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策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通過在龍崗區注冊納統的限額以上汽車經銷企業購買10萬元(含)至30萬元(不含)小汽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個人消費者,可領取5000元/臺的數字人民幣,購買30萬元以上(含)小汽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個人消費者,可領取10000元/臺的數字人民幣。申請資料由轄區汽車經銷企業代為向深圳市汽車經銷商商會申報。
購車補貼通過數字人民幣方式發放至消費者數字人民幣錢包,總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先到先得,發完即止,須在龍崗區范圍內相關商超使用,可抵用現金分多次使用。深圳市汽車經銷商商會將視具體情況向參與活動的龍崗區汽車經銷企業實時通報最后剩余補貼名額。
二、適用對象
(一)自政策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通過在龍崗區注冊納統的限額以上汽車經銷企業購車的滿足申報條件的個人消費者。
(二)所購車輛必須是國六以上排放標準燃油小汽車或新能源小汽車(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三)所購車輛必須是新車,且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9)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四)營運車輛及特種車輛不在補貼范圍。
三、申請條件
(一)汽車銷售企業需在龍崗區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稅務登記地均在龍崗區的限額以上納統的汽車銷售企業(名單詳見附件1)。
(二)新購車輛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同等效力文件,以下均簡稱“銷售合同”)、支付的購車定金憑證、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車輛行駛證,上述所有資料顯示的時間均需在補貼政策實施有效期內。
(三)補貼申請人必須是提交申請的所有材料中顯示的車輛購買人,姓名與身份證號碼必須一致,否則不予受理。
(一)補貼申請人簽署《深圳市龍崗區2022年購車補貼申請書》和《購車補貼申領承諾書》(詳見附件2、3);
(二)補貼申請人有效身份證雙面復印件;
(三)補貼申請人新購車輛簽訂的銷售合同復印件;
(四)補貼申請人向汽車銷售企業對公賬號支付的新車購買定金款支付憑證或企業到賬憑證復印件(POSS小票、銀行轉賬憑證以及微信、支付寶轉賬憑證)。
(五)補貼申請人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六)補貼申請人新購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
以上紙質材料以A4紙型打印,加蓋銷售企業公章及騎縫章,申請材料一式一份。由汽車銷售企業整理購車消費者相關資料并集中申報至委托單位深圳市汽車經銷商商會。
五、申領流程
(一)補貼名額初步鎖定: 汽車經銷企業通過深圳市汽車經銷商商會發布的統計鏈接在線填報補貼申請人個人信息、銷售合同、支付憑證、機動車銷售發票、行駛證等相關信息,并上傳補貼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新購車輛銷售合同、支付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行駛證等資料,提前鎖定補貼名額,名額的鎖定以購車發票時間前后順序為準。購車價格和時間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稅)為準,且銷售合同、定金支付憑證、行駛證時間須在活動時間范圍內。
(二)補貼正式申報和材料接收:汽車經銷企業通知提前鎖定名額的補貼申請人按要求正式提交紙質材料,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整理后集中申報至委托單位深圳市汽車經銷商商會(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深云二路天健創智中心B塔1015),(紙質材料以A4紙型制作,按順序裝訂)。深圳市汽車經銷商商會協助統籌申報工作、負責匯總并復審符合資格的補貼申請人信息。
(三)材料復核:深圳市汽車經銷商商會將復審的申報資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復核;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入公示流程;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另行退回材料;經復核需要補充材料的,申報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補充,逾期不報不再受理。
(四)對外公示: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將通過復核的補貼申請人名單在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五)發放補貼:公示結束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無效后將符合資格的補貼申請人名單提交至合作銀行,由銀行將購車補貼款于10個工作日內打入補貼申請人數字人民幣個人錢包。
六、注意事項
(一)購車補貼申請人、新購車輛所有人,新車銷售發票、新車行駛證及接受購車補貼的銀行賬戶所有人必須為同一自然人。若不屬于同一自然人,將無法獲得補貼資金。
(二)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和外國人居留證等在有效期內使用的證件。
(三)購車補貼申請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獲得財政補貼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申請、騙取補貼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汽車經銷企業簽署《企業承諾書》(詳見附件4),須對本企業整理提交的相關購車補貼申請人全套資料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保證所提交的資料符合活動相關規則并承擔相關責任。
(五)汽車經銷企業應準確向消費者介紹所售車輛對本政策的適用情況,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不得以虛假方式領取財政補貼資金,否則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項購車補貼業務不需繳納任何費用。
(七)本補貼項目不接受任何中介機構代理申報,一經發現中介代為申報,視情況取消申報資格。
(八)本實施細則由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聯系方式
單位: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
電話:0755-2894893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