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創新規〔2023〕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工作,根據《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修訂了《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3年10月30日
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程序,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受委托驗收的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實施;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開展驗收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依約,客觀公正,科學規范、重質求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項目驗收管理相關制度;
(二)監督和指導專業機構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具體工作,或自行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三)發布項目驗收申請指南、作出驗收結論;
(四)統籌追繳項目承擔單位的應退回財政資金;
(五)與項目驗收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項目組管理、資金使用、科研誠信、安全和科技倫理治理等科研主體責任;
(二)按照合同書(任務書)、批復、變更文件或者其他立項(備案)文件規定期限完成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并對相關票據、合同等進行留痕管理,不得列支市科技研發資金使用負面清單事項;
(三)配合主管部門實施項目驗收工作,按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
(四)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五)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監督、審計和驗收后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由其所屬的具有相關職能的專業機構具體組織實施驗收工作,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照主管部門要求規范驗收工作程序,落實組織保障,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施;
(二)根據驗收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和驗收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驗收工作,整理和歸檔相關材料;
(三)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配合開展涉及驗收評審工作的審計、檢查和調查工作;
(四)協助主管部門開展財政科研資金追繳工作;
(五)協助主管部門完成與驗收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七條 驗收內容包括合同書(任務書)中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合規性和過程規范性等事項。如合同書(任務書)內容有變更,以有效變更文件為準。
第八條 已簽訂合同書(任務書)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經履行年度報告等過程管理要求,達到驗收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最遲不得超過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后的6個月。
經批準延期的,項目實施期以批準文件為準。
采用前配套方式資助的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配套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國家和省項目出具驗收結論6個月內,參照本條第一款方式向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結論。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科技報告;
(三)專項審計報告或者經費決算表及相關收支憑證,其中,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提供專項審計報告,資助金額小于100萬元的項目可提供經費決算表;
(四)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完成情況的佐證材料。
具體要求由主管部門在驗收申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專業機構應當在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完成對驗收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補充材料,并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第十一條 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可以采取材料審查、集中答辯、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驗收。
(一)資助金額小于100萬元的項目一般采用材料審查驗收方式;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一般采用集中答辯驗收方式,必要時采用現場核查驗收方式。其中,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小于200萬元(含)的基礎研究項目采用材料審查驗收方式,必要時采用現場核查驗收方式。
(二)驗收專家組應當由3名以上(單數)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和1名以上財務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
驗收專家應當依據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和項目驗收相關規定,科學、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評價意見。
驗收專家的選取和管理適用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規定。
(三)專業機構綜合專家驗收評價意見,形成項目驗收初步結論,并向主管部門提交。主管部門審核后,作出項目驗收結論。
第十二條 驗收專家組在驗收過程中認為項目需要補充材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30日內按要求補充,并且輪候下一批次驗收,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材料補充機會。
每個項目僅有一次補充材料機會。
第十三條 驗收的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三種。
(一)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經專家綜合評價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通過”:
1.項目達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研究內容和指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經專家綜合評價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結題”:
1.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無法完成,但已按合同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履行勤勉義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較大突破或者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不通過”:
1.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未完成,且未按合同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未履行勤勉義務的;
2.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存在抄襲、弄虛作假、違反科研倫理要求等科研誠信問題的;
3.其他違反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導致驗收不通過的情形。
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配套項目的驗收結論,參照國家和廣東省項目驗收結論下達。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驗收結果,公示時間為10日,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項目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二)異議申請內容或者舉證材料不全的;
(三)無充足證據,對驗收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異議的,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處理決定并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后,結余資金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評價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及利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項目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除涉密項目外,結余資金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情況信息在項目承擔單位范圍內主動公開,接受監督,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備。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在退款通知下達之日起30日內退回結余資金及利息。
(三)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在退款通知下達之日起30日內退回結余資金、使用不合規資金及利息。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需經中期評估后撥款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交中期評估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中期評估內容包括項目研發情況、項目組成員在崗情況、項目實施保障條件、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的科研誠信、安全、倫理情況等。中期評估結果分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評估情況符合合同書(任務書)及相關管理規定的,結果為合格,主管部門撥付剩余款項,項目承擔單位繼續開展研發工作。
中期評估情況未達到合格的,結果為限期整改,主管部門暫停撥付剩余款項,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每個項目有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整改期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整改后合格的項目,主管部門撥付剩余款項。逾期未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或者經主管部門評估后認為整改無效的,視情況終止項目。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有權終止項目: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經證明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第三方公開,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使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因經營異常等導致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已不具備履行科技計劃項目能力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五)項目逾期未申請驗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書(任務書)規定,未履行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的主要義務的;
(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在項目實施、規范經費使用、科研誠信和倫理、安全責任、知識產權侵權、研發成果剽竊等方面出現性質惡劣、影響較大、涉及金額較大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失信聯合懲戒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
(九)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其他情形。
對終止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停止后續撥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資金專項審計,必要情況下可以邀請技術專家予以協助,確定應退資金(含結余資金、使用不合規資金),并且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終止通知的要求及時退回應退資金及利息。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對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情況開展檢查。
主管部門將項目驗收情況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后續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監督檢查的考慮因素。
第十九條 對于在驗收中收到有關項目的舉報、信訪,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對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更改驗收結論、追回相關資金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抽查、復查等方式,對專業機構具體實施的驗收工作程序、內容、質量和結論進行監督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驗收存在問題的,主管部門采取責令改正、更改相關結論等處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退回財政資金的,主管部門通過司法途徑追繳財政資金。在退回財政資金之前,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和立項該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參與的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三條 在驗收中,專家組成員出現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視情況撤銷專家組已作出的相關結論,重新組織相關評審工作。同時按照科研誠信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偏袒特定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違規干擾驗收結果、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市科技計劃驗收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驗收相關人員對所獲取的項目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擅自拍照、錄像、復制、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項目成果的,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給國家、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依規簽訂合同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在本辦法生效后申請驗收的,合同書(任務書)關于逾期未申請驗收的相關條款,有約定的按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執行。
其他專項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對驗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與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深科技創新規〔202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