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類型: 發 文 號: 信息索取號: 4403040101/2022-9890576 責任部門:福田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八屆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7日
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福田區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和優化配置,打造高品質福田營商環境,統籌轄區產業空間資源,促進轄區經濟高質量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配置、協同高效”的原則,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1〕1號)、《深圳市福田區加強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空間資源,是指轄區范圍內適用于企業(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產業空間,即區政府自有產權或統租并按政策出租的產業空間;
(二)社會產業空間,即區國有企業、集體股份公司、其他市場主體或自然人持有的符合相關條件的產業空間。
第三條 產業空間資源主要用于推動企業創新發展,促進產業高端聚集,服務公共綜合服務平臺和符合政策支持條件的重點企業,以及區政府鼓勵支持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事項由福田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統籌,常規項目通過專責小組會議審定,一事一議項目通過區產業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稱“聯席會議”)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
第五條 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區發展改革局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現代產業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7—2035年),結合片區產業功能定位,指導各產業部門開展產業導入工作;
(二)產業部門包括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金融工作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等部門,負責主管和服務的企業(機構)導入、專業樓宇建設方案擬定、資金預算編制、政策兌現、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政府產業空間房源信息更新、租售價格評估、租賃運營管理、績效指標考核、調劑退出等工作;
(四)區國資局、集體資產管理局分別負責統計區國有企業產業空間、集體股份公司產業空間房源信息,并負責指導區國有企業、集體股份公司做好相關工作;
(五)區財政局負責根據產業部門預算情況,統籌安排相關資金;
(六)區統計局負責配合產業部門審查相關統計數據;
(七)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綜合協調事項,匯總收集社會產業空間資源、信息發布、受理申請、提請上會、公示、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產業空間管理
第六條 入駐政府產業空間的企業(機構)主營業務須屬于下列產業領域之一:
(一)金融業(含金融科技)、現代物流業、科技信息服務業、專業服務業、商貿服務業、供應鏈管理等服務業;
(二)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
(三)文化、科技等時尚創意產業;
(四)先進制造業、建筑裝飾設計及建筑業、傳統優勢產業和市、區產業發展規劃中重點支持的其它產業;
(五)經區政府審定的其他產業。
第七條 入駐政府產業空間的企業(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重點企業:總部企業、上市企業、行業重點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等;
(二)重點金融機構: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核發金融許可證的企業(含深圳市級分支機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符合條件的征信、資信評估、評級、金融媒體、金融培訓、風險控制、法律調解、要素交易平臺等金融服務企業(機構)及金融基礎設施;符合條件的金融及金融科技相關行業協會、社團組織等;
(三)高端資源載體:國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市級及以上高層次人才團隊創辦成立的企業、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資助的研發機構等;
(四)時尚關鍵企業:時尚產業鏈頭部企業、高成長企業等;
(五)上年度綜合貢獻值3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
(六)經區政府審定的其他企業(機構)。
第八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政府產業空間的租金價格進行市場評估,依當年市場評估價格為基準價面向企業(機構)配租。
(一)入駐企業(機構)依條件享受相應的租金優惠,原則上最低租金可按市場評估價的30%予以租賃;
(二)產業空間租金價格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租賃市場發生重大波動時,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可適時進行市場租金價格評估,報聯席會議審定后執行。
第九條 政府產業空間的配置流程:
(一)企業(機構)通過服務平臺、區產業部門等方式查詢產業空間分布情況、入駐條件、租金優惠政策等信息,選擇目標產業空間并提交入駐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區產業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機構)入駐申請及相關材料的審核,形成產業空間配置方案,常規項目報專責小組審定,一事一議項目報聯席會議審定;
(三)經會議審定的產業空間配置事項,由區產業部門負責與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監管協議;
(四)區產業部門應在會議審議通過后30日內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出具《企業(機構)入駐確認表》,入駐企業(機構)應在《企業(機構)入駐確認表》開具后30日內簽訂租賃合同,逾期未簽訂的,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通知區產業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五)區產業部門為重點產業項目預留產業空間的,須報分管區領導同意,且預留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六)經會議審定但暫未簽訂租賃合同的重點項目,如須提前入駐,區產業部門應說明情況并報分管區領導同意,按市場評估價的兩倍繳納租賃押金后方可入駐,租賃期限自實際入駐之日起算;
(七)經會議審定的入駐企業(機構)放棄租賃或提前終止租賃產業空間的,由區產業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同意后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執行。
第十條 政府產業空間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續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一)企業(機構)續租產業空間的,應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向區產業部門申請續租;
(二)產業部門根據監管協議及相關產業政策進行審核,達到考核要求和符合產業政策的,產業部門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出具續租意見,明確考核指標及優惠條件,報專責小組或聯席會議審定;未達到考核要求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原則上不予續租。
