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文件精神,為實現空間資源優化配置,進一步細化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措施,形成支持創新型產業發展的長效機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范圍內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籌集建設、物業接收與產權登記、運營管理、監督檢查等。
本辦法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為滿足創新型企業和機構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本辦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研發用房、工業廠房等。
第三條 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區聯動、企業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區政府成立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分管產業的區領導任組長,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含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國資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區投控集團、區城投集團、區產服集團、區金控公司、深圳市羅山科技園開發運營服務有限公司、區融媒集團、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崗管理局、各街道辦等單位為成員單位。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分管領導任辦公室副主任。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審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計劃;審定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及配置、定價等總體原則;協調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政策落實過程中的各種困難與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落實情況;本辦法所確定的其他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為:負責做好領導小組的日常協調、信息收集及聯絡工作;負責組織落實領導小組下達的各項任務;負責跟蹤匯總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使用情況,建立臺賬,實行動態管理,督促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及時在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等網站更新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信息,定期開展年度創新型產業用房調查及創新型企業需求調研;負責牽頭擬定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相關規定、企業準入門檻、入駐及配置標準、租售價格標準等;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及運營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協調解決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建設、租售和運營管理中的各項問題。具體職責如下: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項目立項、概算審批,并依申請下達投資計劃。負責引薦并指導有用房需求的企業(機構)申請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
區科技創新局負責制定創新創業類、創新平臺類企業(機構)入駐標準、考核辦法等,向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推薦創新創業類、創新平臺類企業(機構)申請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并提供相關業務指導。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總牽頭單位。負責牽頭擬定企業(機構)準入門檻、入駐及配置標準、租售價格標準等;對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的入駐審批及運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負責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未發布租金參考價格的片區進行評估,確定租金價格;負責對城市更新、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等項目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設計標準等進行審核;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機構相關工作;負責委托相關區屬國企對創新型產業用房進行運營管理;負責制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運營管理費用年度預算;負責引薦、指導有用房需求的企業(機構)申請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
區財政局負責保障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含建設、購買、統租)、信息化建設、系統維護、運營管理等相關費用,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代表區政府對使用財政資金建設、購買或無償接收的創新型產業用房行使所有權,負責該類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購買、接收及產權登記工作,委托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管理及使用。
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天安云谷一期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該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人力資源管理類企業(機構)申請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相關規則和操作指引。
區住房建設局(含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核算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購買價格;審定創新型產業用房工程竣工結(決)算。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制定數字創意類企業(機構)入駐標準、考核辦法等,向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推薦數字創意類企業(機構)申請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并提供相關業務指導。
區國資局負責協助監督檢查各區屬國企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及運營管理工作。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審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及更新單元規劃,落實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要求;負責核查城市更新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驗收資料等,監督城市更新項目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協議書簽訂情況;在辦理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工程規劃許可及規劃驗收等相關手續時,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規模嚴格落實規劃設計條件要點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引薦有用房需求的優質企業或機構申請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
區投控集團、區城投集團、區產服集團、區金控公司、區融媒集團負責其名下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運營、管理、維護工作,享有該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管理權。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崗管理局負責核查招拍掛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等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驗收資料等,監督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協議書簽訂情況;在辦理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工程規劃許可及規劃驗收等相關手續時,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具體內容,包括建筑規模、設置位置等嚴格確認是否與法定規劃及設計方案相符。
各街道辦及其他成員單位負責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工作按龍崗區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創新型產業用房動態管理機制,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成員單位及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結合本辦法落實情況,認真總結經驗,對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進行持續優化。
第二章 籌集建設
第七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以下方式籌建: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投資建設、購買或統租;
(二)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給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經區政府認可的其它籌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須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一)以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方式籌建并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
(二)以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方式籌建并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以外其他方式獲得土地,在土地供應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確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方式籌建的。
第八條 區政府建設、購買、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資金來源為區財政;區屬國有企業資金來源為自籌。后期可探索通過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產業投資基金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資金來源。
