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出人才培養專項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杰出人才培養專項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鵬城英才計劃”的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實施杰出人才培養專項,根據國家戰略和深圳重點領域、重點產業發展需要,每2年遴選不超過10名具有成為戰略科學家潛質的培養對象進行重點培養。
本辦法中戰略科學家級人才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諾貝爾獎獲得者(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經濟學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美國、俄羅斯、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日本、以色列等發達國家(地區)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第三條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養專項堅持客觀、公正、公開原則,立足培養,尊重同行學術評價,突出品德、業績與發展潛力。
第四條 設立深圳市杰出人才培養專項聯席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席委員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創新委、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審議并決定深圳市杰出人才培養專項有關事項。聯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五條 培養對象應當已在深圳全職工作,不限國籍、戶籍,且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
(二)嚴守學術、道德規范,具有強烈的事業心;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按選拔年1月1日前足齡計算)。
第六條 除符合本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外,培養對象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過國家級重大科研任務、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工程;
(二)領導過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或重點學科建設;
(三)帶領過省級以上高層次創新團隊;
(四)在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始創新上有重大突破;
(五)在攻克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及顛覆性技術上有重大貢獻。
第七條 已成為戰略科學家級人才或入選過培養對象的,不再參加深圳市杰出人才培養對象選拔。
任職期間的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不參加選拔,企業首席科學家、總工程師等技術負責人及所屬研究機構負責人可視情況適當放寬。
候選人連續被推薦3次未入選的,暫停1次被推薦資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選拔:
(一)依法被判處刑罰的;
(二)被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且尚在影響期內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四)侵犯知識產權或者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正在接受調查的、正在訴訟的;
(五)因品德失范、學術不端和違反科技倫理等問題受到處理的;
(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對工作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七)其他不宜參加選拔的情形。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重點針對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面向我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發展關鍵領域,編制當年度選拔培養指南,明確選拔范圍、培養要求等內容。
選拔培養指南經聯席委員會審定后,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
第十條 選拔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推薦;
(二)被推薦人所在單位應對其學術成果真實性、科研誠信、作風學風等進行審核后上報;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開展材料審查;
(四)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開展同行專家通信評審、會議評審;
(五)專家評審確定建議人選、培養經費檔次;
(六)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建議人選公示10個工作日,并征求市紀委監委機關等意見;
(七)聯席委員會、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批準;
(八)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審議批準后的情況公布最終名單。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個人在每個選拔年度可推薦1名候選人,推薦人專業領域與該候選人相同且未退休: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資深院士),或在我市全職工作的其他戰略科學家級人才;
(二)本市的高等院校、公立科研機構、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和廣東省高水平醫院;
(三)發起或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的主體單位;
(四)經聯席委員會審定,在科技創新領域發揮關鍵核心作用的我市骨干企業,或承擔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選人,可直接進入會議評審環節。
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大會候選人,可直接列為建議人選。
適用本條款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科技創新部門依托市重大項目評審專家庫等建立深圳市杰出人才培養專項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評審專家庫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員:全球知名獎項(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獲得者;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日本、以色列等發達國家(地區)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國家科技獎勵項目第一完成人;在主要國際學術組織中擔任高級職務的科研人員;海內外權威學術期刊審稿專家、主編和編委會主任;香港、澳門高校和科研機構科學家;論文“高被引”科學家等國內外知名專家。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候選人學科領域和研究方向,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49名及以上單數專家,以通信評審方式確定20名左右人選進入會議評審。
當年總推薦人數少于25人的,無需進行通信評審。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11名及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會議評審,確定不超過10名建議人選及培養經費檔次。評審委員會中異地專家不少于50%。
會議評審采取答辯制和主審制,主審專家一般為與候選人學科領域和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專家。全部評委按20%差額對候選人進行投票,獲得贊同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的候選人,按票數高低進行排序,排名前10的列為建議人選,并確定相應的培養經費檔次。第10名出現并列時,在并列的候選人中進行第二次投票,得票數第一者列入建議人選。
第四章 培養及服務監督
第十六條 培養對象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培養協議。協議格式文本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培養對象的培養期為5年,培養期內應當在深圳全職工作,不得同時與深圳市外用人單位建立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且不得再申請市級及以下其他人才培養類專項資助。培養對象申報科技項目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培養經費分為1000萬元、1500萬元、2000萬元3個檔次。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資金撥付事宜,資金主要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強團隊建設,可由培養對象根據培養協議支配使用。培養協議簽訂后撥付培養經費的50%,剩余50%在中期評估合格后撥付。用人單位為預算單位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為非預算單位的,資金撥付至用人單位賬戶。
第十八條 培養對象所在用人單位應對培養對象開展中期、期滿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條 培養對象中期、期滿評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培養對象根據培養協議,整理提供相關材料;
(二)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等;
(三)用人單位邀請3名以上院士(院士所在學部應與培養對象擬申報學部一致)召開評議會議,對培養對象的科研項目進展情況、團隊工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單位服務保障措施情況等進行評議,確定評估結果;
(四)用人單位對評估結果進行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
(五)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聯合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科技創新委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確定每位培養對象的最終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培養對象在培養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終止項目并退回未使用經費,評估結果為不合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估結果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估的;
(三)已離職且不在深圳市內工作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
(五)有前述第八條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中期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規定撥付剩余資助資金;期滿評估結果為“合格”的,項目結束,如有未使用經費的應退回。
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培養對象及用人單位應進行整改,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整改后達標的評估結果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終止項目執行,并按規定退回未使用經費。
第二十二條 培養對象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創造寬松的科研氛圍,提供配套支持措施。
培養對象在培養期內取得戰略科學家級人才業績的,可自行決定是否終止培養協議。如終止的,應退回未使用經費。
培養對象在培養期內工作關系發生市內變動的,需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培養協議,剩余經費劃轉至新單位,培養期不延長;調離深圳市的,自動終止資助,提前進行培養期評估,退回未使用經費。
第二十三條 培養對象在培養期內因客觀原因導致培養協議約定事項發生變化的,經聯席委員會、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后,可變更培養協議,繼續參加培養。
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在培養期內為培養對象搭建高水平交流平臺,推動培養對象與國內外同行專家定期不定期開展交流學習,持續跟進培養過程。
第二十五條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養專項,實行誠信承諾制。培養對象和所在單位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出具意見的客觀性等作出承諾。
第二十六條 培養對象、所在單位弄虛作假違反誠信承諾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以取消其入選資格,列入人才信用記錄,并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退回經費;該單位或者培養對象5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杰出人才培養專項經費參照市科研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