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新區、合作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辦法》(工信廳節函〔2024〕13號,以下簡稱《辦法》,附件1)等有關要求,進一步構建我市綠色制造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現組織開展深圳市綠色制造示范創建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深圳市綠色制造示范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三個方向,具體評價要求參照《辦法》實施。鼓勵各單位瞄定國家級綠色制造示范創建,在基礎設施提升、設備優化升級、工藝迭代更新等方面實施系統性、全流程綠色低碳改造,探索建立資源共建共享、產業耦合共生、產供互補相連的合作關系,全面提升綠色低碳發展水平。
二、申報要求
(一)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0萬)
1.依法在深圳市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申報綠色工廠的單位,應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或行業評價標準開展評價。已納入清單的行業(參考附件2)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附件3)進行評價。列入《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的重點用能行業,能效水平原則上要達到或優于相關標桿水平;未規定能效標桿水平但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行業,能效水平原則上要達到或優于相應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
(二)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30萬)
1.在深圳市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申報綠色工業園區的單位,應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4)開展評價,優先支持園區內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0萬)
1.在深圳市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申報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單位,應按照行業指標體系或通用評價要求開展評價。其中,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附件2)的,按照行業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5)進行評價。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市級及以上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船舶、電子電器、通信制造、機械裝備、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建材冶金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四)其他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三、工作流程
(一)評價申報。綠色制造示范遵循自愿申報原則,各申報單位可采取兩種方式即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評價。評價應嚴格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見附件6)開展,組織編寫評價報告(模板詳見附件7-9),并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向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
(二)區級推薦。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初審。區推薦意見匯總表(蓋章掃描件一份,附件7)和企業申報材料(紙質版三份),請于5月30日前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綠色制造和材料處。
(三)評審公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擇優推薦至工信部爭創國家級綠色制造示范。
四、相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發動。各區要高度重視市級綠色制造示范培育創建工作,將示范創建作為推動制造業綠色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認真部署落實任務,積極組織發動轄區內企業和園區按照要求開展創建。
(二)堅持梯次培育,實施動態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工信部要求,實行梯度培育。鼓勵各區探索建立綠色制造培育機制,強化日常管理,加強業務指導,提高創建質量。綠色制造示范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后續將根據復核評估情況進行調整退出。
(三)強化政策引導,持續宣傳推廣。鼓勵各區充分利用各級媒體、行業協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大力宣傳綠色制造理念和相關政策法規,積極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引導企業對標達標,增強企業綠色發展意識,為推動工業綠色低碳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特此通知。
附件:1.《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2.部分行業評價標準
3.綠色工廠評價通則
4.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5.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
6.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7.深圳市綠色制造示范推薦匯總表
8.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模板
9.綠色工業園區評價報告模板
10.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報告模板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5日
綠色工廠的好處:
1.政策導向、發展趨勢;綠色工廠的發展符合全球綠色發展的大趨勢,符合國家政策導向。
2.榮譽稱號,稀缺資源;綠色工廠榮譽稱號作為廠區是一種稀缺資源,可以提升綠色示范企業的形象、知名度和影響力。
3.財務擔保、信用支持;政府引導綠色金融體系建設,拓寬綠色制造融資渠道,發展綠色信貸和綠色產業基金。綠色工廠將獲得相應的資金擔保和優惠的信貸支持政策。
4.綠色標桿,不同待遇;列入綠色工廠的企業,可以以綠色標桿企業的名義,在采暖季非高峰生產期間申請不關閉生產線,進行正常生產。
5.財政激勵,工廠受益;對入選綠色工廠名單的企業,工信部門將利用產業轉型升級資金、專項建設資金、綠色信貸等相關政策支持和推進政府優先采購。各地也在積極協調地方配套資金,將綠色工廠建設項目作為現有資金支持的重點。各地綠色工廠資金獎勵政策陸續頒布中。
