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6日
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強化創新型產業用房規范管理,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為滿足創新型企業和機構的發展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本辦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研發用房、工業廠房等。
第三條 區多層次產業空間保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建設和管理工作;由區委書記擔任組長,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常務副區長、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委(政府)辦、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國資局、區統計局、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區建筑工務署、區重點區域中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龍華稅務局、各街道、各相關區屬國有企業等單位。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提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建設的意見;決議認定納入、運營管理、租售配置、入駐清退等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落實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具體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包括: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提請召開領導小組會議,起草并印發會議紀要;協調督促領導小組議定事項和重點工作落實;統籌創新型產業用房績效考核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相關工作;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牽頭單位負責依據相關規定籌建、購買或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擬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等。牽頭單位按以下情形確定:
(一)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籌集建設申請的,牽頭單位為申請部門;
(二)區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籌集建設的,牽頭單位為區屬國有企業;
(三)區政府或領導小組決議籌集建設及按規定配建移交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產業定位、主導產業領域等情況,擬定牽頭單位報請領導小組審定;(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明確牽頭單位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服務、履約監督等工作。運營管理單位按以下情形確定:
(一)區政府產權的,運營管理單位為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區屬國有企業、第三方機構;
(二)區政府統租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運營管理單位,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三)區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籌集建設的,運營管理單位為區屬國有企業。
第六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業定位已明確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未明確的,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結合招商引資和服務轄區企業的工作職責擬定,征求區產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提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七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由牽頭單位在本辦法的指導下,結合各處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業定位、建筑面積以及區產業主管部門意見擬定,提請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應當包括入駐行業和要求、空間分配、職責分工、申請主體條件、租用面積標準、租金折扣、管理機制、其他需要領導小組審定的事項等主要內容。本辦法生效前制定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管理辦法和管理工作方案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效期屆滿前按原規定執行;有效期屆滿后,原牽頭單位應在本辦法的指導下重新制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有效期屆滿前確有必要提前制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的,由原牽頭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后執行。
第八條 各成員單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協同推進并落實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各項工作和領導小組相關議定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與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項目主體方簽訂項目監管協議,牽頭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要求;負責主管產業領域入駐單位的招引工作,擬定所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賃通告,對入駐單位申請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初審,提出擬分配方案;負責與入駐單位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監督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履約情況,開展年度動態評估工作等。
(二)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統籌擬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產業定位;牽頭并會同有關產業主管部門在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錄入和動態更新創新型產業用房房源信息,統一發布租賃公告,線上審查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申請;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招商引資及推廣、政策宣傳等。
(三)區司法局負責審核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合同(樣本)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和管理等環節中有關重大事項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四)區財政局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相關經費保障工作。區財政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代表區政府對使用區財政資金建設、購買、回購或無償接收的創新型產業用房行使所有權;負責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委托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入駐單位及時繳納租金,及時追繳拖欠租金。
(五)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對依法依規取得住建部門施工許可證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開展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六)區國資局負責監督指導區屬國有企業建設、購買、統租、運營管理創新型產業用房等工作。
(七)區統計局負責核實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提供的統計材料真偽。
(八)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前期工作;督促實施主體在資格確認時提交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承諾書。
(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核查招拍掛、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按一定比例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的前期工作;督促土地競買人(競標人)在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時提交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承諾書;核實創新型產業用房申請入駐單位自有產業用地情況。
(十)區稅務局負責配合核實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偽。
(十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其名下自有產權或受委托運營管理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租賃合同簽訂,并開展統一的日常運營管理;配合對入駐單位開展動態評估、履約評價和調整退出等工作。
(十二)各街道及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或領導小組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第九條 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確有出售必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并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區屬國有企業籌建、購買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堅持以租為主、租售并舉的配置原則,出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價格參考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并給予一定優惠,但最低不得低于創新型產業用房成本價。出售價格由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委托至少兩家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評估,經區政府審定。
第十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參照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如該片區未發布租金參考價格,應委托至少兩家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評估確定,區政府產權的,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委托;區政府統租或區屬國有企業籌建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委托。租金參考價格取專業機構評估價格區間最低值的平均值且每年發布一次。
