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發揮專項資金的產業導向和激勵作用,保證專項資金管理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光明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光明新區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
(一)光明新區管委會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級部門下達的產業與科技資助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對象是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第五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按資助方向、資助產業、資助對象制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各實施細則,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組織項目考察、評審,配合進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考評。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專項資助、貸款貼息等資助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統一標準、歸口管理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集體決策的程序,以資助產業園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創新載體建設為主,以點對點資助企業為輔。
第八條 成立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審議光明新區產業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各分類資金資助方案、機動經費的使用等事項。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企事業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或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申請擔保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除外);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四)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在深圳信用網無相關警示信息。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需具備的條件、需提供的詳細資料以具體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類型、所處行業或項目所屬產業,按照實施細則,歸口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實施細則,對申請企事業單位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條 同一企業(含子、 母公司)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級政府各類資助。
第三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審核一般按照評審、審批、撥款程序進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主管部門受理,現場調研,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方案,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報批、公示,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專項資金,光明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聯席會議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六條 擬資助項目在光明新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履行撥款程序。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的方式報聯席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評審專家進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獲得資助的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助資金落實程度、項目進度報告、項目完成報告等相關資料,并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匯總報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接受監督檢查。已完成并實行報銷制的項目及獎勵項目除外。
第二十條 光明新區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加強審計監督。光明新區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項目登記、資料管理和統計工作,并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跟蹤,配合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做好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一條 聯席會議每年對企事業單位上一年度已完結的項目(不含報銷制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采取直接確定和隨機抽取兩種方式,對企事業單位單次資助50萬元以上(含本數)必須進行績效考評,資助50萬元以下的企事業單位以不定期隨機抽取的方式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受資助企事業單位以后申報專項資金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有權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部門必須認真處理相關投訴,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在申報、執行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取消其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同時將該企業錄入誠信黑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于在專項資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辦〔2010〕32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的創新和運營,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光明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對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分為科技創新平臺與科研工作站兩大類。
科技創新平臺是指區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研發中心(工程中心或技術中心)等科技研發平臺,及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測試平臺、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科研工作站是指光明新區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五條 對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資助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企業須在項目建設完成一年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申報市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資助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二)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項目立項,并已建成驗收。
第七條 申報區級公共測試平臺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具有國家認可的檢測或檢驗資質;
(五)申報單位對公共測試平臺建設投入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六)配備具有國家認可的檢驗檢測資格的專業分析檢測技術人員10人以上;
(七)具有獨立的檢驗檢測用房,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總值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八條 申報區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近兩年每年在稅務部門申報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在200萬元以上,或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經專項審計的近兩年每年研發費用500萬元以上;取得3項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五)具備必要的科研設備、場地等條件,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且儀器設備及專用軟件現值不低于200萬元;
(六)申請單位為申請組建研發中心配備崗位固定的專職研發人員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級職稱或碩士學位的不低于20%。
第九條 申報科研工作站資助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相關憑證。
第十條 對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投入給予專項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建成市級以上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的,按照上級部門補助資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資助,其中:國家級最高為300萬元,省級最高為200萬元,市級最高為100萬元;
(二)對建成區級公共測試平臺的企事業單位,按建設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資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三)對建成區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企事業單位,按建設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對獲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單位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建站補助;
(五)對培育的區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成功建成國家、省、市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按本條第(一)項進行相應差額資助。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須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依托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二)依托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依托單位簡介;
(三)上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納稅證明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運行工作總結;
(五)建設期間發生的費用明細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六)研發機構在光明新區技術溢出證明材料;
(七)市級以上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需提供經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平臺認定文件和撥款憑證;
(八)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六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七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對經審批同意資助的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光明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督導、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審、督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光明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辦〔2010〕32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科技型小微企業培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積極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科技型小微企業資助實施細則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深圳市重點發展的生物、互聯網、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創意、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節能環保等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未來產業是指深圳市支持發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經濟、航空航天、軍工、機器人、可穿戴設備和智能裝備產業等領域。
第六條 本細則資助方式分為三類:
(一)對經認定的孵化器給予建設經費補貼;
(二)對入駐企業加速器的高成長科技企業給予房租補貼;
(三)對向光明新區科技企業(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給予補貼。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孵化器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發展定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際運營一年以上;
(二)孵化場地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駐孵化企業的面積不低于2/3 ,且可作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不低于50%,專業技術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駐科技型小微企業5家以上(其中含未來產業企業1家以上)。
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企業加速器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發展定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科技企業加速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際運營一年以上;
(二)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長科技企業租售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2/3 ,且可作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不低于50%,專業技術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五)入駐高成長科技企業(年銷售收入1000 萬元以上、3 億元以下;連續3年銷售收入增長速度均超過 20%)5家以上;入駐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10家以上。
第九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的資助采取事后資助制,企業須在項目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十一條 對在光明新區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積的孵化器,根據所提供的產業空間及配套服務等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補助,認定當年撥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撥付30%,第三年通過驗收后撥付30%。
第十二條 按照該企業加速器同類房租均價的20%給予入駐企業廠房租金補貼,每家入駐企業廠房租金補貼面積上限為5000平方米。補貼期兩年,自入駐企業與加速器管理單位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并實際計繳租金當月起計。
第十三條 為光明新區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的科技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按擔保實際發生額的2%給予補貼,單筆資助金額最高10萬元,每個擔保機構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五條 申請孵化器建設資助的單位須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加速器入駐補貼的單位須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企業與加速器簽訂的入駐加速協議、企業房屋租賃合同;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申請擔保機構資助的須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企業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
(五)企業與貸款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六)擔保機構為企業開具的擔保手續費發票;
(七)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八)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九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于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科技孵化器資助的單位,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現場考察;其他申請項目需要實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
