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2021年支持工業項目加快建設獎勵措施》(深汕辦〔2021〕23號),我局制定了配套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科技創新和經濟服務局
2021年12月13日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2021年支持工業項目加快建設獎勵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區工業項目加快建設,規范獎勵申報流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2021年支持工業項目加快建設獎勵措施》(深汕辦〔2021〕23號)(以下簡稱獎勵措施)中項目申報、獎勵發放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支持工業項目加快建設的獎勵措施實行自愿申報、政府審定、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獎勵標準
第四條 獲得獎勵措施支持的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是注冊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均在深汕特別合作區的企業。
(二)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汕特別合作區。
(三)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五條 獲得獎勵措施支持的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近兩年無犯罪記錄。
(二)至申請時仍滿足獎勵措施中要求的申報條件。
第六條 各項目獎勵標準根據獎勵措施中的規定。
第三章 申報和獎勵程序
第七條 區科技創新和經濟服務局(簡稱區科創經服局)根據本實施細則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辦理流程等事項。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向區科創經服局提交申報材料。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對象需補齊的資料,特殊情況非關鍵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
第八條 區科創經服局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初審。對形式初審合格的企業,區科創經服局將移交區統計局進行數據真實性核查,由區統計局確定企業申報數據是否準確。
第九條 區科創經服局聘請專業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條 區科創經服局根據初審結果及審計報告形成扶持項目計劃并征求有關業務部門意見,有關業務部門就各自分管行政領域研提意見。
第十一條 區科創經服局將審查后的扶持項目、扶持額度、有關部門意見形成擬扶持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報區管委會黨工委審議。
第十二條 根據審議結果區科創經服局將資助方案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區科創經服局書面提出,由區科創經服局聯合區統計局、市市場監管局深汕管理局調查。
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由區科創經服局匯總審定結果,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異議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科創經服局根據已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獎勵計劃,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請款手續后安排資金撥付。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區科創經服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編報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經費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四條 區科創經服局應當加強對獎勵項目資金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并開展績效自評,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專項經費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并自覺接受區科創經服局、區統計局、市市場監管局深汕管理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利用虛報瞞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應將全部獎勵資金退回,由區科創經服局負責追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科創經服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依據《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汕辦〔2021〕22號)制定,具體申報程序、管理活動等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2021年支持工業項目加快建設獎勵措施》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2021年支持工業項目加快建設獎勵措施》(深汕辦〔2021〕23號),鼓勵我區工業項目加快建設,規范獎勵項目申報、獎勵發放以及監督管理活動,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政策依據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2021年支持工業項目加快建設獎勵措施》《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
三、《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主要涵蓋了五章共十八條內容,包括總則、獎勵對象和獎勵標準、申報和獎勵程序、管理和監督、附則。
四、常見問題解答
(一)獎勵對象基本條件是什么?
獲得獎勵措施支持的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是注冊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均在深汕特別合作區的企業。
2.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汕特別合作區。
3.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獲得獎勵措施支持的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近兩年無犯罪記錄。
2.至申請時仍滿足獎勵措施中要求的申報條件(從統計人員的報數質量、時效、積極性等方面綜合考量)。
(二)《實施細則》涉及的申報指南何時出臺?
預計申報指南將于12月底前出臺。
(三)實施細則實施的起止時間是什么?
本措施自2021年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