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等系列文件
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
目 錄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雙區驅動”重大歷史機遇,充分發揮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引領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加快建設世界一流科學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根據國家、省、市、區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經發資金”),是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促進轄區產業轉型升級、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總體原則】經發資金支持堅持以下總體原則:
(一)擇優支持原則。根據年度經發資金總額控制,實行擇優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與資金總額控制相結合,在年度資金總額內統籌安排。
(二)不重復支持原則。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光明區多項經發資金支持政策的,申請單位不得重復申請或者多頭申請經發資金資助。
(三)最高限額支持原則。原則上,每家單位同一年度獲得的經發資金支持金額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具體政策文件及申報指南明確規定不受地方財力貢獻約束的支持項目除外。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是指申請單位所繳納的各項稅費留成在光明區的部分。
第四條【領導小組】設立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區長擔任組長,由分管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副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經發資金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發展改革、財政、統計、稅務、審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經發資金各行業主管部門包括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創新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光明管理局等有經發資金列支需求的部門。
領導小組作為經發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的領導決策機構,主要以會議形式對有關經發資金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審議、重大支持項目資金安排、“一事一議”項目支持方案審議、重大監督管理問題處理等經發資金管理重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督辦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及區領導交辦事項。
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區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分工。
(一)牽頭主管部門職責。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是經發資金的牽頭主管部門,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組織制定經發資金管理制度,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組織開展產業政策貫宣工作。
2.組織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經發資金管理工作。
3.組織、統籌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經發資金預算編制工作,經統籌協調、綜合平衡后報送區財政局。
4.核查擬資助企業在光明區的財力貢獻和已獲得資助情況。
5.統籌監督經發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適時開展對經發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6.負責搭建統一的經發資金在線管理平臺。
7.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二)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創新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光明管理局等經發資金行業主管部門,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負責制定本部門主管領域的有關經發資金扶持政策及申報指南,建立健全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內部監管;負責有關政策解釋及貫宣工作。
2.負責本部門主管領域經發資金的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預算執行、決算報告編制等工作。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本部門經發資金預算,并將經發資金預算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統籌協調、綜合平衡。
3.負責本部門主管領域資助項目從申報通知發布到項目申請受理、審核、資金撥付、驗收等全過程管理;負責監督管理經發資金項目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負責處理有關咨詢、質疑、投訴事項。
4.負責對所支持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接受紀委(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按照財政部門要求開展本部門經發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工作。
6.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做好經發資金信息公開工作;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
7.負責落實區政府和領導小組會議確定的其他事項。
8.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區紀委(監察)、財政、統計、稅務、審計等職能部門是經發資金的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紀委(監察)部門:負責對經發資金管理情況依法依規開展紀律監督。
2.財政部門:指導經發資金主管部門制定經發資金管理制度;保障經發資金需求,下達資金預算指標及安排資金;組織實施經發資金使用情況財政監督,部署經發資金績效管理,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負責《光明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其他職責事項。
3.統計部門: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有關統計數據,協助開展經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4.稅務部門: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有關稅務數據。
5.審計部門:依法對經發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其他部門職責。區公安、司法、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建設、生態環境、水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職能部門以及各街道根據各自部門職責,配合經發資金主管部門審核申請經發資金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申請單位職責】申請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對申請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經發資金。
2.自覺接受經發資金主管部門及區紀委(監察)、財政、統計、審計等監管部門開展相關統計、監督、檢查等工作。