第九條 新供應土地、城市更新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應無償移交給區政府,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無償移交條款。
第十條 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實行項目監管協議書制度。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制訂項目監管協議書,并在監管協議書中明確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產權限制、建設工期、無償且無條件移交給政府的建筑面積或由政府優先回購的建筑面積及價格、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及相關違約責任等內容。
土地競得者、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單位或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前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簽訂項目監管協議書。
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單位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或產業用地權利人遞交容積率調整申請時,須一并提交項目建設和管理承諾書,確保按照項目監管協議書相關約定組織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崗管理局每年在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供應產業用地,或在部分收回、收購的閑置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產業用地,用于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配建比例,依據深圳市城市更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項目,按照市、區產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的有關規定執行,需無償移交物業且屬產業用房的,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范圍,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代表區政府接收。本辦法及本條前述管理規定實施前已簽訂相關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購買等協議的項目,按原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項目設計方案,并征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意見。各類項目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應在項目設計方案階段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 各類項目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應與所在項目的其他產業空間整體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設施,享受同等服務。項目實施單位不得在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與其他產業空間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設施,也不得有其他類似的隔離性措施等。對于在創新型產業用房和其他產業空間之間設置圍墻或類似隔離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監管協議書等相關文件要求,組織開展創新型產業用房開發建設工作。
第三章 物業接收與產權登記
第十七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具備移交條件后,項目實施單位應書面通知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更新項目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項目,實施單位應協助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辦理相關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九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按照所簽訂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協議約定時間接收物業。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辦理政府產權創新型產業用房所在宗地新增建筑物初始登記后三個月內,按照規劃國土及創新型產業用房有關政策規定,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報送相關資料,協助辦理該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及會計賬務處理,產權登記所需稅費由區財政局依申請在年度部門預算中支出。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準入與分配
第二十一條 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確有出售必要,需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報區政府審批。國有企業建設、購買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堅持以租為主、租售并舉的配置原則,出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第二十二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創新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根據市、區產業發展規劃和實際產業需求,制定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及配置標準、租金價格標準、運營管理規則及接收流程等,報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可按實際需要于年初將所需運營管理費用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三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旨在為招商賦能,引進區外優質企業(機構),保留區內優質存量企業(機構)。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原則上應為從事新一代信息技術、數字與時尚、高端制造裝備、綠色低碳、新材料、生物與健康、海洋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擁有較強科技創新實力和先進自主技術成果的成長型企業(機構),或為上述單位提供服務的現代服務業企業(機構)。
第二十四條 以租賃方式配置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原則上包括戰略新興類、數字創意類、創新創業類及創新平臺類三種項目類型,分別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科技創新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行使業務指導等職能。其他產業類型的項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行使業務指導等職能。
第二十五條 以租賃方式配置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相關條件外,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守法經營,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有效期內;如屬新注冊企業應核查其控股母公司或同一實際控制人關聯公司的信用情況;
(二)符合能耗、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
(三)承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限定為自用,不得擅自轉租、分租或改變原使用功能;未經領導小組批準,不得開展孵化器、創客、共享辦公等引入第三方的業務;
(四)在龍崗區無自有產權的生產經營及研發辦公物業;
(五)承諾不重復享受龍崗區其他租金優惠扶持;
(六)各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入駐條件。
第二十六條 以出售方式配置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審核相關條件,按程序報分管發改、工信、財政、規劃的區領導召開會議審議,并按市、區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執行。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承租我區創新型產業用房3年及以上;
(二)上一年度產值(營收)不低于2億元且最近3年的年均產值(營收)增長率在10%以上;
(三)守法經營,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符合能耗、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
(五)在龍崗區無自有產權的生產經營及研發辦公物業;
(六)各業務主管單位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區重點項目實施主體及經領導小組審定同意的相關單位,可申請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二節 申報與審核
第二十八條 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將創新型產業用房房源信息錄入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并統一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發布創新型產業用房租售信息。符合條件的單位可通過服務平臺向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申請租用、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并同步將全套申請材料提交至日常運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電子申請材料和紙質申請材料后,分別按照如下準入審核流程進行資格審核:
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在租售公告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的準入資質審查(包括征求各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出售項目的準入資質審查還應征求產權單位意見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相關條件后,報請領導小組批準。審查、審批結果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妥善處理后辦理相關租售手續,并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發布租售結果。
第三十條 單位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產權單位應與其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產業準入條件、產出效率、企業貢獻、節能環保、退出機制、違約責任、轉租轉售限制、履行情況核查等相關條款。
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各相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與創新型產業用房承租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約定年度考核、安全生產、節能環保、退出機制、違約責任、分租轉租限制、履行情況核查等相關條款。
