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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首席工程師”評聘管理實施辦法》(深寶人〔2023〕48號)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屆滿。根據寶安區人才工作部署,結合前期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寶安區“首席工程師”評聘管理實施辦法》(2024年修訂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寶安區人力資源局
2024年7月26日
深圳市寶安區“首席工程師”評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工程師隊伍管理,為寶安區打造世界級先進制造業高地強化人才支撐,根據《寶安區關于實施“卓越工程師計劃”的若干措施》(深寶府函〔2022〕6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設立企業,是指設立“首席工程師”工作室的我區重點企業。
第二章 評聘方法
第三條 根據企業意愿,由區人力資源局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在總量內擇優確定設立企業。
第四條 設立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為寶安區重點產業集群企業。
(二)企業主營業務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五條 “首席工程師”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應當在設立企業從事技術、生產、研發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年齡不超過55周歲,特別優秀的,經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第六條 設立企業應當成立評審小組,自主評聘1名“首席工程師”并報區人力資源局備案。
第七條 設立企業應當給予資金支持,成立“首席工程師”工作室,由首席工程師主持開展工作,依托首席工程師工作室,發揮首席工程師在名師帶徒、技術攻關等方面的引領作用,3年內認定、培養10名杰出工程師。
第三章 獎勵內容
第八條 “首席工程師”獎勵標準為10萬元,分三次發放,首次發放4萬元,第二次發放3萬元,第三次發放3萬元。
第九條 “首席工程師”工作室啟動經費資助按照設立企業投入資金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年運營經費資助按照設立企業當年度投入資金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杰出工程師”獎勵標準為每人1萬元,認定后在設立企業工作滿一年并通過“首席工程師”工作室組織的考核后一次性發放。
第四章 評聘管理
第十一條 “首席工程師”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任期評估按年度開展,每個任期年度為12個月,自“首席工程師”證書有效期起始年月起算。
第十二條 設立企業負責“首席工程師”任期評估的具體實施工作,對評估結果負有主體責任。設立企業應在每個任期年度期滿后3個月內向區人力資源局提交評估結果,作為“首席工程師”獎勵發放依據。
第十三條 設立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根據本行業工作特點、具體工作性質和業績評價標準,規范評估程序,確定評估方法,明確評估內容和目標,認真開展任期評估工作。評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專家評審、同行評議、匿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四條 “首席工程師”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質和業績貢獻兩方面。
(一)道德品質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1.遵紀守法;
2.樂于奉獻、團結協作的科研精神;
3.科學嚴謹、求真務實的科研作風。
(二)業績貢獻評估內容由其設立企業根據行業特點、業績評價標準和人才層級確定,重點評估“首席工程師”的創新價值、工作能力、科研成果、產業貢獻、榮譽獎項、學術影響、人才培養、科學普及和團隊建設等情況。
第十五條 “首席工程師”任期評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首席工程師”向設立企業提出任期評估申請,填寫《深圳市寶安區“首席工程師”任期評估表》(以下簡稱《評估表》),簡述個人任期年度內的道德品質、業績貢獻等情況,提供相關業績貢獻佐證材料。
(二)單位評估。設立企業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填寫《深圳市寶安區“首席工程師”任期評估記錄》(以下簡稱《評估記錄》),確定初步評估結果。
(三)內部公示。評估結果應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設立企業反映,設立企業應對所反映的情況和問題進行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對評估結果予以更正并重新進行公示。
(四)提交評估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設立企業確認評估結果后,將《評估表》《評估記錄》以及其他評估工作相關材料一并提交區人力資源局備案。設立企業未按時提交評估結果的,視為該任期年度評估結果不合格。
(五)事后核查。區人力資源局不定期組織開展抽查工作,對評估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如發現有任期評估程序不規范情況的,視為該任期年度評估結果不合格;如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首席工程師任期評估業務實行“誠信申報”模式,
用人單位應對申報信息和評估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區人力資源局應加強對評估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七條 首席工程師本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于收到評估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區人力資源局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如用人單位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可要求其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八條 首席工程師提出任期評估申請后,因用人單位拒不按規定開展任期評估,或因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評估結果、或因任期評估程序不規范,造成申請人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申請人可徑向區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訴。區人力資源局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如用人單位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可要求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并提交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任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二十條 首席工程師在任期年度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結果可定為優秀:
(一)有重大科研學術成果或產業貢獻的;
(二)取得重大榮譽獎項或學術影響的;
(三)在相關領域發揮突出領軍作用的。
首席工程師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用人單位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首席工程師”在任期年度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估結果為不合格:
(一)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稱職)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估結果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估的;
(四)已離職且不在寶安區內工作的;
(五)有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或對設立企業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六)有重大行政處罰記錄,或對設立企業的行政處罰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對設立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八)在深圳市公共信用平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九)經核查發現存在其他應認定為評估結果不合格的行為。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得享受當年度任期相關優惠政策,該年度任期已享受的獎勵補貼予以追回;連續兩個任期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其“首席工程師”資格,收回證書。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首席工程師”資格、收回證書,并按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
(一)在學歷學位、業績成果等方面存在弄虛作假或學術不端行為被有關部門(院校)查處的;
(二)在辦理享受我區“首席工程師”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業務時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
(三)任期內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四)任期內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因本條款第(二)項情形取消資格的,5年內不得參加我區人才獎項評選或享受我區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寶安區“首席工程師”評聘管理實施辦法》(深寶人〔2023〕48號)規定失效之日至本文件生效之日,期間提出的業務申請,參照原規定審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