第十一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產生的收益權屬按產權歸屬確定。政府產權或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及與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的物業占用費、違約金、滯納金、經濟補償等資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區財政。區屬國有企業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需區財政支持的,由區屬國有企業擬定方案按程序統一報區國資局審核后,由區國資局按規定提請區委區政府審定。區屬國有企業可以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
第二章 籌集建設
第十二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投資建設、購買或統租;
(二)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給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區政府同意的其他籌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須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一)以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方式籌建并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
(二)以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方式籌建并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以外其他方式獲得土地,在土地供應文件、租售租賃合同等文件中明確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方式籌建的。
以下情形經領導小組或區委區政府審定后可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購買、統租的產業用房;
(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項方式之外投資建設的產業用房。
第十三條 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具體由牽頭單位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開展擬購買產業用房的選址、前期調查、詢價、比選等工作,委托至少兩家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購買價格評估,研究提出購買價格具體意見;
(二)向區財政局提出購買資金初步申請,區財政局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
(三)與產權人具體磋商購買事宜,形成創新型產業用房購買方案(含購買合同)后,報請區委區政府審定;
(四)經區委區政府審定后,配合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等單位與產權人簽訂購買合同,辦理過戶、資產接收等手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具體由牽頭單位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開展擬統租產業用房的選址、前期調查、詢價、比選等工作,委托至少兩家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統租價格評估,研究提出統租價格具體意見;
(二)向區財政局提出統租資金初步申請,區財政局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
(三)與出租方進行具體談判,形成統租方案,報請區委區政府審定后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可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其他產業用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合法產權證明材料,不存在權屬或運營等糾紛;
(二)具有符合入駐單位需求的軟硬件配套設施,可使用空置產業用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萬平方米;
(三)原則上非整棟樓宇不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第十六條 其他產業用房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應遵循如下認定程序:
(一)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編制樓宇產業規劃報告,產業規劃報告應當對項目基本情況、產權歸屬、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產業發展定位和路徑選擇、產出效益、功能布局、可租賃面積和租金價格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二)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樓宇產業規劃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提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建設、購買、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資金來源為:
(一)區政府及區相關部門來源為區財政;
(二)區屬國有企業來源原則上為企業自籌。積極探索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資金的投融資模式,鼓勵采用產業投資基金、綠色金融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資金來源。
第十八條 區內新供應土地、城市更新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應無償移交給區政府,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無償移交條款。無償移交給政府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免繳地價,不計入項目可售面積,不占用項目可分割轉讓比例。區產業主管部門應依據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項目遴選有關規定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與土地競得者簽訂項目監管協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與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簽訂項目監管協議;項目監管協議應明確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產權限制、建設工期、無償且無條件移交給政府的建筑面積、設計建設方案、產業用房布局、裝修標準、交付方式、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具體交付樓層及戶型應在項目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后、預售之前簽訂項目監管協議補充協議進行明確。土地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或城市更新項目拆除范圍單一主體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時,須一并提交建設和管理承諾書,確保按照項目監管協議相關要求組織開發建設。
第十九條 在城市更新或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中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比例,依據市、區城市更新、產業用地容積率調整及土地出讓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比例,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各類項目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應與所在項目的其他產業空間整體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設施,享受同等服務。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在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與其他產業空間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設施,也不得有其他類似的隔離性措施等。對于在創新型產業用房和其他產業空間之間設置圍墻或類似隔離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及會計賬務處理,區政府產權用房登記所需稅費由區財政依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申請在年度單位預算中支出,其他主體用房登記稅費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三章 入駐條件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應符合下列產業領域之一:
(一)符合市產業發展導向且布局在龍華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二)符合市產業發展導向且布局在龍華區的未來產業;
(三)區政府決定布局發展的重點產業。具體產業領域按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規定執行。如入駐單位為企業,原則上應為“四上”企業或承諾入駐當年達到“四上”標準的企業。
第二十二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從事實際經營活動,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重點金融機構所設的分支機構除外);
(二)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可租用建筑面積應結合其發展前景、產業鏈地位以及產業布局與用房需求等實際情況確定:
(一)單個企業可租用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0000平方米;
(二)研究機構、創新載體等,可租用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00平方米;
(三)其他科技服務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3A級以上(成立不滿三年的除外)的行業協會,可租用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首年租金價格原則上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的30%-70%。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價格基礎上按一定幅度遞增。具體情形如下:
(一)在本區無自有產業用地和物業的入駐單位首年租金價格原則上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的30%-50%;
(二)在本區已取得產業用地但尚未完成建設的入駐單位,經領導小組批準,首年租金價格原則上可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的30%-50%;
(三)自有物業全部自用且無法滿足經營發展需求的入駐單位,經領導小組批準,首年租金價格原則上可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的70%。入駐單位可享受的租金折扣標準按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規定執行,如入駐單位實際租用建筑面積低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規定可租用建筑面積的,實際租金折扣可在相應檔次租金折扣標準上進一步調低,最低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折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應結合區產業主管部門動態評估結果,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變動情況,定期調整入駐單位租金。