3.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項目實施、資金使用、項目績效等相關資料。
4.承擔所受資助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和管理責任。
第七條【支持方式】經發資金采取無償資助方式,資助項目類別包括“免申即享”類資助、核準類資助、評審類資助和“一事一議”類資助,各具體項目的資助方式以光明區發布的各項產業政策文件及申報指南的規定為準。
(一)“免申即享”類項目。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為“免申即享”類資助項目,支持對象免于申報、直接享受資助。
1.符合光明區產業政策文件及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條件;
2.支持的條件標準、依據及支持金額明確,主管部門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間;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3.有關支持對象是否符合支持條件,各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和核實,無需支持對象提供佐證材料;
4.符合項目支持條件的支持對象數量較多,適宜批量集中辦理。
(二)核準類項目。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為核準類資助項目,資助對象須按要求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依程序審定后予以資助。
1.符合光明區產業政策文件及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條件;
2.支持的條件標準、依據及支持金額明確,主管部門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間;
3.有關支持對象是否符合支持條件難以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需支持對象主動申報及提供佐證材料。
(三)評審類項目。不符合以上“免申即享”類、核準類的項目為評審類項目。評審類項目適用擇優資助原則,申請單位須按要求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專家評審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依程序審定后予以資助。
(四)“一事一議”項目。對于引進“世界500強”等龍頭企業、百億級產業投資項目等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或其他確需突破現行經發資金扶持政策的重大項目,由領導小組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確定資助方案。
第八條【優化支持結構】優化經發資金支出結構,科學制定經發資金支持政策,合理平衡“扶大扶優”與“扶小扶弱”關系,提升產業政策的普惠性和功能性。
第九條【提升支持效率】科學制定可量化、充分體現高質量發展水平的項目支持標準條件,有序擴大“免申即享”類項目、核準類項目覆蓋范圍,精簡申請單位需提供的資料清單,減輕申請單位申請工作負擔。
第十條【實行“一站式”辦理】搭建統一的經發資金在線管理平臺,實現線上申請、分撥、審核、信息反饋等“一站式”處理。
第十一條【支持方向】經發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招商引資,鼓勵招大商、招優商;
(二)支持科技創新,鼓勵企業創新發展;
(三)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企業做大做強做優;
(四)支持主導產業、戰新未來產業及現代服務業發展;
(五)支持產業空間開發建設與提質增效;
(六)對光明區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基本條件】申請經發資金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原則上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單位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注冊登記地、稅務登記地均在光明區。具體政策文件規定不受注冊登記地、納稅登記地限制的除外;
2.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3.守法守信經營,未因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有關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資助時不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中);
4.規范經營,申請資助時不在經營異常名錄之中;
5.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文件及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近三年無犯罪記錄;
2.守法守信,未因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有關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資助時不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中);
3.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文件及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具體條件】經發資金各類資助項目的具體支持對象、支持條件、支持方式、支持額度等,以區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產業政策文件及申報指南的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符合光明區產業政策文件和申報指南規定的具體支持條件的,自主提出經發資金資助申請,按照產業政策文件和申報指南的具體要求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并向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紙質材料。
“免申即享”類資助項目無需申請單位提出申請,無需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受理申請】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后退回申請單位,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齊的材料。
第十六條【“免申即享”類項目審核程序】“免申即享”類項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主動啟動程序、篩選資助對象、數據共享比對、審核等工作,經行業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審定后,主動通知資助對象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具體操作程序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核準類項目審核程序】核準類項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并根據項目審核實際需要開展實地核查。各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審核和實地核查。形成資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額度分級審定:
(一)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下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審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的,經各行業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評審類項目審核程序】評審類項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審核實際需要開展實地核查。形成資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額度分級審定:
