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產業政策扶持項目現場核查行為,促進產業政策扶持項目依法合規審核,提高效率,明確責任,根據產業政策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級產業政策各扶持計劃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的現場核查行為。國家及省有關產業政策扶持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核查,是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人員為審核產業政策扶持項目,根據產業政策規范性文件規定進入核查對象實地進行了解、調查和核實的行為。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現場核查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核查程序性規定及文書模板;
(二)實施核查工作;
(三)對受委托實施核查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監管;
(四)受理對委受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投訴;
(五)根據核查情況作出核查結論;
(六)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的工作。
第五條 受委托實施核查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按照現場核查的工作相關要求,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備;
(二)制定現場核查工作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三)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現場核查開展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
(五)根據實際需要,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監管,配合開展涉及委托工作內容的審計、檢查和調查工作;
(六)依據委托協議約定應當由服務機構負責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產業政策扶持項目的申報單位是現場核查對象(以下簡稱“核查對象”),主要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的現場核查,并提供必要的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按要求及時、全面提供扶持項目有關的各類資料和佐證材料;
(三)按規定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現場核查過程中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投訴;
(四)按規定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現場核查的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第七條 現場核查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原則開展。
第八條 現場核查應當遵循以下程序開展:
(一)組成核查組;
(二)送達核查通知;
(三)實施現場核查;
(四)形成核查意見;
(五)征求核查對象意見;
(六)形成核查結論。
第九條 實施核查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組成核查組,核查組應當由不少于兩人組成。
核查組可以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人員單獨組成,也可以聯合組成。
第十條 實施核查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其他即時通訊方式書面送達核查通知,也可以在現場核查時直接送達核查對象。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聽取核查對象項目情況介紹;
(二)查閱、調取、復制項目相關資料;
(三)審查核查對象項目建設報告;
(四)組織實地調查、勘查、檢驗、檢測或者技術鑒定;
(五)與核查對象有關人員座談;
(六)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合理形式。
第十二條 核查組在現場核查過程中主要采取書面記錄,在必要情況下可以進行音像記錄,核查對象應當配合核查組開展記錄工作。
第十三條 核查組根據核查實施情況形成核查意見。核查意見應當明確扶持項目核查是否通過,并載明原因及理由、依據。
第十四條 核查組可以現場直接征求或者事后通過其他合理方式征求核查對象對核查意見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核查對象拒不配合核查,現場核查不予通過:
(一)無故拒絕接受現場核查;
(二)以生產經營等理由拒絕現場核查累計三次,且不能明確可以接受現場核查準確時間的;
(三)實施核查過程中,無故拒絕提供或者禁止核查組查閱、調取、復制項目相關資料的;
(四)無故阻撓、干擾核查組進行記錄的;
(五)企圖通過威脅、賄賂等非法手段干擾核查組出具核查意見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拒不配合核查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參考核查組出具的核查意見及核查對象反饋意見,形成核查結論,核查結論作為項目審核的主要依據,不再征求核查對象意見。
第十七條 核查組人員與核查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核查對象在現場對核查組人員提出回避申請,且理由正當的,核查組應當記錄,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決定是否繼續進行。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實施現場核查,對同一核查對象實施現場核查原則上不得超過2次。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實施現場核查應當平等對待核查對象,充分保障核查對象的合法、正當權益,不得妨礙核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實施現場核查禁止下列行為:
(一)泄露核查對象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接受核查對象宴請、禮品、禮金,以及娛樂、旅游、食宿等安排;
(三)違法干預核查對象經濟糾紛;
(四)其他侵害核查對象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對現場核查情況進行抽查復核,對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在資助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受托工作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核查對象串通作弊等違規違法行為,或出具虛假核查意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取消其受托資格。造成資助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