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英才港 入駐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為深入貫徹人才強國戰略,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完善 龍華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英才港(以下簡稱“英才港”)管 理體系,根據國家、省、市人才及創新創業工作相關要求,結合 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英才港旨在廣聚英才、智匯龍華,為人才提供一攬子扎實創 業服務,構建人才創新創業新生態。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以 下簡稱“區人力資源局”)作為英才港統籌管理單位,對英才港 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區人力資源局可委托專業運營機構 負責英才港日常管理、團隊引進和服務工作等運營管理工作。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入駐英才港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以下簡稱 “入駐單位”)。 本辦法所稱“團隊”,指尚未辦理商事登記的團隊。
二、服務管理
(一)入駐單位可根據自身需求在規定時間內免費享受辦公 卡位,申請工位數原則上不超過六個。如所需工位確有必要超出 上述標準的,或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增或調減 — 2 — 的,需向運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由區人力資源局審定。
(二)入駐單位可根據自身需求在規定時間內免費使用會議 室等英才港公共設施,使用前需提前向運營單位預約。英才港公 共設施使用參照龍華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場地使用規范等相 關文件執行。
(三)運營單位負責對入駐單位辦公空間申請進行嚴格把 關,并對入駐單位辦公空間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管理,每月定期報 送至區人力資源局。 (四)入駐單位可享受英才港提供的咨詢、對接、推介等服 務,包括: 1.政策、工商、財稅、法務等咨詢服務。 2.銀行、孵化基金、風險投資機構等融資對接服務。 3.項目路演、參展參會、成果展示等項目推介服務。 4.企業咨詢、政策申報、人才培養等第三方機構對接服務。
三、入駐條件
(一)申請入駐英才港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或團隊負責人需滿足以 下條件之一:
(1)市、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具備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 的培養對象。
(2)區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團隊成員。
(3)博士、博士后人員。
(4)海歸人員、港澳臺人員、外籍人員。
2.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團隊負責人或研發負 責人應取得本科及以上研究生學歷學位。
3.入駐單位成員身體狀況須符合崗位履職要求,年齡原則上 應為 60 周歲及以下。
4.如已經在深圳市辦理商事登記,研究成果或項目尚未實際 轉化為產能的,登記時間不得超過三年。
5.已注冊成立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須為法定代表人或股東。
6.不存在知識產權權屬糾紛,且未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行政處 罰,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團隊和企業,若滿足以下條件 之一,可優先入駐英才港: 1.獲得高新技術認定,可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 2.承擔區級及以上重點科研項目。 3.所開展的項目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4.留學人員企業(參照《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補貼資金管理 辦法》(深人社規〔2022〕11 號)相關規定認定)。
四、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入駐申請表》;
(二)《個人簡歷表》及符合入駐條件的相關佐證材料,如 高層次人才證書、創新創業大賽獲獎證書、畢業證及教育部學歷認證等;
(三)《商業計劃書》;
(四)《申報承諾書》;
(五)已辦理商事登記的申請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未辦理商事登記的申請團隊需提供團隊負責 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企業信用信息資料;
(七)其他輔助材料如榮譽證書、知識產權證書等。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團隊提交的申請 材料,均需由團隊負責人簽名。
五、 入駐及續期流程
(一)申請。擬入駐單位負責人(企業為法定代表人或股東, 團隊為團隊負責人)作為代表向運營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二)初核。運營單位對入駐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 的報區人力資源局審批。
(三)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初核通過的入駐申請材料進行 審批,并確定擬入駐名單。
(四)公示。區人力資源局通過官方網站對擬入駐名單進行 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
(五)入駐。擬入駐單位與區人力資源局簽訂入駐協議并辦 理入駐手續。
(六)續期。入駐單位需填報《英才港延期申請團隊成長考核表》,參照入駐流程完成申請、初核、審批、簽訂協議等續期 手續。
六、管理與監督
(一)入駐及續期管理
1.首次入駐。入駐單位的首次入駐時長為 6 個月。其中,入 駐英才港的團隊或企業,其團隊成員或自有員工中含區級及以上 創新創業大賽參賽團隊成員的,首次入駐時長為 1 年。
2.續期申請。入駐單位如因自身項目發展需求需延長入駐時 長的,首次延長入駐時長為第 7 個月至第 12 個月;第二次延長 入駐時長為第 13 個月至第 24 個月,該階段針對成長性較好的團 隊開放申請。第二次延長入駐時長需依照《英才港延期申請團隊 成長考核表》進行考核并報送人力資源局審核。
3.同一入駐單位累計入駐時長最長不超過 24 個月。
(二)監督管理 入駐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區人力資源局有權要求入駐單 位進行整改,入駐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其他退 出管理”的規定處理:
入駐單位的工位全部長期空置(連續十五日未使用或一個 月內累計二十日未使用);
2.入駐單位的工位空置率較高(實際入駐工作人員未達到入 駐時申請的工位需求的百分之五十(不含本數)以上);
3.入駐單位不服從英才港各項管理規定。
(三)退出管理
主動退出。入駐單位因自身原因申請主動退出的,應提前 15 個工作日遞交書面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局審核通過后,辦理 退出手續。 2.到期退出。入駐單位入駐期滿,應按照約定時間辦理退出 手續。 3.其他退出。入駐單位在入駐期內出現以下行為的,終止入 駐協議,限其在三個工作日內退出英才港: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被有關部門追究刑事 責任; (2)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 法利益; (3)入駐后開展不符合申報創業項目的其他工作或私自轉 讓工位; (4)不履行入駐協議或承諾; (5)存在其他應當退出英才港的情形。
七、其他事項 符合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不視為已獲得入駐英才港資格; 最終能否獲得入駐資格,需經本辦法規定的入駐流程確定。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實 施,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