(一)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下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審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經各行業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審議后,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單筆資助金額500萬元以上的,經各行業主管部門辦公會議、分管區領導審核后,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一事一議”項目審核程序】擬實行“一事一議”的資助項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擬訂項目扶持方案,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報領導小組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公示】經審定的擬資助項目在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備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無法處理的異議,逐級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核處理。
第二十一條【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駁回申請】經審核,申請單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單位駁回事由。
第二十三條【監督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獲得資助單位的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區紀委(監察)、財政、統計、稅務、審計等職能部門,根據部門職責開展對經發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有關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責任】申請單位在申請經發資金資助時應當誠實守信并簽署誠信承諾書。申請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在經發資金的申請、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協助騙取、違規使用經發資金或拒絕配合經發資金監督檢查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被證實存在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五年內停止其經發資金資助申請資格。
第二十五條【職能部門責任】涉及經發資金管理的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在經發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與申請單位串通、弄虛作假的,或者不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區財政局統籌部署經發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區財政局要求,負責本部門主管領域的經發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區財政局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經發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行使公眾監督,對經發資金公開、公示信息提出異議,對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投訴、舉報。各主管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處理有關異議、投訴、舉報事項。
第二十八條【有關數據】本辦法中有關數據“以上”“不超過”“最高”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實施與效力】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19〕1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申報但尚未審核撥付的項目,按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政府于本辦法實施以前出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不一致或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與《光明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
第三十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光明區支持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制造業是實體經濟的主體。為搶抓“雙區驅動”重大機遇,持續優化先進制造業產業生態,支持制造業企業做大做強做優,打造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高地,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十大計劃”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頭部企業落戶。“世界500強”企業遷入光明區、或在光明區設立中國區及以上區域總部或功能總部企業的,分別給予最高5000萬元、2000萬元的落戶獎勵。“中國500強”企業遷入光明區的,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落戶獎勵。
(二)支持骨干企業落戶。年度工業產值100億元以上、50億元 、10億元以上、5億元以上的企業遷入光明區的,分別給予最高2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的落戶獎勵。
(三)支持“專精特新”企業落戶。對新遷入的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200萬元獎勵。
(四)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遷入企業總部。在光明區設有工廠、分公司、子公司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企業,將企業總部或母公司遷入光明區的,按照其遷入后新增的年度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的50%給予獎勵,連續獎勵三年。
(五)高管團隊搬遷補貼。對新引進頭部企業、骨干企業的高管團隊人員且在光明區繳納社保的,給予每人100萬元的搬遷補貼,分3年撥付。給予每家頭部企業補貼的高管團隊人員不超過10名,給予每家骨干企業補貼的高管團隊人員不超過5名。此項獎勵資金由企業統一申報。獎勵資金分期撥付期間高管團隊人員離職的,離職人員未撥付的資金不再予以撥付。
(六)支持產業園區引進優質企業。轄區社會主體所屬產業園區、樓宇(不包括政府部門、區屬國企所屬物業),每自主引進一家頭部企業、骨干企業、“專精特新”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分別給予產業園區(樓宇)運營單位5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七)鼓勵引薦優質企業。對經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的專業機構、行業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引薦單位),每成功引薦一家頭部企業、骨干企業、“專精特新”企業落戶光明區,分別給予引薦單位2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八)支持工業建設項目投資。企業在光明區實施工業生產建設項目投資(產業地產項目除外),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億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完成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0萬元。
(九)支持技術改造項目投資。企業在光明區實施技術改造項目,年度完成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結合企業上年度產值貢獻、地方財力貢獻等因素,按照不超過年度完成投資額的2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0萬元。
(十)支持“規上”企業做大做強。對工業企業年產值在光明區首次達到5億元、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300億元的,分別給予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首次入選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世界500強”的,給予5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新引進企業已享受落戶獎勵的,不得申請相應年產值等級的本項獎勵;其年產值達到更高級別的,可申請更高級別的本項獎勵。
