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企業融資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切實滿足企業多元化融資需求,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支持企業股權融資、支持企業上市融資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扶持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申報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第五條 科技金融貸款貼息支持。
支持轄區科技企業開展融資,符合條件的,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最高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六條 科技金融投資機構支持。
對投資南山區科技企業的投資機構,符合條件的,按照上一年度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知識產權融資。
?。ㄒ唬┲R產權證券化融資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按實際融資成本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按照實際發生的利息、擔保、保險、評估費用的最高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5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九條 支持綠色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抵押排污權、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三章 支持企業股權融資
第十條 科技金融創業融資支持。
(一)對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獲得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ǘ?年累計獲得投資機構1億元以上投資的科技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資助。
獲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資助的企業當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申請貸款貼息額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僅能就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資助擇一申報一次,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 聯合創新基金支持計劃。
?。ㄒ唬┲С謪^內企業聯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最高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2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二)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設立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企業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省企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最高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第四章 支持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二條 支持優質企業上市。
?。ㄒ唬┚硟壬鲜衅髽I扶持。
1.對計劃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其中,對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對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4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后,最高給予4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并計劃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其中,對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且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ǘ┚惩馍鲜衅髽I扶持。
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通過紅籌、協議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
此項目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十三條 上市募投融資項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業在南山區實施首發融資項目與再融資項目,對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資助1000萬元;對募集資金超過7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7‰予以獎勵,最高資助20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