第十一條 區產業部門須對入駐企業(機構)的監管協議履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在每個考核周期結束后60日內,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報送考核結果及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產業空間的運營管理方式分為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和委托運營管理兩種方式。委托運營管理的產業空間,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可授權委托運營管理單位與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對委托運營管理單位運營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對入駐企業(機構)和區產業部門進行績效考核。
(一)對入駐企業(機構)的考核指標包括:企業經營情況、創新成果(研發投入)、租金繳納等;
(二)對區產業部門的考核指標包括:線上線下業務受理、《企業入駐確認表》出具、監管協議簽訂及年度審查、續租意見報會、預留物業使用及時性等;
(三)區產業部門每年4月底前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提交績效評價相關考核指標數據,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產業空間使用績效報告報送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區產業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對具體管理的產業空間制定操作指引,報聯席會議審定后組織實施。操作指引應包括但不限于產業空間的產業定位,準入條件,優惠標準,申報受理流程,審核程序,調劑退出機制等。
第三章 社會產業空間協同管理
第十五條 為進一步推動產業要素聚集,符合條件的社會產業空間可在區政府部門的指導下納入協同管理,共同打造專業樓宇(園區)(以下統稱“專業樓宇”),并依條件給予支持。打造專業樓宇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樓宇或園區的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運營機構需具備專業的招商、運營、物業管理服務團隊,可為入駐企業提供金融、管理、商務、市場等服務,向入駐企業開放提供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符合入駐標準的企業(機構)承租面積不少于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的60%;或承諾在認定一年內,符合入駐標準的企業(機構)承租面積不少于專業樓宇總建筑面積的60%。
第十六條 納入協同管理的社會產業空間,租金不得高于市場評估價的90%,且不高于實際有效租金。評估價由專業樓宇牽頭單位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
第十七條 專業樓宇的運營機構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運營支持。按運營機構對專業樓宇的投入情況及運營效益,遵循“因地制宜、效益先行、鼓勵招商、打造生態”的原則,靈活根據樓宇的招商情況、服務質量、基建投入、單位面積綜合貢獻或產值等指標考核運營機構并給予運營機構運營支持,每年最高500萬元;
(二)服務支持。相關部門為經認定的專業樓宇提供以下專項服務:
1.授予專業樓宇認定稱號及牌匾;
2.在樓宇內設置“24小時政務服務專區”;
3.配備服務專員及時對接響應運營機構、入駐企業的政務服務訴求;
4.提供聯合招商、政務咨詢、政策宣講、統計業務培訓等系列政務服務;
5.納入轄區優質產業空間資源庫并予以重點推介。
第十八條 專業樓宇的牽頭部門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總部經濟;
(二)區科技創新局負責高新技術類;
(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先進制造和傳統產業類、商貿流通類、供應鏈類、專業服務類;
(四)區金融工作局負責上市公司及金融類(含金融科技);
(五)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文體旅游類、時尚創意類;
(六)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建筑行業。
符合福田區產業導向的其他行業根據行業特性,分別由區教育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局、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等部門提出,按行業相近原則與上述部門聯合打造專業樓宇。
第十九條 專業樓宇牽頭部門綜合產業發展導向、物業信息等情況,擬定專業樓宇建設工作方案(下稱“工作方案”),提請專責小組會議或聯席會議審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物業信息;
(二)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和效益目標等;
(三)運營管理方式、租金標準等;
(四)企業入駐條件、考核機制、考核指標、退出機制等;
(五)政府資源支持對象、支持標準等;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對于入駐專業樓宇的企業(機構),可依條件給予每年最高1000萬元的租金支持,具體按照《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政策》相關規定或經聯席會議審定的專業樓宇建設工作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業樓宇的牽頭部門須與運營機構、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監管協議,并對專業樓宇的產出效益進行定期監管及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 專業樓宇的運營支持及相關入駐企業(機構)的租金支持,在牽頭部門負責管理的產業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為深化轄區產業空間服務方之間的合作交流,形成產業空間資源服務合力和品牌效應,支持產業空間服務機構根據樓宇功能、品質、區域等特點聯合打造多層次、多樣化的物業聯盟。按條件給予以下支持:
(一)對各類物業聯盟舉辦的招商推介、主題沙龍、資源對接等活動,經事前備案和事后審計,按活動專項審計核定金額的50%,給予主辦方單次活動支持最高10萬元,全年累計支持最高100萬元;
(二)對積極參與轄區產業空間統籌建設,實現空間資源供需精準對接的物業管理機構,按條件分檔給予最高5萬元支持。
第二十四條 對于區政府重點支持的特大、緊缺、關鍵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同一企業(機構)不得就同一項目重復申請支持,已獲福田區其他產業空間政策支持的,本辦法不再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企業(機構)在申報、執行受支持項目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嚴重失信行為、拒絕配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違反相關合同、協議等情形的,由產業部門取消入駐資格、追回支持資金。企業(機構)拒不執行的,載入誠信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示,五年內不得申請區產業空間或享受其它專項扶持資金政策,同時依法依規追繳其違法所得,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專責小組會議或聯席會議同意,承租企業(機構)持股比例超過50%的下屬子公司、分公司等關聯企業(機構)可入駐政府產業空間合署辦公,但不得收取租金,否則視為擅自轉租或分租;如有擅自轉租、分租、改變使用功能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經警告后30日內未整改的,可終止租賃合同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區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福田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區政府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空間資源協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本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