第三節租售價格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參考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同片區同檔次市(區)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租金價格原則上應比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優惠30—70%。如未發布同片區同檔次物業租金參考價格的,租金價格原則上應比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優惠30—70%。租金市場評估價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三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價格按該物業市場評估價的70%確定,但不得低于該創新型產業用房成本價。出售市場評估價由區住房建設局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四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跟蹤匯總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使用情況,建立臺賬,實行動態管理,督促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及時在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等網站更新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信息。
第四節 調劑與退出
第三十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限定自用。產業監管期內,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確需轉讓的,可向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申請由原所有人回購其名下創新型產業用房,申請回購時應累計達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指標要求,回購價格不得高于原銷售價格。
第三十六條 單位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期限為3—5年。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在距離合同到期6個月和3個月時,分別告知承租單位;如單位需繼續租用,應協助單位及時辦理續約申請,并按有關規定審查單位續租資格,為符合條件的單位辦理續租手續,每個單位續租次數不超過2次。
第三十七條 承租單位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賃規模或變更租賃地址的,可向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提出換租或擴租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換租或擴租,其結果應通過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單位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應在租賃合同或其附件中約定違約補償及退出機制。日常運營管理機構依據租賃合同中簽訂的相關權責條款、承諾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于未按期履行規定的,承租單位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另須按照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出具的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對于承租單位未按要求整改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可依租賃合同約定對其啟動退出機制,并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項目的監管期與租賃期相同。承租單位應對其年均土地產出率等經濟指標作出承諾,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對經濟指標進行審核,并于監管期內第三個自然年度結束后考核一次,經濟指標考核未達標的,按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承擔違約金及其他違約責任。各業務主管部門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單位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購買單位應在監管期內定期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的相關指標及其變動情況。未完成約定指標的,按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承擔違約金及其他違約責任。達到約定退出條件的,啟動購買單位退出機制。
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項目的監管期為5年,自出售合同簽訂之日起算。購買單位應對監管期內年均土地產出率等經濟指標作出承諾。監管期滿,由產業主管部門對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時段為自監管期內第二個自然年度起的全部完整會計年度。監管期內購買單位經濟指標考核不達標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原產權單位有權回購相關創新型產業用房,回購價格不得高于原銷售價格。
第五節 收支管理
第四十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產生的收益權屬按產權歸屬確定。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政府產權創新型產業用房承租單位按月、季度或年繳納租金。經領導小組批準,對特別先進的產業項目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
政府產權創新型產業用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報送的繳款明細出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由日常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督促跟進承租單位按期繳納租金。如承租單位上交租金延期,應按租賃合同相關規定收繳滯納金。與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的物業占用費、違約金、滯納金、經濟補償等資金收入均應繳至龍崗區非稅收入專戶。租賃押金由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收取,并按相關租賃合同條款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騙購行為。承租單位不得有擅自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購買單位不得有擅自轉售、抵押、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未經領導小組批準,入駐單位不得開展孵化器、創客、共享辦公等引入第三方的業務。本條相關權責應在租賃、出售合同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文件中進行明確約定。
第四十二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對入駐單位日常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定期考核,發現入駐單位存在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及其他違規違約行為的,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經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取消單位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提前回購房產、追繳優惠租金(售價)、要求承擔違約金等措施,若入駐單位存在失信行為的,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十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創新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建立聯名考核評價機制,對各項目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定期通報,對考核較好的運營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對考核較差的運營管理機構進行追責并督促整改。對入駐單位合同履約情況、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指標完成情況等開展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并開通舉報渠道,及時通過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 各成員單位定期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籌集、建設、租售及使用情況,創新型產業用房需求、供給、空間分布等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形成創新型產業用房動態使用情況及新增供應計劃,每年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四十五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各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權單位及日常運營管理機構開展年度考核,對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對創新型產業用房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瞞報、漏報或不按規定通過供需服務平臺公開、透明開展工作的,經查實后報領導小組,追究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在《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實施之日前(含當日),土地招拍掛出讓項目及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已批復的,或更新單元規劃未批復但已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審議通過并完成公示或正在公示的,其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在相關文件、合同、協議中約定由政府回購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購,回購部分免繳地價,回購價格按相關文件、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未明確約定回購價格的,參照以下方案計算:根據市住房建設部門發布的建安工程造價指數核算建安工程參考價,建安工程造價指數取竣工驗收前12個月造價指數平均值。政府回購價格按經核算的建安工程參考價的1.1倍執行,并由財政部門或住建部門認可的工程造價審計機構確認。
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項目,在《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實施之日前(含當日)已發布的土地出讓公告、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產業監管協議等文件中明確約定了項目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由政府回購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購,回購部分免繳地價,回購價格按相關文件、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未明確約定回購價格的,參照以下方案計算:以2016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的《深圳市各類物業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標準》(深建規〔2016〕2號)的造價標準為基準價,以發布當月(2016年3月)為基期,以項目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當月為計算期,依照市住房建設部門發布的建安工程造價指數對基準價進行調整,建安工程造價指數取規劃驗收前12個月造價指數平均值。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