(十一)支持企業“小升規”。鼓勵小微工業企業“上規升級”,對首次連續兩年納入區統計數據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二)支持“單項冠軍”企業發展。企業獲得“深圳市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和“深圳市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稱號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首次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稱號的,分別追加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三)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企業入選廣東省“專精特新”企業、深圳市“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庫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追加100萬元獎勵。
(十四)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對承擔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任務的企業,連續三年每年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最高200萬元的獎勵。企業獲得低級別獎勵后入選更高級別名單的,追加差額獎勵。
(十五)支持制造業智能化轉型。企業首次入選國家級“智能制造標桿企業名單”的,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首次入選廣東省“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的,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首次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名單”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研制的裝備產品進入深圳市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按照企業獲得的市級獎勵金額給予1:1配套獎勵。
(十六)支持參加境內外展會。企業或行業組織參加納入區年度計劃安排的境內重點經貿會展活動的,按照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展品運輸費等參展費用的50%、年度最高50萬元給予資助;企業或行業組織參加符合條件的境外大型知名經貿展會活動的,按照參展費用的50%、年度最高100萬元給予資助。企業或行業組織積極響應政府部門號召,參加組團觀展的,給予差旅費補貼。
(十七)支持開展AEO認證。鼓勵進出口企業開展規范化管理,支持企業積極申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認證。企業新獲得海關AEO高級認證資質的,給予獎勵30萬元;通過續認證的,獎勵10萬元。
(十八)支持購買出口信用保險。企業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的,按照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的49%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資助300萬元。
(十九)支持企業上市融資。企業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按完成股份制改制、成功上市兩個階段,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獎勵。企業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在境內外多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不重復獎勵,境外上市企業回到境內上市的按照境內上市獎勵標準補足差額。
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創新層掛牌的,按照其實際獲得融資額的1%、最高200萬元給予獎勵。“新三板”掛牌公司成功轉板上市的,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十)支持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對屬于光明區鼓勵類產業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在光明區內銀行獲得一年期以上、金額1000萬元以上貸款,按期完成還本付息后,按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本金的2%、年度最高100萬元給予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綜合補貼,同一家企業3年內最多支持一次。
(二十一)支持企業發債融資。企業成功發行各類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并到期償還本息后,按照單個項目實際獲得融資額的2%、最高20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十二)支持小微工業企業融資。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利用經發資金與轄區銀行合作設立小微企業貸款貼息資金。小微企業在轄區合作銀行獲得一年期以上貸款并按期完成還本付息的,按貸款本金的2%、最高10萬元給予一次性貼息。貼息資金由合作銀行按年度集中統一申請,并在收到補貼資金后返還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制,給予單個合作支行最高500萬元的補貼額度。
(二十三)產業用房租金補貼。對屬于光明區鼓勵類產業,在光明區無自有產業用地且在光明區租賃自用產業用房(含廠房、研發辦公用房、倉儲物流用房、辦公樓宇)達1萬平方米以上的企業,給予產業用房租金補貼支持。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月,補貼面積按企業實際租賃自用產業用房建筑面積計算且不超過5萬平方米,且租金補貼總額不得超過企業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總額的50%。
企業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等實行租金優惠價的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扣減相應的租金補貼面積。母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互相租賃產業用房的,不給予租金補貼。
(二十四)企業電費補貼。對上年度產值同比增長10%以上、新增用電量超過10萬千瓦時,且年度單位產值耗電量同比下降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按照上年度新增用電量每千瓦時0.10元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電費補貼金額最高200萬元。
(二十五)支持優秀企業家發展。開展“光明區優秀民營企業家”評選活動,每年組織評選“光明區優秀民營企業家”、“光明區優秀青年企業家”,分別給予每人100萬元、20萬元獎勵。實施企業家素質提升工程,定期選派優秀企業家到世界500強企業、境內外知名高校開展學習調研、專題研修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培訓費、差旅費給予全額補貼。
(二十六)支持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發展。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工、技師等專業技術人才在光明區同一企業(含該企業在光明區的上下級公司)全職工作滿三年以上的,給予每年2萬元的獎勵,個人累計獎勵不超過6萬元。單個企業每年申請本項獎勵的人數不超過該企業在光明區繳納社保總人數的2%且不超過10人。
(二十七)支持企業引進和培育高技能人才。對年度吸納中級以上技工、技師、工程師100名以上的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企業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企業每引進或培養一名“鵬城工匠”,給予5萬元獎勵;企業每培養一名“鴻鵠工匠”,給予2萬元獎勵。
