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發展,根據《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涉及的企業研發項目的資助活動。
第三條 企業的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符合加計扣除政策歸集范圍。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資金納入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預算,采取事后補助方式。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發布申請指南,組織開展項目受理、審計、評審和管理等工作。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申請指南提交資助申請,負責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職責。
第三方審計和鑒證機構應按照政策文件規定完成申請單位委托的研發費用歸集、計算、審計或鑒證。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工作遵循“規范、簡明、高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七條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上年度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企業;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或研發費用不低于50萬元的規模以上企業;
(三)企業已向稅務部門辦理上年度加計扣除申報;
(四)國家統計法規要求填報科技統計報表的企業應填報科技統計報表;
(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資格的企業應當評價入庫;
(六)企業誠信記錄良好。
第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確定入庫條件,公布入庫企業名單。培育期為三年,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自動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入庫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獲得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資格;
(二)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當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審成績達標線。
第九條 申請單位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項目申請書,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過系統打印已填報確認的申請書;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第十條 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單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定后申請單位上年度研發費用,實行階梯資助,具體資助金額根據當年申請單位數量和預算規模確定。
單個申請單位年度內資助資金最低不少于10萬元,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章 立項撥付
第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科技研發資金支出預算,編制和發布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申請指南。
未按照申請指南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跨部門工作協商機制,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要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市稅務部門核查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
(二)與市統計部門核查科技統計報表填報情況;
(三)與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稅務師協會核查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鑒證報告或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備案情況;
(四)核查企業誠信及風險情況;
(五)綜合企業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申報的研發費用,核定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企業名單以及資助金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立項文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資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撥付。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不簽訂合同書或者任務書,資助資金由獲得資助的企業統籌用于本單位研發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要求,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不實申報的相關責任。對上年度研發費用申報金額比稅務部門申報金額高20%以上的企業,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測企業,并會商稅務部門將其列為重點抽查對象。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撤銷立項并向社會公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懲戒。
第十九條 出具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的第三方審計或鑒證機構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有關要求,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第二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對出具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的第三方審計和鑒證機構失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適時向市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并共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批準制定的企業研發費用單行資助方案,按照市政府批準制定的方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本市有關科技計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企業研發項目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