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辦理的2024年市七屆人大五次會議代表建議和市政協七屆四次會議提案》
提議方案:關于優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程序和管理辦法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建議
承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一、提出建議的原因理由: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科發火〔2016〕32號印發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企管理辦法”),施行至今已經是第8個年頭。高企管理辦法的實施,積極引導企業持續進行研究開發和技術成果轉化,調整產業機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了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有效提高了國家高新技術水平,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高企管理辦法未能充分考慮到集團化企業的特殊情況,導致集團化企業申請認定難,不利于深圳打造總部經濟集聚區。
二、存在問題
1、為避免各子公司重復研發投入,集團化企業會采用“中央研究院+子公司研發分中心”的模式進行聯合研發活動,這造成了中央研究院所在的公司研發投入遠大于其他子公司。為了適應高企管理辦法中“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3%”的規定,需要將系統性、完整性、連貫性的科研活動人為分割到各子公司,以實現科研經費、研發人員等的比例滿足;另外,大型實體企業按照法人分別申請“國高資質”,不利于集團化企業對研發活動的集中管理,容易造成集團化企業研發活動管理復雜、研發資源重復投入等問題。同時,對集團化企業下屬子公司各法人所在地的政府及專家資源,也存在重復投入的問題,實質造成了國家資源的低利用率甚至浪費,不利于我國科技領域的長期發展。
2、采用企業“成長性指標”并不能客觀反映企業發展情況。先進制造業的發展水平是各國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國際間經貿摩擦也主要集中在該領域。單純按照財務指標評價這類企業,并不能真實體現企業的核心技術能力、市場成長能力、企業發展資源儲備情況等企業綜合經營能力。此類先進制造業企業如無法取得國高資質,將對相關企業甚至相關行業的技術發展帶來較多不利影響。
三、提出對應的改革優化建議
1、進一步聚焦高新技術企業評定范圍。國家科技部門應定期更新發布國家須重點支持和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各省級科技部門應據此定期對轄區內符合重點領域的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從事重點領域經營的企業,方可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評定,避免非國家鼓勵類行業通過不合理規劃申請國高資質,提升國家科技部門對我國先進制造業發展的宏觀引導,將更多國家資源投入到國民經濟需要的領域。
2、同一企業集團內,經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的從事重點領域經營的企業,允許以“企業集團”名義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的整體、綜合評定。進一步簡化企業和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的重復工作,節約國家資源,推動企業集團對研發活動的集約化管理,提升研發效率。將企業集團內從事重點領域經營活動的上中下游企業全部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整體的稅負,推動研發資源的可持續投入。
3、國家高新技術認定從企業科研能力及科研活動角度進行成長性評價,弱化僅從財報角度對企業銷售收入和凈資產同比增長的評價。從先進制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即高新技術研發及應用能力角度出發評價企業,更能篩選出具備技術成長前景的企業,能夠針對性的支持發展重點領域具有更高成長性、更大發展前景的企業,打造一批專精特新企業。
深圳市工信局答復如下:
一、組織架構介紹
2024年1月機構改革后,相關職責劃轉至市工信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權屬于國家,針對建議案中提到的集團化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難的問題,我局將密切跟進工信部關于《管理辦法》及《工作指引》修訂的工作安排,結合深圳實際提出合理化的政策建議。
二、建議答復情況
(一)針對建議案“進一步聚焦高新技術企業評定范圍”建議,答復如下:
現行的《管理辦法》及《工作指引》于2016年修訂印發,隨著國內外經濟發展,各類新模式、新業態層出不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已不完全適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一方面,區塊鏈、合成生物學、量子信息等新興技術領域未被納入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另一方面,部分傳統產業近年來不斷轉型升級,形成新的技術體系和產業生態,具備了高新技術的創新屬性。我局將積極向工信部反饋建議進一步修訂完善《管理辦法》及《工作指引》,由國家研究更新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二)針對建議案“允許以‘企業集團’名義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的整體、綜合評定”建議,答復如下:
根據《管理辦法》及《工作指引》規定,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須為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集團”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而是由多個法人企業組成的企業聯合體,目前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資格。 1.允許“企業集團”名義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存在兩面性,一方面可以鼓勵集團內部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包括技術、人才、資金、研發資源等,有助于提升整個集團的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降低單個企業分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成本;
2.另一方面,由于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點差異較大,制定適用于整個“企業集團”的評定標準可能存在一定模糊性和難度,且“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可能會導致創新能力較弱的企業得到不恰當的資源和支持。我局將綜合研究、整體考慮,在確保認定工作的公正性、準確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適時向工信部反饋相關修訂建議。
(三)針對建議案“從企業科研能力及科研活動角度進行成長性評價”建議,答復如下:
1.根據《管理辦法》及《工作指引》規定,其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指標從企業技術先進程度、科研創新能力、研發管理水平等方面計算得分,企業成長性指標從銷售收入、凈資產增長率等方面計算得分。建議案提出“從企業科研能力及科研活動角度進行成長性評價”,將出現針對同一內容重復評價的情況。
2.現行的成長性指標計分方式在實行過程中的確存在一定的問題,如導致小型企業容易獲得高分,大型企業由于增長較為平穩難以取得分數。特別是2018年以來,我市部分龍頭高企及其上下游產業鏈企業受中美經濟戰、貿易戰和新冠疫情影響,成長性指標得分偏低。我局將認真研究并適時向工信部反饋相關修訂建議,研究不同規模企業分檔設立標準的方式計算得分,進一步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