(二十八)打造先進制造專業產業園區。支持產業園區運營機構大力引進先進制造業企業,推動制造業集聚發展。對廠房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60%以上廠房實現智能化車間生產、且入駐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產值合計達到10億元以上的園區,給予園區運營管理單位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十九)支持制造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建設面向制造業的公共服務平臺,為光明區企業提供質量認證、檢驗檢測、設備共享、人才培訓等專業化服務。對獲得市級扶持計劃資助的制造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照其服務光明區企業實際營業收入3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三十)本措施的支持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執行《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三十一)除第(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項資助外,申請單位申請本措施其他各項資助所獲獎勵額度受其上一年度形成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總額的限制。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是指企業所繳納的各項稅費留成在光明區的部分。
(三十二)已在光明區取得招拍掛出讓或協議出讓的產業用地的企業,不得享受第(一)至(三)項落戶獎勵。
(三十三)本措施中用語含義:
1.頭部企業、骨干企業是指符合本措施第一條第(一)、(二)項支持條件的企業。其中“世界500強”是指企業申請獎勵時入選最新一期“世界500強”,以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為準;“中國500強”是指企業申請獎勵時入選最新一期“中國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公布的為準。
2.第(五)項的高管團隊人員包括申請單位公司級別的董事(不含獨立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監事長、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不含申請單位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內設部門管理團隊人員。
3.有關數據“以上”“不超過”“最高”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十四)本措施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區支持招商引資的若干措施》《光明區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19〕14號)同時廢止。本措施實施前已申報但尚未審核撥付的項目,按深光府規〔2019〕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政府于本措施實施以前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措施有不一致或抵觸的,以本措施為準,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五)本措施由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光明區支持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服務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十大計劃”的通知》等規劃部署與政策規定,促進光明區軟件與信息服務、工業設計、電子商務、會展業、財稅法律、行業組織等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形成現代服務業與先進制造業協同發展格局,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龍頭企業發展。支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互聯網和數字內容服務龍頭企業發展。對新遷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最新一期“中國軟件業務收入前百家企業名單”或“中國互聯網綜合實力前百家企業名單”的企業,給予1000萬元的落戶獎勵。轄區企業首次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軟件業務收入前百家企業名單”或“中國互聯網綜合實力前百家企業名單”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落戶光明區的《深圳市重點軟件企業名錄》中的企業,按照其獲得市級招商引資獎勵資金的50%給予配套資助。
(二)支持軟件和信息服務專業園區建設。園區經認定為國家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示范基地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社會園區打造軟件和信息服務、互聯網產業專業園區,對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園區規模以上軟件和信息服務、互聯網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合計超過5億元的產業園區,給予園區運營管理單位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積極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大力引進大型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支持轄區企業建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不含金融服務交易平臺)實現商品銷售額首次超過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
(四)支持發展跨境電商。對年度跨境網絡銷售額達5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按其發生的年度跨境物流快遞費用、境外倉庫租賃費總額的30%的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參與跨境電商通關試點的企業,開展信息化系統建設和改造項目的,按市級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五)打造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與示范基地。企業獲評為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獲評為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園區獲評為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園區運營單位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獎勵后被評為更高級別的,按更高級別的獎勵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六)支持工業設計機構建設發展。加大工業設計行業龍頭企業引進和培育,鼓勵企業建立工業設計中心,支持工業設計機構高質量發展。企業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分別給予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獲得資助后被認定為更高級別的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研究院的,按更高級別的獎勵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七)獎勵高水平工業設計成果。對上年度獲得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廣東省“省長杯”工業設計獎、IDEA獎、GMARK獎等知名工業設計獎項的企業或個人,按照其所獲得的獎項獎金的50%給予獎勵。
