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信用評價與應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對《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為何制定《管理辦法》?
國務院《“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明確指出要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提高信用監管信息化、科學化水平,健全信用監管長效機制。《管理辦法》中的主體內容“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信用評價”是指社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信用評價的活動,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局在市場信用評價領域和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專業領域政企合作、社會共建的探索和示范。《管理辦法》的制定,通過信用評價機構主動推送、合作共享、購買服務等方式獲取評價結果,作為實施信用監管的參考依據,提升監管效能;同時,鼓勵評價結果公開及評價結果在行業、企業、社會的應用,有利于促進形成共治共管的社會共治新格局。
二、《管理辦法》的作用及意義是什么?
一是率先在電商領域開展信用評價及監管工作模式。通過引入專業的第三方信用評價并在此基礎上開展信用監管及評價結果應用,在全國電商領域屬探索創新舉措,對全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監管工作具有借鑒意義,信用體系建設有助于電商行業信用建設,也為我局開展信用監管提供新思路。
二是鼓勵和促進社會第三方開展電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起草是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重要探索,對發揮專業機構在信用研究、評價技術攻關、專業服務等方面的優勢,提升網絡市場監管效能,服務網絡市場治理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三是規范電商信用評價行為,推進電商領域行業自律。通過信用評價結果的廣泛應用,引導電子商務相關方共同參與、相互監督,進一步增強電商經營主體信用意識,促進行業自律,有利于提高對電商市場的監管和治理效率。
三、《管理辦法》起草的過程如何?
為鞏固深化已有成果,持續加強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信用監管,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結合當前信用監管和電子商務工作需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及專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正式啟動《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收集信用監管法律法規、信用標準等資料,并數次研討,多輪征集局內各單位、社會公眾、其他單位意見之后,形成現行擬發布版《管理辦法》。
四、《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及突破點在哪里?
(一)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章二十八條,包括:總則(第1—8條)、信息披露(第9—10條)、信用評價(第11—15條)、權益保護(第16—17條)、結果應用(第18—24條)、監督管理(第25—26條)、附則(第27—28條)。在信息披露方面從基本信息、監管信息、涉訴涉裁信息、網絡活動信息、其他信息等方面詳細概括了向社會公開披露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供的有關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監管等方面的信息內容;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方面對信用評價內容、方式、相應要求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信用評價公開方式、結果應用等也做了相應規定,在結果應用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應發揮的作用作了進一步說明;同時,本《管理辦法》提出了監督管理要求,對于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信用評價管理活動中履職不力的,明確了相應處罰規定。
(二)相關突破點
較2019年版的《深圳市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信用評價與應用暫行辦法》,新的《管理辦法》在內容上有較大突破,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管理辦法》明確信用服務機構網絡安全責任
《管理辦法》補充了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網絡安全責任規范,要求信用服務機構健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在充分發揮信用信息作用的同時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
2.《管理辦法》明確對信用評價對象的權益保護
《管理辦法》增補了信用評價對象權益保護相關規定,明確信用評價對象有權向信用服務機構獲取信用評價結果,獲取信用評價所依據的信用信息內容、來源、變動情況,并
有權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異議,充分保障信用評價對象信息知情權、異議權。
3.《管理辦法》補充了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
《管理辦法》增補了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市市場監管部門參考信用評價結果,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相關失信行為,可以通過市場監管部門官方網站、網絡搜索引擎、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等途徑披露,推進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