第二十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三條 擬資助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
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光明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光明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光明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區光明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辦法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辦〔2010〕32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特色園區建設與轉型升級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光明新區各類科技創新載體建設,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光明新區特色園區建設與轉型升級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對特色園區建設與轉型升級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主要資助轄區內舊工業區轉型升級,以及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特色園區建設。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資助分為兩類:
(一)對舊工業區轉型升級相關費用及舊工業區因開展轉型升級而提前與入駐企業解除租賃合同造成的損失予以補貼;
(二)對工業園區創建區級及市級以上特色工業園區予以補貼。
第五條 申請舊工業園區轉型升級資助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且是項目的投資主體;
(二)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在深圳信用網無相關警示信息;
(三)園區產權清晰,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且作為園區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
(四)園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有能力為入駐企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第六條 申請創建區級特色工業園資助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且是項目的投資主體;
(二)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在深圳信用網無相關警示信息;
(三)園區產權清晰,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且作為園區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
(四)園區入駐企業不少于5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企業集聚度(園區內從事同一產業及與之關聯的配套產業的企業所使用的建筑面積占園區總建筑面積的比重)達到40%以上;
(五)園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有能力為入駐企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對舊工業區轉型升級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支持社會資本進行園區建設和改造,對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園區予以不超過實際建設或改造費用的2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資助,認定當年撥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撥付30%,第三年通過驗收后撥付30%;
(二)為加快園區改造進度、提升產業層級而提前解除園區原有企業租賃合同的,按照解除合同所涉的面積給予業主每個園區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連續補貼不超過兩年。
第八條 對工業園區創建區級及市級以上特色工業園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符合光明新區產業發展導向,經認定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業園等國家、省、市級相應稱號的產業載體,一次性給予不超過上級補助50%、最高100萬元的配套資助;
(二)符合光明新區產業發展導向,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為區級特色工業園區的,一次性給予80萬元的資助;區級特色產業園成功提升至市級以上相應稱號產業載體的,予以相應差額資助。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單位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特色園區建設與轉型升級資助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特色園區建設與轉型升級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二)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或租賃合同;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六)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七)申請園區實際建設或改造費用補貼的,提供園區建設或改造方案;有資質的審計機構提供的園區建設或改造實際投資額審計報告復印件(驗原件);
(八)申請房租補貼的,還須提供租賃方與業主簽訂的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備案的租賃合同復印件(驗原件),業主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合同復印件(驗原件),解除合同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一條 申報特色工業園區資助的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二)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或租賃合同;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六)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七)園區產業規劃、功能規劃;
(八)園區主要企業情況登記表;
(九)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情況報告;
(十)相關資質證明文件;
(十一)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五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六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七條 擬資助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
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光明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辦〔2010〕32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企業上市培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程,調動光明新區中小企業改制上市的積極性,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光明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中小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補助;另一類是對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予以補助。
第六條 申請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資助的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已獲得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達到3000萬元的。
第七條 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資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第八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采取報銷制,即:企業根據上市支出情況,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上市(或掛牌)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的資助內容是企業為改制上市發生的輔導、保薦、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和變更工商登記等費用。
第十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的標準為:
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包括創業板)或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00萬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150萬元(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
第十一條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資助的,須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領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資助資金的憑證,相關費用發生憑證,企業改制、培育及上市證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業營業執照;
(七)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有關手續憑證;
(八)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輔導及相關服務的協議;
(九)企業改制輔導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
(十)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等服務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
(十一)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
(十二)證券監督機構證明企業輔導驗收合格的有關憑證;
(十三)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資助的企業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或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
(六)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輔導及相關服務的協議;
(七)企業改制輔導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
(八)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等服務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
(九)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
(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掛牌通知書或相關批準文件;
(十一)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六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八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九條 擬資助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
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光明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辦〔2010〕32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企事業單位進行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資助光明新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光明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技術轉移機構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技術轉移機構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五)向光明新區科技企業轉移技術項目不少于5項;
(六)轉移項目產業化良好,產生較大經濟效益。
第六條 申請高新技術成果化產業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高新技術領域成果轉化、產業化的科技型企業;
(二)企業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依法報送統計報表;
(五)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是由企業自主研發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內轉移到新區企業實施產業化,并且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資助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進行,企業須在項目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八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給予不超過已投入建設經費的50%,最高50萬元的資助。
第九條 一般單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不超過實際投入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每一年度的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不超過實際投入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光明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單位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技術轉移機構資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區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申請書》(技術轉移機構類);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簽名樣式,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
(三)技術轉移機構成立批文;
(四)專職工作人員學歷證書;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專項審計報告;
(六)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
(七)技術轉移項目產業化成果證明材料;
(八)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填寫《光明新區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申請書》;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簽名樣式;
(三)高新技術成果來源的相關證明文件;
(四)專職工作人員學歷證書;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專項審計報告;
(六)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
(七)技術轉移項目產業化成果證明材料;
(八)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資助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六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七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光明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光明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
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光明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光明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光明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辦〔2010〕32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企業技術改造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光明新區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更有效地發揮技術改造資助對技術改造投資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光明新區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項目符合國家及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和光明新區產業發展規劃,以推動技術進步、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為目標,促進光明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
第六條 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資助方式為貸款貼息,即:申請單位根據向銀行貸款的情況,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補貼利息的資助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項目建設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范圍為:
支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