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一)《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4〕59號);
(二)《關于印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火字〔2009〕152號);
(三)《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實施辦法》。
認定數量: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申請。
認定方式: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審批機關審定、報國家相關部門備案、發放證書。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企業;
(二)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三)企業正常經營,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五)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其中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以上;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七)企業可提供有關國際組織認證。
(三)上年度財務報表、專項財務審計報告(成立不滿一年的可免交)以及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資質證明,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包括基本情況、上年度總收入、技術先進型服務總收入、離岸技術先進型服務總收入和明細、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證明;
(四)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論述,包括提供服務及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采用先進技術和開展研發活動情況、企業發展前景與規劃、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主要客戶及其對企業增值服務的評價等;
(五)企業工作場所證明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六)企業可提供有關國家組織認證的,提供國際資質認證證書復印件(如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認定證書、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認定證書、IT服務 管理認定證書、信息安全管理認定證書、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認定證書、ISO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人力資源能力認證證書)(驗原件);
(七)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復印件,離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證明(總額占企業當年總收入 35%以上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與外匯收入核銷證明總額總和占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驗原件);
......本指南規定提交的表格,申請人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
受理機關: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受理時間:
1、網絡填報受理時間:2016年6月15日——7月31日
2、書面材料受理時間:2016年6月15日——8月3日
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貿易和信息委員會、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申請人網上申報——向市科技創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市科技創新委組織專家評審——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經貿 信息委、發展改革委審定——社會公示——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網”和市科技創新委網 站公告認定——市科技創新委頒發認定證書。
深圳認定工作流程60個工作日。
證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有效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