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人才政策的精準性、操作性、有效性,根據《寶安區貫徹落實<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方案》(深寶發〔2016〕6號),結合《關于印發〈寶安區貫徹落實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方案〉操作規程(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深寶人才辦〔2020〕3號)實際操作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訴條件
區人力資源局將對申請高層次人才相關補貼的申請人是否在寶安區全職工作進行現場抽查,2次現場抽查申請人均不在現場或存疑的,視為不符合寶安區全職工作的條件,不予通過。申請人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申訴。
二、評審對象
對于現場抽查結果有異議并書面提出申訴的高層次人才補貼申請人。
三、評審方式
區人力資源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申請人到評審現場進行答辯。評審通過的,按正常程序進入下一環節;評審不通過的,不予發放獎勵補貼。
四、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由3名或者5名人員組成,區人力資源局指定一名副科級以上干部主持評審。具體名單在評審前確定。
五、評審標準
專家委員會綜合申請人陳述判斷申請人是否在寶安區工作,給與通過或者不予通過的投票。綜合專家的投票結果,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獲得一半以上投票者通過即視為最終通過,按正常程序進入下一環節。
六、評審流程
(一)申請人對在寶安工作情況進行現場陳述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評審專家對相關情況進行提問;
(三)申請人針對提問進行答辯;
(四)評審專家投票;
本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開始執行。
深圳市寶安區人力資源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