得的全額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三十五條 申報單位、第三方機構在組織項目扶持計劃申請受理與審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規違法行為,非法騙取和侵占專項資金,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肅處理,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職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各項目扶持計劃根據當年度重點工作需要選擇性實施,具體資助比例和資助額度根據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項目數量情況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