6.企業受益、提升競爭力;提升企業綠色制造管理水平、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有助于企業實現綠色和可持續發展。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三條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標準,遴選發布國家層面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依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的建設和運維,將其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條 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管理平臺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和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本地區省市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發布省層面綠色工廠名單。省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工廠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綠色工廠的推薦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的工廠進行評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公示時間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流程和時間要求與國家層面綠色工廠相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自行確定推薦單位是否需納入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2,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3,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省市層面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五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二十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在管理平臺中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統籌推動分行業綠色工廠評價標準的制定,開發推廣反映綠色工廠綠色發展水平的“企業綠碼”,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
第二十三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條 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2.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3.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
4.綠色制造名單動態管理表
二、綠色供應鏈
序號 | 評價指標體系 |
1 | |
2 | |
3 |
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一、總則
(一)基本要求
1.國家和地方綠色、循環和低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涉及化工園區的應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認定。
2.近三年,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3.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4.園區內屬于《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評價期當年及之前公布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中的企業)應100%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5.園區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6.園區建有履行綠色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7.鼓勵園區建立并運行環境管理體系和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園區能源監測管理平臺。
8.鼓勵園區建設并運行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
(二)評價指標構成
綠色工業園區評價指標體系包括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產業綠色化指標、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6個方面。具體如附表2.1所示。
附表2.1 綠色工業園區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單位 | 引領值 | 類型 |
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EG) | 1 | 能源產出率 | 萬元/tce | 3 | 必選 |
2 |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 | 15 | 必選 | |
3 | 清潔能源使用率 | % | 75 | 必選 | |
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RG) | 4 | 水資源產出率 | 元/m3 | 1500 | 必選 |
5 | 土地資源產出率 | 億元/km2 | 15 | 必選 | |
6 | 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 | % | 95 | 必選 | |
7 |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 % | 90 | 必選 | |
8 | 中水回用率 | % | 30 | 4項指標選2項 | |
9 | 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 | % | 60 | ||
10 | 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 | % | 90 | ||
11 |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 | % | 80 | ||
基礎設施綠色指標 (IG) | 12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 | 具備 | 必選 |
13 | 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 | % | 30 | 2項指標選1項 | |
14 | 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 | % | 60 | ||
15 | 500米公交站點覆蓋率 | % | 90 | 2項指標選1項 | |
16 | 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 | % | 30 | ||
產業綠色指標 (CG) | 17 | 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 | % | 30 | 必選 |
18 | 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 | % | 30 | 必選 | |
19 | 人均工業增加值 | 萬元/人 | 15 | 2項指標選1項 | |
20 | 現代服務業比例 | % | 30 | ||
生態環境綠色指標 (HG) | 21 | 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 | % | 100 | 必選 |
