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5]297號)的精神和要求,推動雙創示范基地建設,進一步規范我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等創新型孵化載體的管理,更好的服務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孵化器,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以初創期科技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企業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提供辦公空間和孵化服務,降低創業者的風險和成本,提升創業企業成功率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以及產業園等。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以科技型創業項目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團隊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發揮政策集成和協同效應,實現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廣大創新創業者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包括創客空間、創客服務平臺、創業咖啡、創新工場、創業苗圃等新型創新載體。
第三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備案主體為運營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各類法人。
第四條 孵化器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南山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創新創業服務特色鮮明;
(三)運營時間在一年以上;
(四)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數量不少于30家;
(五)擁有專業的運營管理和服務團隊,團隊骨干具備一定行業背景、豐富的創新創業經歷和相關行業資源,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六)擁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入駐對象的評審認定辦法、畢業與退出機制、日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考核評價辦法、信息登記與管理制度等;
(七)具備開展各種服務及活動的能力,已開展投資路演、宣傳推介、創業培訓、創業導師、創業沙龍等一系列活動;
(八)已入駐一批企業,且沒有污染環境、安全隱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項目入駐。
第五條 眾創空間備案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在南山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創新創業服務特色鮮明;
(三)運營時間在半年及以上;
(四)擁有可自主支配的線下經營性場地150㎡以上或線上服務平臺,且服務對象超過300人/次;
(五)擁有專業的運營管理和服務團隊,團隊骨干具備一定行業背景、豐富的創新創業經歷和相關行業資源,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六)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入駐對象的評審認定辦法、畢業與退出機制、日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考核評價辦法、信息登記與管理制度等;
(七)具備開展各種服務及活動的能力,已開展投資路演、宣傳推介、創業培訓、創業導師、創業沙龍等一系列活動;
(八)已入駐一批項目,且沒有污染環境、安全隱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項目入駐。
第六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備案,實行常年受理申報、分批考核、年度公示制度。區科技創新局負責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申請受理工作。
第七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主體提出備案申請,須提交《南山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申請表》,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第八條 通過備案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應自覺接受科技、財政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以及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檢查,情況屬實的,取消該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資格、收回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南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南山區科技創新局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