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支持招商引資若干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宗旨】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加快引進優質項目,增強產業發展后勁,根據《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原則與分工】招商引資工作根據“精準招商、精準施策、統籌聯動、規范高效”的原則,實行全員招商引資模式。區投資推廣署統籌全區招商引資工作,做好招商引資服務;區相關部門在本政策框架內,按照“專業對口、分工協作”的原則,制定各產業實施細則。
第三條【適用政策】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資資金按《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涉及政府產業用房、人才住房等的,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市區配套】新落戶我區的企業(機構),已享受市級招商引資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疊加享受區級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資對象
第五條 招商引資對象包括以下新遷入或新設立企業(機構):
(一)經區政府認可的金融、現代服務、科技創新、先進制造、文化創意等產業領域的重點企業,以及政府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資的擬遷入企業;
(二)對集聚產業資源或完善產業鏈具有重大、關鍵作用的產業行業協會和平臺類、服務類、科研類等機構;
(三)對改善社會民生或促進生態建設具有重大、關鍵作用的醫療、教育、環保等機構;
(四)經區政府批準的其他類型企業(機構)。
第三章 支持項目和標準
第六條【落戶支持】 對新落戶企業(機構),按條件一次性給予落戶支持,最高2000萬元。
第七條【辦公用房購置支持】 新落戶企業(機構)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區購置社會物業作為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購房價格10%的標準,依條件給予購房支持,最高2000萬元,所購房屋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八條【辦公用房租賃支持】 新落戶企業(機構)在我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條件給予不超過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萬元/年,累計不超過3000萬元,享受租賃支持期間不得轉租。
第九條【辦公用房裝修支持】
(一)落戶裝修支持
新落戶企業(機構)首次裝修轄區內新購或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條件給予裝修支持,最高500萬元。
(二)特裝支持
對市、區重點建設項目,按條件給予特裝支持,最高5000元/平方米。
第十條【搬遷安置支持】
(一)搬遷支持
對新遷入我區的企業(機構),按條件給予搬遷支持,最高300萬元。
(二)臨時安置支持
對新遷入企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團隊成員,依條件給予臨時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單個企業(機構)不超過5人計算,最高100萬元。
第十一條【招才引智支持】 對新引進的“珠江人才計劃”、“孔雀計劃”等高層次人才、團隊,按條件給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萬元。對新引進的“福田英才薈”人才的支持,按《關于實施“福田英才薈”計劃的若干措施》(福發〔2016〕1號)及配套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人才住房支持】 新落戶企業(機構)可按《福田區產業人才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福府辦規〔2016〕8號)申請租賃政府人才住房;新落戶企業(機構)自行租賃社會物業作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條件給予不超過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最高5000元/套/月、40萬元/年,3年累計不超過120萬元。
第十三條【招商合作機構支持 】
對經區政府認定的招商合作機構,給予以下支持:
(一)招商推介活動支持
在展會、論壇、峰會等活動中積極配合我區開展招商推介活動的,按條件給予推介活動支持,最高100萬元/年。
(二)目標項目引進支持
成功引進約定目標項目的,按條件給予目標項目引進支持,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最高300萬元/年。
第十四條【招商顧問支持】建立招商顧問制度。對區政府同意聘請的招商顧問頒發聘書,聘期一年,按條件給予招商顧問支持,最高20萬元/年/人。
第十五條【產業鏈薄弱環節項目配套支持】對依據《深圳市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獎勵資金操作規程(暫行)》申報并獲得市有關部門獎勵的產業鏈薄弱環節投資項目,按條件給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六條【特殊項目支持】對重點引進的特大項目、關鍵項目、緊缺項目,對其落戶、辦公用房、搬遷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限制和除外情形】 除產業鏈薄弱環節項目配套支持外,本政策支持項目可不受企業上一年度在福田經濟貢獻的限制,不受同一企業年度支持總額的限制。
第四章 申請、審批及兌現流程
第十八條【申請、審批及兌現流程】
(一)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擬落戶企業(機構),向區相關產業部門提出落戶政策支持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資料。
(二)商洽溝通。相關產業部門牽頭成立招商小組積極與擬落戶企業(機構)洽談。招商小組根據申請材料和招商引資政策實施細則,提出落戶政策支持建議,按程序報請審議。
(三)審批決策。建立招商引資工作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審議批準招商小組提出的落戶政策支持建議。
(四)政策兌現。各相關部門按照審批同意的落戶政策條款內容逐條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聯席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區投資推廣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