22 | 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 | % | 3 | 必選 | |
23 | 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 | t/萬元 | 5 | 必選 | |
24 | 主要污染物彈性系數 | - | 0.3 | 必選 | |
25 | 園區空氣質量優良率 | % | 80 | 必選 | |
26 | 綠化覆蓋率 | % | 30 | 3項指標選1項 | |
27 | 道路遮蔭比例 | % | 80 | ||
28 | 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 | % | 80 | ||
運行管理綠色指標 (MG) | 29 | 綠色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完善程度 | - | 完善 | 必選 |
30 | 編制綠色工業園區發展規劃 | - | 是 | 必選 | |
31 | 綠色工業園區信息平臺完善程度 | - | 完善 | 必選 |
(三)評價方法
工業園區綠色指數的計算方法如下面公式所示。
二、能源利用化綠色指標(3個必選指標)
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包括能源產出率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清潔能源使用率3個必選指標。
(一)能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工業增加值與能源消耗總量的比值,該項指標越大,表明能源產出效率越高。能源主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氣、核電、水電、風電等一次能源。工業增加值采用2010年不變價,下同。
計算公式:能源產出率=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能源綜合消耗總量(tce)。
(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工業企業的可再生能源使用量與綜合能耗總量的比值。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氫能、波浪能等非化石能源。
計算公式: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使用量(tce)/工業企業綜合能耗總量(tce)x100%。
(三)清潔能源使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清潔能源使用量與園區終端能源消費總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標煤計。其中,清潔能源包括用作燃燒的天然氣、焦爐煤氣、其他煤氣、煉廠干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氣、電和低硫輕柴油等清潔燃油(不包括機動車用燃油)。
計算公式:清潔能源使用率(%)=清潔能源使用量(tce)/終端能源消費總量(tce)×100%。
三、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4個必選指標+2個可選指標)
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包括水資源產出率、土地資源產出率、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4個必選指標,以及從中水回用率、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4個可選指標中選取的2個指標。
(一)水資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消耗單位新鮮水量所創造的工業增加值。工業用新鮮水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廠區內用于生產和生活的新鮮水量(生活用水單獨計量且生活污水不與工業廢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業從城市自來水取用的水量和企業自備水用量之和。
計算公式:水資源產出率=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園區工業用新鮮水量(m3)。
(二)土地資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單位工業用地面積產生的工業增加值。工業用地面積指工業園區規劃建設范圍內按照土地規劃作為工業用地并已投入生產的土地面積。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
計算公式:土地產出率=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園區工業用地面積(km2)。
(三)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占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包括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的百分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指報告期內企業通過回收、加工、循環、交換等方式,從固體廢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體廢物量(包括當年利用往年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量),如用作農業肥料、生產建筑材料、筑路等。綜合利用量由原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統計。
計算公式: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量(t)/(工業固體廢棄物產生量+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t))×100%。
(四)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工業重復用水量占工業用水總量的百分
率。工業重復用水量指報告期內企業生產用水中重復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環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級使用的水量(含經處理后回用量)。工業用水總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廠區內用于生產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工業用新鮮水量與工業重復用水量之和。
計算公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工業重復用水量(m3)/工業用水總量(m3)×100%。
(五)中水回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內再生水的回用量與污水處理廠處理量的比值。其中,再生水(中水)是指二級達標水經再生工藝凈化處理后,達到中水水質指標要求,滿足某種使用要求的水。
計算公式:中水回用率(%)=園區再生水(中水)回用量(萬噸)/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量(萬噸)×100%。
(六)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已回收利用的余熱占園區余熱資源的比重。它是反映企業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標。余熱回收利用是回收生產工藝過程中排出的具有高于環境溫度的氣態(如高溫煙氣)、液態(如冷卻水)、固態(如各種高溫鋼材)物質所載有的熱能,并加以利用的過程。園區余熱資源量按照GB/T 1028計算。
計算公式: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余熱資源量(kJ)/園區總余熱資源量(kJ)×100%。
