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宗旨和依據】為規范深圳品牌標識管理,提升深圳品牌辨識度、美譽度和影響力,加快打造全球著名的品牌之都,在更高水平上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城市,根據《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等相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深圳品牌標識的制定、授予、使用、管理和宣傳推廣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本辦法所稱深圳品牌標識,是指表明深圳品牌識別信息的專有標識。
深圳品牌是深圳城市公用品牌,由市人民政府發起,以“國內領先、國際一流、時代先鋒、深圳精神”為核心,具備創新領先、品質卓越、信譽卓著、底蘊深厚等特質,經市場和公眾廣泛認可,代表著深圳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成果的區域品牌形象。
第四條【授予對象】深圳品牌標識授予擁有杰出品牌聲譽的單位和事項,其中單位指在深圳行政轄區內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企業和其他組織,事項指具有深圳特定地域特征、文化傳承、質量特性、口碑聲譽等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事物(場所、活動、字號、商標等)。
第五條【組織管理】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深圳品牌標識制度,指導監督深圳品牌標識管理,認定并授予深圳品牌標識。
市市場監管局授權具備條件的非營利性機構(以下簡稱“受權機構”)承擔深圳品牌評價體系的建立、實施與后續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依職責開展本領域品牌的培育和宣傳推廣工作。
第六條【基本原則】深圳品牌標識認定工作應依法依規開展,緊密結合城市發展戰略,體現國際對標、行業示范、社會認可、專業測評的方針,堅持自愿參與、科學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長效機制】建立完善深圳品牌應用推廣機制,強化品牌標識使用管理和保護,促進市場認同和社會采信,傳遞品牌信任,激發企業活力。
立足深圳實際,遵循國際慣例,積極推動相關標準、規則、管理的國際接軌,推進深圳品牌標識增信、跨境互認,便利國際貿易和交流合作。
第二章 標識樣式
第八條【標識名稱】深圳品牌標識的中文表述為“深圳精品”,英文為Shenzhen Quality,縮寫為“SQ”。
“深圳精品”標識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樣式,證書由受權機構制發,標識由使用單位自行制作。
第九條【知識產權】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享有“深圳精品”標識知識產權。
市市場監管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法開展“深圳精品”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標識分類】市市場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制定和發布“深圳精品”動態分類目錄,合理體現產業創新和消費升級需求。
第十一條【標識樣式】“深圳精品”標識由基本圖案、類型標注組成。使用者不得更改圖形比例關系、圖形、顏色和文字。
(一)基本圖案
包括“深圳精品”標識、尺寸及標準字體等,基本圖案如圖一所示。
圖一:“深圳精品”標識基本圖案(略)
(二)類型標注
綜合考慮消費選擇性和特征差異性確定分類,標注在基本圖案的下部,用于區分功能屬性,類型標注如圖二所示。
圖二:“深圳精品”標識類型標注(略)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申報安排】“深圳精品”標識申報每年開展一次,由商標權利人或品牌(商號、字號、常用名等)使用人提出。
第十三條【申報條件】申報“深圳精品”標識,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2年以上;
(二)納入“深圳精品”分類目錄;
(三)品牌(商號、字號、常用名等)涉知識產權歸屬的,使用人享有知識產權等專有或非專有使用權;
(四)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負面輿情事件;
(五)具備較強的行業示范性、品牌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
第十四條【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按以下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深圳精品”標識申請表;
(二)品牌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或文化價值自評報告;
(三)合法生產經營資質證明;
(四)品牌市場地位、行業評價、社會評議等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評價規則】“深圳精品”評價規則是“深圳精品”評價工作的依據,主要包括生存力、競爭力、發展力及持續力等評價維度和指標體系,并根據實踐發展需要適時修訂。
“深圳精品”評價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授予流程】“深圳精品”標識的認定包括申報、評價、公示、認定、授予等環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一季度,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深圳精品”標識授予數量,在門戶網站上發布申報指南;
(二)申報方式為申請人自愿申報。鼓勵行業主管部門每年推薦一批卓越品牌;
(三)受權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依據評價規則開展評價工作,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出具評價意見,提出推薦名單;
(四)市市場監管局審核確定候選名單,在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對查實有重大違法失信情形的,取消資格;
(五)公示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