(八)支持品牌會展活動。轄區會展類企業首次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或國際大會與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光明區舉辦獲得UFI認證的展會或ICCA認證的會議,給予承辦單位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在光明區舉辦并首次獲得深圳市會展主管部門認定的品牌展會,給予承辦單位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九)支持舉辦專業展覽。在光明區舉辦單日展覽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日均參觀人數達到5000人以上的各類行業專業展覽的,給予承辦單位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補貼,補貼總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十)支持優質財稅服務機構落戶。對近三年進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年度綜合評價前100家會計師事務所名單”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發布的“年度稅務師事務所經營收入前百家名單”的稅務師事務所,將注冊地遷入光明區的,給予500萬元的落戶獎勵;在光明區新設立分支機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十一)支持財稅服務機構做強做優。轄區會計師事務所首次進入“年度綜合評價前100家會計師事務所名單”、轄區稅務師事務所首次進入“年度稅務師事務所經營收入前百家名單”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6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二)支持優質法律服務機構落戶。對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深圳市律師協會評定的“優秀律師事務所”遷入光明區的,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光明區設立分支機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十三)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做強做優。轄區律師事務所首次獲評全國、省級、市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律師事務所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6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四)支持行業組織落戶。對新引進或在光明區新成立的全國性、全省性、全市性經濟類行業組織(包括行業協會、產業協會、企業協會、聯盟、促進會等),并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五)支持行業組織開展專業活動。轄區經濟類行業組織開展經區工業和信息局事先備案同意的促進光明區招商引資、產業發展、行業交流、品牌推廣、行業規范等專業活動,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單個組織年度最高資助100萬元。對由區政府作為指導單位、行業組織承辦的活動,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80%、單次活動最高200萬元給予資助。
(十六)本措施支持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執行《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十七)除第(一)(二)(七)(八)(九)(十四)(十五)項外,申請單位申請其他各項資助所獲獎勵額度受其上一年度形成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總額的限制。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是指企業所繳納的各項稅費留成在光明區的部分。
(十八)本措施中有關數據“以上”“不超過”“最高”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十九)本措施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區政府于本措施實施以前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措施有不一致或抵觸的,以本措施為準,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本措施由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光明區支持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支持光明區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加快發展總部經濟,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號)等規定,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光明區總部企業,是指經光明區認定,在光明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將總部職能機構和核心運營機構設在光明區,行使投資控股、經營決策、組織管理、研究開發、財務結算等總部管理職能的企業。
第三條【領導機構】成立光明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區長擔任組長,分管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財政局、區統計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光明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為成員單位。
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協調處理總部經濟發展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及區總部企業的認定、扶持措施落實、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基本條件】企業申請光明區總部企業認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
(二)注冊登記地、稅務登記地均在光明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總部職能機構和核心運營機構設在光明區,行使投資控股、經營決策、組織管理等總部管理職能。
第五條【認定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申請認定為光明區總部企業:
(一)“世界500強”企業或其在光明區設立的中國區及以上地區總部或功能總部企業,以及“中國500強”企業。
(二)在境內證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三)近三年被列入深圳市總部企業目錄的光明區企業。
(四)在光明區注冊且持續經營一年以上,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4億元以上且上年度形成區級地方財力貢獻800萬元以上。
(五)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2億元以上且上年度形成區級地方財力貢獻400萬元以上。
企業符合以上條件之一,但屬于區總部企業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不得再申請區總部企業認定。
第六條【認定程序】區總部企業認定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評審、集中認定方式,每年組織認定一次。認定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時間等事項。
(二)企業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齊的材料。
(四)審核審批。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或對申請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區統計、稅務、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配合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有關事項。審核后形成初步名單, 經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會議審議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五)公示。經審定的區總部企業名單在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有異議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無法處理的異議,上報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議處理。
