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于組織開展2024年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動城市綠色發展,做大做強綠色低碳產業,根據《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現組織開展2024年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第一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領域
2024年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第一批)開放申報領域為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先進環保產業、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
二、申報時間
申報時間: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
三、基本條件
申報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的企業須主要從事《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中的一種或多種業務、產品或服務,并滿足《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四、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登錄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申報管理系統(https://103.39.231.89:9443/dzxcgkpt/qy/)完成注冊登記。
(二)申報單位根據附件1要求填寫基本信息表(必填且須加蓋公章)和編制認定評價報告(須加蓋公章與騎縫章),根據附件2準備有關申報材料,并將認定評價報告和申報材料按要求彩色掃描上傳系統,無需提交紙質版申報材料。
五、有關說明
(一)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申請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費用,申報單位按照自愿申報原則自行申報。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有關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名義向申報單位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二)申報單位可根據自身主營業務方向選取擬申報的綠色低碳產業領域。
(三)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評估將參照《綠色低碳產業認定評價導則》(DB4403/T 391)等標準規范進行,申報單位應按照標準規范內的評價指標和認定評價報告編制大綱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組織編寫企業認定評價報告,并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作為認定評價工作的重要評分依據。
(四)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申報中,總部企業聯合市外控股子公司共同申報的應在申報系統和認定評價報告中明確所有聯合申報的企業名稱,填寫并上傳所有聯合參評企業的證明材料,并共同對所有填報信息和材料真實性負責。
(五)經認定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可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產業扶持、綠色信貸、市場拓展、技術推廣等支持政策。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地方金融部門將加強政府部門間協同聯動、信息共享和應用,將綠色低碳產業企業信息推送各有關部門,進一步便利企業獲取各類產業優惠信息,為企業提供優質便捷服務。同時,通過與深圳市綠色融資主體政策以及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推動金融機構為經認定的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綠色金融服務。
(六)認定評價與機制銜接工作全程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和數據保密問題,未經申報單位授權,不泄露、使用和分享申報數據和材料信息。
六、咨詢電話
深圳市發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
1.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評價報告編制大綱
2.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申報材料清單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編制大綱
申報單位應參照《綠色低碳產業認定評價導則》(DB4403/T 391)等評價標準細則及行業綠色低碳發展特征,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組織編寫企業認定評價報告。
一、基本情況概述
概述企業經營范圍、申請認定評價的綠色業務經營情況、在綠色發展方面開展的重點工作及取得的成效等。
二、符合性評價
(一)目錄符合情況
主要描述申請認定評價的綠色業務,明確其屬于《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所涵蓋的產業類別,確認其綠色業務占比達到50%或以上,或綠色業務規模達到1億元。【綠色業務可通過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中明確的企業經營從事的業務內容來證明,若指導目錄中對產品、服務等內容有明確要求的,可進一步提供滿足指導目錄要求的綠色低碳產業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以及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證明其綠色業務占比或綠色業務規模滿足要求。】
(二)技術符合情況
列明產品或服務所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技術要求。【對于綠色低碳產品(服務)存在強制性標準,可列明其遵循的生產、運營、服務強制性標準名稱;無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可列明主要遵循的允許產品(服務)流入市場的相關執行標準。】
三、技術表現
(一)先進性
主要描述有效知識產權、制修訂標準、關鍵技術先進性等情況。【知識產權可提供官方發布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制修訂標準可提供在官方網站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關鍵技術先進性可提供能證明主要綠色低碳產品(服務)達到綠色低碳產業評價標準中,對應行業的核心評價指標要求的證明材料,例如設備性能檢測報告等。】
(二)環境效益
主要描述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良好等方面實際產生的環境效益貢獻量和涉及的環境效益種類數量。從降碳效益、減污效益、資源綜合利用效益、生態環保效益、其他效益進行評估,描述環境效益具體指標及測算方法,各產業結合實際情況選取適宜的環境效益指標進行量化評估。【申報時已發布具體行業技術規范標準的行業,可參考標準內的環境效益指標及測算方法,提供申報單位的環境效益核算過程及結果;若無,則根據評價導則及產業綠色低碳發展的主要特征指標進行描述。】
四、業務表現
(一)發展能力
主要描述團隊技術實力、研發投入、運營效益水平等情況。【團隊技術實力可提供關鍵人員的合同、學歷職稱證書及社保等相關材料;研發投入可提供近1個會計年度綠色低碳領域研究開發費用、營業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等相關材料;運營效益水平可提供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
(二)市場影響
主要描述市場占有率、穩定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年限、引領綠色低碳產業技術創新或市場發展的情況,以及獲得的國家級、省部級、市級或區級獎項、資質、榮譽、認定及證書的情況。【市場占有率可提供能體現申報單位在細分領域的業務規模或權重的相關材料,例如營業規模、專業機構出具的行業白皮書中涉及到企業市場占有情況的內容等;穩定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年限可提供能證明某年及之后有正式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佐證材料;產業影響力可由申報單位根據行業的技術發展水平及導向,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技術發展水平,闡述自身在行業中能起到的引領綠色低碳產業技術創新或市場發展的內容,必要時可以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榮譽證書可提供官方發布的相關證書。】
五、環境表現
(一)溫室氣體排放水平