(七)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量占園區廢氣資源的比重。廢氣資源量為經技術經濟分析確定的可回收利用的廢氣量。園區中可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包括但不限于焦爐煤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電石尾氣、黃磷尾氣、化工合成馳放氣。
計算公式: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量(萬m3)/園區可回收利用總廢氣資源量(萬m3)×100%。
(八)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本指標主要適用于再生資源類園區,是指園區內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量與再生資源收集量的比值。再生資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紙、廢塑料、廢舊紡織品、廢舊木材、廢舊輪胎、廢礦物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汽車等。
計算公式: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資源循環利用量(萬噸)/再生資源收集量(萬噸)×100%。
四、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1個必選指標+2個可選指標)
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包括污水集中處理設施1個必選指標,以及從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2個可選指標中選取1個指標,從500米公交站點覆蓋率、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2個可選指標中選取1個指標。
(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所有工業廢水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后進入安裝有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園區內或園區外)。
(二)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新建工業建筑中的綠色建筑是按照GB/T 50878-2013《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評價,獲得二星及以上評級的工業建筑。
計算公式: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面積(m2)/園區新建工業建筑面積
(m2)×100%。
(三)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新建公共建筑中的綠色建筑是按照GB/T 50378-2014《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評價,獲得二星及以上評級的公共建筑。
計算公式: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面積(m2)/園區新建公共建筑面積(m2)×100%。
(四)500米公交站點覆蓋率(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公共交通車站服務覆蓋面積的總和占園區建成區面積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具體根據GB 50220計算。
(五)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新能源公交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公交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是指沒有外接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交車。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合稱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
計算公式: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數量(輛)/園區公交車總量(輛)×100%。
五、產業綠色化指標(2個必選指標+1個可選指標)
產業綠色化指標包括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2個必選指標,以及從人均工業增加值和現代服務業比例兩個可選指標中選取1個指標。
(一)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綠色產業的增加值與園區工業增加值的比值。其中,綠色產業增加值是依據國家統計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中關于節能環保產業和新能源產業的具體分類統計得到。
計算公式: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綠色產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100%。
(二)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的比值。其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工業范疇的高新技術企業。
計算公式: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
(%)=高新技術企業的工業產值之和(萬元)/工業園區工業總產值(萬元)×100%。
(三)人均工業增加值(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工業增加值與園區內工業企業從業人數的比值。
計算公式:人均工業增加值(萬元/人)=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年末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人)。
(四)現代服務業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為適應現代園區發展的需求,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具有高技術含量和高文化含量的服務業。主要包括基礎服務(包括通信服務和信息服務)、生產和市場服務(包括金融、物流、批發、電子商務、農業支撐服務以及中介和咨詢等專業服務)、個人消費服務(包括教育、醫療保健、住宿、餐飲、文化娛樂、旅游、房地產、商品零售等)和公共服務(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務、基礎教育、公共衛生、醫療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務等)。
計算公式:現代服務業比例(%)=現代服務業增加值(萬元)/園區GDP×100%。
六、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5個必選指標+1個可選指標)
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包括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彈性系數、園區空氣質量優良率6個必選指標,以及從道路遮蔭比例、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2個可選指標選取1個指標。
(一)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范圍內各工業企業安全處置、綜合利用及安全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量(含危險廢物)之和與當年工業固體廢物總產生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園區當年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量(含危險廢物)(t)/園區當年工業固體廢物總產生量(t)×100%。
