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吸引重大產業項目落戶龍崗區,根據《深圳市龍崗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龍工信規〔2022〕4號)(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對引進產業項目給予落戶獎勵及相應補貼,對積極配合區政府開展營商環境推介和投資推廣活動的重點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給予活動補貼。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需資金從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專項資金中列支,實行總額控制,如果年度獎勵補貼金額規模超出財政預算,則對獎勵補貼項目應獲金額按比例核減。
第四條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是本實施細則的實施部門,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條 實施重點引進產業項目落戶獎勵。
(一)符合深圳市產業導向的新設立或新遷入工業企業,落戶后三個自然年度內任一年(以下統稱:數據年度)在龍崗區的收入法增加值達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數據年度所創收入法增加值3%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符合深圳市產業導向的新設立或新遷入其他產業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落戶后三個自然年度內任一年在龍崗區的收入法增加值達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數據年度所創收入法增加值2%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三)對有效期內的市級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落戶后三個自然年度內任一年在龍崗區收入法增加值達2500萬元以上的,給予數據年度所創收入法增加值3%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符合(一)、(二)、(三)任一款要求的新設立或新遷入企業,且企業集團(含數據主體及其他“四上”規模企業)數據年度在龍崗區合并年收入法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長5%以上的,可申請重點引進產業項目落戶獎勵。如在龍崗區有其他新設立或新遷入關聯企業不符合(一)、(二)、(三)任一款要求但達到“四上”規模的,可合并申報落戶獎勵。
納入落戶獎勵計算的申報主體(含合并申報關聯企業)收入法增加值以企業集團數據年度收入法增加值同比增量為上限;落戶獎勵支持金額以數據年度在龍崗區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
第六條 實施重點引進產業項目租金補貼。
符合第五條第(一)、(二)、(三)任一款要求且在我區無自有產業用房的重點引進產業項目(不含合并申報關聯企業),在我區租賃自用經營性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政策性優惠用房、關聯方產權物業),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租金補貼,每年最高補貼1000萬元,連續補貼3年,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租賃合同應向龍崗區租賃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實施重點引進產業項目購房補貼。
符合深圳市產業導向,數據年度在龍崗區收入法增加值達1億元以上且在我區無自有產業用房的重點引進產業項目(不含合并申報關聯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在我區首次按市場價格購置自用產業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政策性優惠用房以及向關聯方購置自有產業用房)的,可按實際購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購房價以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為準,以企業數據年度在龍崗區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為上限,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八條 實施園區投資推廣活動補貼。
經市商務部門評定的重點產業園區、國際化重點園區和產業鏈專業園區,經向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備案,聯合區政府相關部門、所屬街道共同舉辦的一定規模的投資推廣活動,按委托第三方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境內活動每次補貼額最高為30萬元,境外活動每次補貼額最高為50萬元,同一園區一年累計補貼額最高為3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按照《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則制定資金申請指南,并在“龍崗政府在線”發布,明確受理時間、申報材料等內容,申報單位按資金申請指南要求如實提出申請。
第十條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依照《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以及資金申請指南的規定予以受理。
第四章 審核和公示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項目審核采取核準制。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依照《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以及資金申請指南的規定,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審核期間,申報單位未按照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補充材料的,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有權終止審核。
第十二條 審核通過的項目,按規定在“龍崗政府在線”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組織調查或重審,反映情況屬實的,不予立項支持,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獲得獎勵補貼的單位如發生注冊地址或實際經營地址變更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提交書面報告并辦理有關信息更新手續。
第十四條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有權對已獲獎勵補貼的單位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獲得獎勵補貼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存在以下情況,已取得支持資金的,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督促申報單位退回部分或全部專項資金,并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信用監管同時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申報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失信期內的;
(二)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不符或存在虛假申報、重復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等情況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支持或需返還專項資金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對已獲資助項目和資金使用整體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具體績效評價標準以《管理辦法》為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重點引進的特大、關鍵、緊缺項目,以及服務龍頭企業產業鏈的招商項目,對其落戶、辦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同一企業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本實施細則和龍崗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規定的獎勵。同一事項已享受本區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不得重復申報。
落戶獎勵、租金補貼或落戶獎勵、購房補貼應同時提出申請,租金補貼和購房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九條 本細則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本細則規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數;本細則規定的幣種均為人民幣,獎勵補貼的金額均為稅前金額,獎勵補貼金額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15日之后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調整期間,本實施細則發布實施前已完成申報的項目仍按《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招商引資工作實施細則》(深龍工信【2020】14號)執行。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招商引資工作實施細則》(深龍工信【202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