主要描述申報單位自身生產運營過程中溫室氣體排放及下降情況。【溫室氣體排放可提供碳排放核查機構出具的報告,或參照GB/T 32150、SZDB/Z 69等標準規范技術文件編制的溫室氣體核算報告。】
(二)工藝設備材料
詳細描述申報單位自身生產運營過程中采用的產品或服務涉及到的主要工藝、設備和原材料及其與優先推薦目錄的匹配性。
(三)能源資源利用
主要描述申報單位自身生產運營過程中可再生能源占比、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率等情況。【可再生能源占比可提供可再生能源的購買或計量相關佐證材料,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可提供計量相關佐證材料,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可提供固體廢棄物處置情況的計量相關佐證材料。】
(四)污染物排放水平
主要描述申報單位自身生產運營過程中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不排放污染物,或根據排污許可相關管理條例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申報單位,可提供主管部門發布的證明文件;在線監測或手工采樣監測的申報單位可提供近一年的監測數據。】
六、社會表現
(一)內部行動
主要描述綠色行動、信息披露、低碳培訓等情況。【可提供證明開展過綠色行動、低碳培訓的相關佐證材料,例如活動照片等,信息披露提供披露截圖。】
(二)社會責任
主要描述履行公共關系和社會公益責任、實施供應鏈綠色化管理等情況。【可提供證明履行過公共關系和社會公益責任相關內容的佐證材料,例如照片、證明文件等,供應鏈綠色化管理提供相關證書,或公司內部發布的供應商綠色化管理相關制度文件。】
附件2
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申報材料清單
申報單位可結合《綠色低碳產業認定評價導則》(DB4403/T 391)等評價標準細則及產業綠色低碳化發展特征指標提供對應有效證明文件,作為綠色低碳產業企業認定評價的重要依據。總部企業聯合市外控股子公司共同申報的應上傳所有聯合參評企業的證明材料,并共同對所有填報信息和材料真實性負責。
1.申報單位法人注冊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必須)
2.運營效益水平證明材料,提供申報單位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若申報單位成立時間不足三年,需提供單位成立至今的財務審計報告;若當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尚未完成,則需提供當年財務報表并承諾數據真實。(必須)
3.技術團隊成員及相關證明材料,可包括申報單位在申請認定綠色業務領域內擁有的技術科研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保繳納證明、學歷學位證明或職稱證書。(必須)
4.綠色業務規模證明材料,如近一年綠色低碳產業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5.技術符合性證明材料,申報單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應符合國家、廣東省及深圳市相關主管部門發布列明的有關設計、能效、性能、安全、貯存、回收、標識、驗收、管理和運維等技術要求,應上傳符合有關標準的證明材料,具體技術要求可參照各部門發布的政策文件及《深圳市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
6.優質中小企業證明材料,包括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證書文件。
7.有效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可包括申請認定綠色業務領域內申報單位獲得的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
8.制修訂標準證明材料,可包括近五年申請認定綠色業務領域內申報單位主導或參與制修訂,且已正式發布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9.關鍵技術先進性證明材料,可包括申請認定綠色業務領域內申報單位具備典型代表性的核心技術的查新報告、產品檢測報告、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技術證明材料。
10.技術降碳效益證明材料,如碳減排量、節能量、替代化石能源量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可根據提供的技術與服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1.技術減污效益證明材料,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懸浮物削減量、顆粒物減排量、固體廢物處理量、清淤量、污水處理量、廢氣處理量、減少/替代化學農藥施用量、無毒無害原料生產與替代使用量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可根據提供的技術與服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2.技術資源綜合利用效益證明材料,如固體廢棄物循環利用量、節水量、水資源循環利用量、年徑流污染去除量、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可根據提供的技術與服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3.技術生態環保效益證明材料,如林地/草地面積、綠化面積、固碳量、釋氧量、治理/保護面積、治理/保護長度、生物物種保護量、生物保護量、入侵/有害物種削減量、生物棲息地面積、減災量、減災面積量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可根據提供的技術與服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4.技術其他環境效益證明材料,如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筑面積、貨運周轉量、客運周轉量、建設長度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可根據提供的技術與服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5.研發投入證明材料,如申報單位上一年度研發經費實際支出專項審計報告,上一年度綠色低碳領域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16.市場競爭力證明材料,可包括市場占有率和穩定提供產品或服務年限的相關證明文件。
17.產業影響力證明材料,如在產業鏈關鍵環節及領域取得的實際技術突破,或有助于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培育壯大等相關證明文件。
18.行業資質榮譽證明材料,可包括申報單位在申請認定評價的綠色業務領域獲得的國家級、省部級、市級或區級獎項、資質、榮譽、認定或證書。
19.溫室氣體排放水平證明材料,可包括申報單位自身生產運營過程中溫室氣體排放水平的相關證明文件,如近兩年由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機構出具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等。
20.工藝設備材料證明材料,可包括申報單位自身生產運營過程中采用的工藝、設備及原材料的綠色化水平相關證明文件。
21.能源資源利用水平證明材料,可包括申報單位自身生產運營過程中可再生能源占比、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廢棄物綜合利用率等證明材料,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購售電協議、自有發電設施供電量等。
22.污染物排放水平證明材料,可包括申報單位自身生產運營過程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情況的證明材料,如近一年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共享系統平臺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等。
23.內部行動證明材料,可包括企業開展綠色行動、信息披露、低碳培訓等的證明材料。例如創建近零碳排放試點,編制發布碳中和規劃或行動方案,開展產品碳足跡核算,創建碳普惠低碳場景,實現大型活動碳中和,依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公開披露企業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信息,依法依規披露產品或服務技術性能、資源能源消耗等情況,開展低碳培訓等。
24.社會責任證明材料,可包括申報單位履行公共關系和社會公益責任、實施供應鏈綠色化管理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如舉辦或參與環保公益類活動、對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提供援助的證明材料,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實施供應商綠色管理相關制度等。
25.申報單位認為需補充的其他材料,如申報單位的年度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