(六)納入名錄與授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光明區總部企業名錄,并在區政府網站公開,供社會各界查詢。經認定的區總部企業,授予《光明區總部企業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七條【駁回申請】經審核,申請單位不符合申請條件,或未在規定的申請時間內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單位駁回事由。
第八條【資質復審與動態調整】實施總部企業復審和動態調整機制,對已認定的區總部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復審程序與認定程序相同。首次認定滿三年后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復審,通過復審的企業,納入“光明區常青藤總部企業”名錄;“光明區常青藤總部企業”每兩年復審一次。未通過復審的企業,調出區總部企業名錄,3年內不得申請復審,3年后符合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復審。
第九條【總部企業認定獎勵】未在光明區享受過招商引資落戶獎勵,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五)項條件認定的區總部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在光明區享受過落戶獎勵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認為區總部企業的,不再給予總部企業認定獎勵。
第十條【租賃產業用房支持】在光明區無自有產業用地的區總部企業,在光明區租賃自用產業用房(含廠房、研發辦公用房、倉儲物流用房、辦公樓宇)的,從認定次年起連續3年給予租賃產業用房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在區內租賃自用產業用房租金總額的40%,每年最高補貼500萬元。
在光明區擁有自有產業用地用房但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求,或在光明區內自有產業用地處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建設期內,需在光明區內租賃產業用房的區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連續3年給予租賃產業用房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在區內租賃自用產業用房租金總額的20%,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企業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等實行租金優惠價的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扣減相應的租金補貼面積。母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互相租賃產業用房的,不給予租金補貼。區總部企業按照《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號)已享受市級租金補助的,區級租金補貼需扣減相應金額。區總部企業享受本項期間,所租賃的產業用房不得對外轉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否則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第十一條【總部企業用地支持】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條件認定的區總部企業,且符合光明區重點產業用地項目遴選要求的,優先納入區重點產業用地項目遴選。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至(五)項條件認定的區總部企業,且符合光明區聯合申請產業用地支持條件的,優先納入聯合申請產業用地聯合體。
第十二條【總部企業增長貢獻獎勵】對上一年度納入光明區統計的產值(營業收入)增速超過20%的區總部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的5%、最高500萬元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常青藤總部企業綜合獎勵】支持總部企業扎根光明發展,企業持續將投資控股、經營決策、研究開發、供應鏈管理、財務管理等核心總部功能扎根在光明區的。納入“光明區常青藤總部企業”的企業,按年度給予綜合獎勵,獎勵資金為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的5%、最高500萬元。“光明區常青藤總部企業”每兩年復審一次。
第十四條【總部企業人才支持】區總部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管等高級管理人才,年度薪金個人所得稅形成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達5萬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薪金個人所得稅形成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的5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享受本項支持的人數不超過5人,每家企業享受3個年度的支持。
第十五條【限制性情況】以上各項支持措施,同一家區總部企業符合多項支持措施的,可同時享受支持。“總部企業認定獎勵”、“租賃產業用房支持”、“總部企業人才支持”,每家區總部企業只能享受一次。每家區總部企業同一年度享受本辦法的支持資金,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
第十六條【支持資金兌現】本辦法的支持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執行《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受理總部企業各項資助資金申請,按照區經發資金審批程序開展審核、報批、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支持總部企業發展的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區紀委(監察)、財政、統計、稅務、審計等職能部門,根據部門職責開展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有關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企業責任】企業在申請區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資助中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規使用資助資金等情況的,取消區總部企業資格,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區財政局追回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績效評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開展總部經濟扶持資金績效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資助額度限制】出“總部企業人才支持”外,申請單位申請本辦法的各項支持資金額度受其上一年度形成區級地方財力貢獻總額的限制。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是指企業所繳納的各項稅費留成在光明區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有關定義】本辦法中有關數據“以上”“不超過”“最高”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世界500強”是指企業申請認定時入選最新一期“世界500強”,以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為準;“中國500強”是指企業申請認定時入選最新一期“中國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公布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實施與效力】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區政府于本辦法實施以前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有不一致或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與《光明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光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