(二)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工業企業產生單位工業增加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的創建期年均消減率。創建期是指綠色工業園區創建周期。
計算公式: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1-(驗收年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萬元)/創建基準年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萬元))1/創建周期]×100%。
(三)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必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單位工業增加值排放的工業廢水量,不包括企業梯級利用的廢水和園區內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
計算公式: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t/萬元)=園區工業廢水排放總量(t)/園區工業增加值總量(萬元)。
(四)主要污染物彈性系數(必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內工業企業排放的各類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的算術平均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指從創建基準年到驗收年,國家政策明確要求總量減排和控制的污染物,包括COD、SO2、氨氮、NOX等。某種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指園區內工業企業排放的某一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三年年均增長率與工業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長率的比值。
計算公式:某種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某種污染物排放量創建周期年均增長率(%)/園區工業增加值創建周期年均增長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之和/污染物個數。
(五)園區空氣質量優良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空氣質量優良等級按照GB 308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確定。
(六)綠化覆蓋率(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各類綠地總面積與園區規劃范圍內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綠色覆蓋率(%)=園區內各類綠地總面積(m2)/園區用地總面積(m2)×100%。
(七)道路遮蔭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指道路兩旁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與步行道路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道路遮蔭比例(%)=道路兩旁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m2)/步行道路總面積(m2)×100%。
(八)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可選)
指標要求:露天停車場遮陰比例應達到80%。
指標解釋:指露天停車場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與露天停車場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露天停車場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m2)/露天停車場總面積(m2)×100%。
七、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3個必選指標)
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包括綠色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完善程度、編制綠色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綠色工業園區信息平臺完善程度3個必選指標。
(一)綠色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完善程度(必選)
指標解釋:主要考核是否建立與其產業鏈和主導產業相適應的綠色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具體包括能源利用綠色化標準、資源利用綠色化標準、基礎設施綠色化標準、產業綠色化標準、生態環境綠色化標準等;是否制定監管強制性綠色相關標準執行的有關制度文件;是否開展綠色相關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等。
(二)編制綠色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必選)
指標解釋:按照本實施方案的創建內容編制綠色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原則上每五年編制一次。
(三)綠色工業園區信息平臺完善程度(必選)
指標解釋:主要考核是否創建局域網;是否定期在園區管委會網站、局域網或相關網站上發布綠色工業園區建設和改造信息;是否在園區局域網上有園區主導行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選擇、節水、節能、環保等方面)、廢物資源化技術信息、綠色建筑技術信息、綠色交通技術信息等。
附件5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
一、總則
(一)定義、目的及范圍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推行綠色供應鏈管理的目的是發揮供應鏈上核心企業的主體作用,一方面做好自身的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工作,不斷擴大對社會的有效供給,另一方面引領帶動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持續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績效,實現綠色發展。
綠色供應鏈管理范圍:按照產品生命周期要求,對設計、采購、生產、物流、回收等業務流程進行管理,其中涉及供應商、制造企業、物流商、銷售商、最終用戶以及回收、拆解等企業的協作。
(二)基本要求
1.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
2.具有較強的行業影響力;
3.具有較完善的能源資源、環境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近三年無重大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
4.擁有數量眾多的供應商,在供應商中有很強的影響力,與上下游供應商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5.有完善的供應商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的供應商認證、選擇、審核、績效管理和退出機制;
6.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銷售盈利能力處于行業領先水平;