第四章 入駐申請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程序如下:
(一)公告。區產業主管部門擬定租賃通告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在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及其他官方平臺公布;
(二)申報。入駐申請單位按照通告要求在線提交申報材料;
(三)審查。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在線完成入駐申請單位資格初審。初審通過后,入駐申請單位于3個工作日內遞交紙質材料至相應產業主管部門。產業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合規性初審,起草擬分配方案,提出租金折扣優惠建議,并書面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四)審定。區產業主管部門完成擬分配方案意見征求工作后,按程序分類分級審批。已經區委常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等研究議定的事項,按照要求執行;
(五)公示。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將審定后的入駐單位擬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并答復;
(六)簽約。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妥善處理后,區產業主管部門與入駐單位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與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七)入駐。入駐單位憑租賃合同正式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
(八)監管。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業發展監管主體,原則上應在每年8月份之前完成動態評估工作;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負責按創新型產業用房物業管理合同的相關規定明確入駐單位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
第二十七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免租期應結合入駐單位租用情況,按照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規定執行。免租期內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由入駐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入駐單位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過5年。運營管理單位應在距離合同到期6個月和3個月時,分別告知入駐單位。如入駐單位需繼續租用,應協助入駐單位及時辦理續約申請。區產業主管部門依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履約情況和年度動態評估結果審查入駐單位續租資格,為符合條件的入駐單位按程序進行分類分級審批,并辦理續租手續。每家入駐單位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二十九條 入駐單位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賃規模或變更租賃地址的,可向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擴租或換租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擴租或換租,擴租申請按合并建筑面積由產業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分類分級審批,其結果應通過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符合擴租或換租條件的入駐單位可在轄區創新型產業用房范圍內統籌進行擴租或換租。符合擴租條件的入駐單位可以保留原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并入駐新增面積的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三十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限定自用。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確需轉讓的,可向區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由原產權人回購其名下創新型產業用房,申請回購時應累計達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指標要求,回購價格不得高于原銷售價格。
第三十一條 入駐單位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區產業主管部門提交評估所需的統計等材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并嚴格遵守本辦法及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嚴格履行租賃合同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相關約定。
第三十二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應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入駐審批效率,優化運營管理服務,加強履約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騙購行為。入駐單位不得有擅自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購買單位不得有擅自轉售、抵押、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未經區政府研究批準,入駐單位不得開展孵化器、創客、共享辦公等引入第三方的業務。本條相關權責應在租賃、出售合同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文件中進行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產業主管部門應對入駐單位日常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在租期內每年開展動態評估,發現入駐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符合入駐標準或產業發展監管要求的,經運營管理單位和產業主管部門共同評估確認,可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未依規整改的,剩余租期可根據具體情形采取調整租金折扣標準、核減租賃面積、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等處理措施:
1.經核查連續2年不符合入駐標準的;
2.超出裝修免租期,已完成裝修工作但未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的;
3.在本區取得產業用地并建成且滿足自用需求的;
4.不遵守相關運營管理規定,存在嚴重違規情況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二)承諾制入駐單位入駐期間連續2年未達到承諾標準的,可采取補繳優惠租金、調整租金折扣標準或核減租賃面積、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購買單位違反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合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相關約定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承擔違約責任。拒不整改或未按通知要求整改完畢的,區產業主管部門形成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會議審定。購買單位失信行為依法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六條 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對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租賃合同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履約情況等開展年度評估和隨機抽查,及時通過深圳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公布檢查結果。
第三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入駐單位年度評估結果,并對產業空間總體的產業發展績效進行考核。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八條 入駐單位租賃合同即將到期,如不再續租或續租申請未獲批準的,區產業主管部門通知運營管理單位按租賃合同相關約定,及時辦理退租手續。
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入駐單位需提前退租的,可向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產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運營管理單位為入駐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辦理退租手續。
已辦結退租手續的入駐單位須在3個月內搬離。除經產業主管部門、產權方或統租方協商一致外,應將產業用房恢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 入駐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始不享受租金優惠,租賃合同自動終止,應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全部優惠租金并由產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運營管理單位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一)發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二)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行為的;
(三)擅自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
(四)嚴重違反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規定,經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未按通知要求整改完畢的。入駐單位存在失信行為的,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入駐單位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辦法租金優惠政策或本區其他用房扶持政策。符合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單位,如確有必要突破本辦法規定入駐條件、面積標準和租金優惠的,由區產業主管部門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十一條 申請單位及其控股50%以上且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一級子公司(分支機構)為非“四上”企業的,由區產業主管部門核驗其填報數據。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不超過”“滿”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