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龍崗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龍府規〔202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龍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龍崗區商務局、深圳市龍崗區金融工作局,下同)負責管理使用,為支持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金融領域各項產業和事業發展,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受年度資金總額控制。專項資金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扶持根據本辦法制定的產業發展實施細則中的項目。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國家、省、市、區出臺的相關產業規劃、政策和措施,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領域并制定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業和信息化類、商貿和服務業類、外貿發展類、金融業類和產業空間類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遵循公開透明、依法依規、績效優先、合理統籌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嚴格內部管理,加強內部監管,確保專項資金安全。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各項產業發展實施細則及申報指南(通知)。
(二)提出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續期申請,開展續期、調整績效評價,清理期滿退出或者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目錄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
(三)對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全周期管理,包括編制實施細則、申報指南(通知)發布、受理申報、審核、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績效評價等。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預算公開相關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五)根據工作需要,制定項目專項審計原則、內容、標準以及專家評審辦法,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項目審核、績效評價等工作,保證項目審核客觀科學、公平公正。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區財政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導并配合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或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組織協調專項資金預算編制,統籌平衡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做好專項資金整體調度。
(三)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
(四)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其他部門(個人)職責:
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申報單位(個人)應對申報事項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并配合資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
受資金主管部門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約履責,并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對象和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商貿和服務業領域、外經貿領域、金融發展領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明確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其他支持項目,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支持項目。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龍崗區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要求的企業、社會組織,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對象以及經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扶持對象。其中,法人企業要求統計地在龍崗區。
第十條 根據分類管理的需要,對專項資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獎補類,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工業增加值、工業產值、固定資產投資額、營業收入或銷售額、獲得國家、省、市扶持金額、貸款利息及費用發生額等客觀經濟數據的一定比例或相應標準予以獎勵或補助。
(二)事前引導類,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采取直接資助、配套資助、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租金補貼等多種支持方式,按照操作規程和申請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組織實施。
(三)區政府或其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編制
第十一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績效目標,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并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區財政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制完成后,如因新增專項資金子項或分項、調整資金規模等原因需要調整,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預算管理要求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部門預算。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不安排預算。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落實到具體項目,年初預算下達時應達到可執行狀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當年難以支出或績效目標無法實現的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及時向區財政局提出,根據區財政局工作安排進行動態統籌;專項資金結余年終統一收回財政。
第十五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批復下達的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支出,跟蹤并定期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對專項資金年度使用情況開展財務決算,報送區財政局。
第五章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本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對符合對外公開條件的條款,編制資金扶持項目申請指南(通知),通過區政府在線和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等渠道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申請指南(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二)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
(三)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四)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有效期內。
第十八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項產業發展實施細則中的扶持項目原則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專項資金項目審核:
(一)申報:指導申報單位通過網上平臺進行項目申報,不適合網上申報的項目,可提交紙質材料進行申報。
(二)初審:對申報單位提交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復審: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結合本辦法、實施細則、申請指南等要求進行資質審查,就申報單位提交材料向相關部門去函進行數據核實。同時,應向存在類似扶持政策的相關部門發函征求意見,避免對同一對象重復扶持。
(四)根據需要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現場考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額、項目合同額、投入資金等費用認定的項目應當進行專項審計。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報告或審核報告。
(五)結合初審、復審、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等結果,提出項目扶持計劃,經集體研究決策確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書面提出,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調查或組織重審,不予扶持的向申報單位反饋理由。
(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項目扶持計劃,通過官方網站發布,通知受扶持單位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專項資金項目實施跟蹤監控和中期管理,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等情形的,及時采取整改、撤項等處理措施,依照規定收回專項資金,并及時報告區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區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并進行績效全過程管理。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運行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區財政局,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區財政局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落實,評價結果作為區財政局審核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在專項資金申報、審核、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移交相關部門嚴肅處理,落實“一崗雙責”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從嚴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堅持第三方的立場和行為規范,建立完善內控制度,提高工作質量,確保項目申報材料審核過程的獨立、客觀、公正。對于在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取消其對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格,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評價等方式,對由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負責審計、審核的項目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專家資格,并向社會公示和追究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項目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在項目申報、使用、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騙取或協助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區財政局收回專項資金,并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國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將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因保密需要無法采用公開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項目,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及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