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印發深圳市寶安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和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寶府[2020]1號)第五條:“支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企業(房地產、金融及類金融等企業除外)在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獲得銀行新增貸款(展期視同新增),按其6個月內實際支出利息的50%給予補貼,單家企業補貼最高30萬元。”相關內容如下: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房地產、金融及類金融等企業除外)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納稅及統計關系在寶安區。
2.限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貸款用途必須符合企業日常經營周轉用途,貸款申請主體須為單一企業,不含共同借款人,且放款賬戶須為對公賬戶。
3.貸款合同簽訂日期在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且放款日期不得晚于2020年5月10日。
4.貸款銀行為寶安區金融超市入駐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深圳農商行、平安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寧波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浙商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杭州銀行、東莞銀行、渤海銀行深圳分行及前海分行、廣州銀行、徽商(原包商)銀行、廣東華興銀行、廣東南粵銀行、寶桂村鎮銀行、融興村鎮銀行、龍崗鼎業村鎮銀行、前海微眾銀行、福田銀座村鎮銀行、南洋商業銀行、渣打銀行(深圳地區的分行及系統內分支機構,以最終銀行反饋的情況為準)。
二、補貼標準
1.本次申請補貼的利息為2020年2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際已支付利息,且最高不超過6個月。
2.每家企業可補貼一筆貸款,最高30萬元,不含逾期利息、罰息或其他違約金。
3.已享受本補貼的同一筆貸款不可再申報寶安區其他貸款利息補貼項目。
4.本補貼措施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5.本措施實行總額控制,若補貼資金需求超出區財政預算,則由區金融工作局對項目擬補貼資金安排計劃統一按比例調整。
三、其他
本次項目補貼可與“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項目”的補貼疊加。
深圳市寶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