7.對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有明確的工作目標、思路、計劃和措施。
二、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關鍵環節
(一)確立可持續的綠色供應鏈管理戰略
企業應將綠色供應鏈管理理念納入發展戰略規劃,明確綠色供應鏈管理目標,設置管理部門,推進本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工作。要用整體系統的觀點將綠色供應鏈融入產品研發、設計、采購、制造、回收處理等業務流程,識別能源資源、環境風險和機遇,帶動上下游企業深度協作,發揮綠色供應鏈管理優勢,不斷降低環境風險、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擴大綠色產品市場份額。
(二)實施綠色供應商管理
企業要樹立綠色采購理念,不斷改進和完善采購標準、制度,將綠色采購貫穿原材料、產品和服務采購的全過程。要從物料環保、污染預防、節能減排等方面對供應商進行綠色伙伴認證、選擇和管理,推動供應商持續提高綠色發展水平,共同構建綠色供應鏈。要早期介入、主動參與供應商的研發制造過程,引導供應商減少各種原輔材料和包裝材料用量、用更環保的材料替代,避免或減少環境污染。定期對供應商進行培訓和技術支持,傳遞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環境要求,幫助供應商將要求融入業務之中并逐級傳遞。
(三)強化綠色生產
企業要建立基于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綠色設計理念,整合環境數據資源,建立基礎過程和產品數據庫,構建評價模型,在研發設計階段開展全生命周期(LCA)評價。不斷提升綠色技術創新能力,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減少或者避免生產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積極參與國際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制定,促進業界綠色生產水平提升,引領行業變革。
(四)建設綠色回收體系
企業要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主動承擔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和資源化利用責任。采用產品回收電子標簽、物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建立可核查、可溯源的綠色回收體系。生產企業可直接主導或與專業從事廢舊產品回收利用的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回收、處理與再利用,搭建拆解、回收信息發布平臺,實現廢舊產品在生產企業、消費者、回收企業、拆解企業間的有效流通。
(五)搭建綠色信息收集監測披露平臺
企業要建立能源消耗在線監測體系和減排監測數據庫,定期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企業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污染物排放、違規情況等信息。要建立綠色供應鏈信息平臺,收集綠色設計、綠色采購、綠色生產、綠色回收等過程的數據,建立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實現生產企業、供應商、回收商以及政府部門、消費者之間的信息共享。要加強對供應鏈上下游重點供應商的管理評級,定期向社會披露重點供應商的環境信息,公布企業綠色采購的實施成效。
三、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評價方法
(一)評價方式
1.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評價由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2.第三方機構根據綠色供應鏈管理關鍵環節,按照評價標準對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查閱相關文件、報表、數據等,確保評價結果客觀準確。
(二)評價指標體系
綠色供應鏈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綠色供應鏈管理戰略指標、綠色供應商管理指標、綠色生產指標、綠色回收指標、綠色信息平臺建設指標、綠色信息披露指標6個方面。具體如附表3.1所示。
附表3.1 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單位 | 最高分值 | 指標類型 |
綠色供應鏈管理 戰略X1 | 1 | 納入公司發展規劃X11 | - | 8 | 定性 |
2 | 制定綠色供應鏈管理目標X12 | - | 6 | 定性 | |
3 | 設置專門管理機構X13 | - | 6 | 定性 | |
實施綠色供應商 管理X2 | 4 | 綠色采購標準制度完善X21 | - | 4 | 定性 |
5 | 供應商認證體系完善X22 | - | 3 | 定性 | |
6 | 對供應商定期審核X23 | - | 3 | 定性 | |
7 | 供應商績效評估制度健全X24 | - | 3 | 定性 | |
8 | 定期對供應商進行培訓X25 | - | 3 | 定性 | |
9 | 低風險供應商占比X26 | % | 4 | 定量 | |
綠色生產X3 | 10 | 節能減排環保合規X31 | 10 | 定性 | |
11 | 符合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X32 | - | 10 | 定性 | |
綠色回收X4 | 12 | 產品回收率X41 | % | 5 | 定量 |
13 | 包裝回收率X42 | % | 5 | 定量 | |
14 | 回收體系完善(含自建、與第三方聯合回收)X43 | - | 5 | 定性 | |
15 | 指導下游企業回收拆解X44 | -
| 5 | 定性 | |
綠色信息平臺建設X5 | 16 | 綠色供應鏈管理信息平臺完善X51 | - | 10 | 定性 |
綠色信息披露X6 | 17 | 披露企業節能減排減碳信息X61 | - | 2.5 | 定性 |
18 | 披露高、中風險供應商審核率及低風險供應商占比X62 | - | 2.5 | 定性 | |
19 | 披露供應商節能減排信息X63 | - | 2.5 | 定性 | |
20 | 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含綠色采購信息)X64 | - | 2.5 | 定性 |
(三)綠色供應鏈評價指數計算方法
企業綠色供應鏈管理指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GSCI為綠色供應鏈管理指數。
(四)部分指標說明
1、納入公司發展規劃:有明確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目標、指標、實施方案等文件。
2、供應商績效評估制度:建立供應商績效評估標準,對供應商進行分級評價和管理。
3、低風險供應商占比的基準值取80%。達到或超過80%得4分,其他分值的計算:比例值/80%*4。
4、節能減排環保合規: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法律和法規,近五年無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配備能源、水源監測設備及污染物監測設備(計量儀器符合GB 17167和GB 24789)。
5、產品回收率X41的基準值為90%,達到或超過90%得5分,其他分值的計算:比例值/90%*5。
6、包裝回收率X42的基準值為80%,達到或超過80%得5分,其他分值的計算:比例值/80%*5。
7、指導下游企業回收拆解:具備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拆解信息的傳遞及產品的追溯。
8、綠色供應鏈管理信息平臺完善:對企業及其供應商產品材質、工藝流程、能源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進行有效收集與管理。
9、披露企業節能減排減碳信息:具體包括有毒有害物質使用、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減少量、產品回收利用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