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26號,以下簡稱26號文)基礎上修訂出臺《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2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現將有關背景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講話中指出,要大力發展金融等現代服務業,提升發展能級和競爭力。長期以來,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金融業發展工作,努力為金融企業提供最優惠的政策、最優質的服務、最優良的環境。我市于2003年率先出臺《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及配套實施細則,并先后于2006年、2009年、2013年、2017年、2018年數次修訂政策,不斷優化支持方式、拓寬惠及范圍,全方位構筑政策支持體系,有力促進了金融業健康成長。針對我市現行政策26號文存在的覆蓋范圍有待拓展、政策可操作性有待增強、某些條款與金融業發展現狀及其他相關政策不相匹配等問題,我市進一步修訂政策措施,與時俱進保持政策優勢。
二、重點修訂條款說明
(一)更加聚焦,聚焦于金融企業支持政策定位。將政策名稱由原來的《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改為《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分為六部分,共27條,聚焦于金融企業支持政策定位,26號文中金融人才、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等內容由其他專項政策另行規定。
(二)更加廣泛,擴大政策受惠面。為進一步吸引優質金融資源集聚,支持做大做強,《若干措施》將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經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加入金融企業總部范圍,最高給予5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及其他支持政策;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納入支持范圍,享受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銷售專業子公司同等待遇,最高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及其他支持政策;將地方金融組織的政策支持范圍由小額貸款公司、交易場所兩種業態擴展到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全業態,最高給予1000萬元增資獎勵;將保險企業全國性互聯網業務中心納入支持范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等。
(三)更加準確,保持與時俱進特色。《若干措施》根據相關最新文件精神和政策措施,及時調整對應內容。例如,根據2020年11月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若干措施》對應修訂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及其他支持政策。根據2020年12月修訂實施的《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調整金融創新獎相關獎項設置等。
(四)更加簡化,增強政策可操作性。《若干措施》進一步簡化有關金融企業總部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獎勵申請資格要求,并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租房補貼等申請標準,增強可操作性。
(五)更加全面,加強政策執行的閉環管理。為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若干措施》進一步修訂承諾條款,并增加懲戒條款,引導金融企業增強履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