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打造一批主業突出、集聚效應明顯、影響力廣泛的體育產業園區和基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和本市關于促進體育產業發展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體育產業園區和深圳市體育產業基地的認定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體育產業園區,是指集聚了一定數量的體育企業,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區域體育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體育產業集聚區。
本辦法所稱體育產業基地,是指體育產業發展方面具備相當基礎、規模和特色,在同行業中有較大影響力和較強競爭力的單位或者機構,以及在體育產業特定領域成績顯著、具備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活動或者項目的總稱。
第三條 體育產業基地包括:
(一)以地區(區、新區、街道)為單位的體育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
(二)以體育產業重點領域的知名企業或組織機構為單位的體育產業示范單位(以下簡稱示范單位);
(三)以持續運營的優秀體育產業活動或項目為單位的體育產業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
第四條 市體育產業園區、基地的認定按照有利于創新體育產業發展模式,有利于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體育產業,兼顧區域分布和產業結構升級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體育產業園區、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并予以宏觀指導和政策扶持。
第六條 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屬地原則”,對轄區內市體育產業園區、基地申報項目提出意見,并在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其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認定標準及條件
第七條 申報認定市體育產業園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整的園區建設和發展規劃,并符合本市城市空間總體規劃和深圳市體育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有明確的行業特色和定位,屬于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中確定的十一大行業類別;
(三)有規范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四)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互聯網+”等支撐體系,能為入園企業提供企業孵化、知識產權保護、技術研發、交易推廣、智能化服務平臺、融資等公共服務;
(五)園區實際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入駐體育企業10家以上,且入駐企業的使用面積不少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60%;
(六)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是在本市注冊的法人單位;
(七)取得市發改委出具的社會投資項目備案;
(八)規范運營兩年以上,且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九)園區物業剩余使用權限或者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
第八條 申報認定示范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地政府重視體育產業發展,將體育產業作為重點扶持產業,列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
(二)該地區體育資源豐富,體育產業聚集效應明顯,有相當的體育產業基礎和規模,體育產業增加值比重高于本市的平均水平,對本地區及周邊的體育產業具有帶動作用;
(三)該地區體育產業基地的建設發展環境優越,具有較好的基礎設施,產業特色鮮明,服務體系健全,具備培育大型骨干體育企業和孵化中、小體育企業的條件;
(四)體育產業基地建設與發展的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政策措施具體得當;
(五)所申報的區域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第九條 申報認定示范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法人單位,屬于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中確定的十一大行業類別,且規范運營兩年以上;
(二)在發展體育產業方面成績顯著,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在所從事的行業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義;
(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從事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制造的體育企業,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地方財力貢獻100萬元以上;其他各類體育企業,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地方財力貢獻50萬元以上;
(四)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發展趨勢良好;
(五)發展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管理措施具體得當。
第十條 申報認定示范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法人單位,在本市范圍內舉辦的具有自主品牌的活動或項目;
(二)活動或項目持續運營時間3年以上,影響范圍廣,參與者眾多,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在深圳市體育產業特定領域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義;
(三)活動或項目運營規范,管理制度健全,且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市體育產業園區每兩年申報一次,申請提交截止時間為申報年度的3月底。市體育產業基地每年申報一次,申請提交截止時間為每年的3月底。
申報市體育產業園區和市體育產業基地認定的單位,應向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申報市體育產業園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體育產業園區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投資額專項審計報告;
(三)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的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申報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體育產業示范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該地區體育產業發展的基本情況;
(三)該地區體育產業基地建設與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 申報示范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體育產業示范單位認定申請表》;
(二)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包括單位的資信狀況、經營狀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
(三)單位體育重點領域的主要業績及相關案例;
(四)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的年度審計報告;
(五)單位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第十五條 申報示范項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體育產業示范項目認定申請表》;
(二)項目基本情況介紹(包括項目運營機構的資質信用、項目運營狀況、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
(三)項目未來發展規劃。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對該申請單位當年的申報及未來3年的申報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中有需要進行審計的數據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對申報材料的主要數據進行真實性審查。經審查發現不真實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審計合格及無需審計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考察。
第十八條 考察人員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2名以上工作人員和從市體育產業咨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2名以上專家(經審計的,應含至少2名財務專家)組成。考察后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考察意見并由考察人員簽名。
第十九條 對通過現場考察的單位,經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將名單通過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申報單位“深圳市體育產業園區”、“深圳市體育產業基地”等稱號。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市體育產業園區、市體育產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設認定有效期。有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市體育產業園區、市體育產業基地等稱號。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市體育產業園區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書面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變更后不符合市體育產業園區認定條件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深圳市體育產業園區”稱號:
(一)功能發生變更;
(二)管理單位發生變更;
(三)公共服務平臺或基礎設施發生變更;
(四)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變更。
第二十二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市體育產業園區和基地的建設、管理、運營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經認定的市體育產業園區、市體育產業基地,每年12月底前,應當將上一年度的發展情況及經營數據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被認定的市體育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一)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市體育產業園區認定條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計劃為園區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
(三)擅自改變園區功能及經營范圍的;
(四)有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深圳市體育產業園區”稱號,并且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四條 被認定的市體育產業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一)管理機制不健全或者現有管理機制不能發揮應有作用,不能達到深圳市體育產業基地認定條件;
(二)經營管理不善,投入不足,不再具備正常運營能力;
(三)項目、規劃、經營方向等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深圳市體育產業基地申報條件;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年度報告和相關材料,年度總結評估、抽檢巡查不合格的;
(五)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所運營的項目、活動及企業行為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六)有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深圳市體育產業基地”稱號,并且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體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所轄區域內體育產業示范基地、體育產業示范單位及體育產業示范項目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