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庫條件
統計范圍同時滿足:1、建設地址在南山轄區內 2、計劃總投資500萬元及以上 3、已開工(購置)固定資產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入庫。
二、入庫申報所需資料
(一)項目資料: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入庫申請書(見附件①)
2、證明項目計劃總投資文件:備案、立項、批復、核準、會議紀要等(政府文件或企業內部文件)
(注: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若單個購置合同總金額大于500萬可無需提供材料2)
3、證明項目開工的材料:項目施工合同/項目購置合同(首頁、尾頁及有合同金額頁)及設備購置的發票。
4、證明項目開工的材料:項目現場照片(設備現場照片),照片需帶拍照“水印”(帶拍攝日期、拍攝人、項目施工地點/設備地點、項目名稱、時間等信息),并能夠體現出項目施工進度/投資設備到位的現場(見附件③)。
5、建設用地費支付證明(無建設用地費則不需提供)。
(二)如法人不在庫,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6、營業執照或社會信用代碼證(副本)復印件。⑦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見附件④)。
(三)非法人項目、外省法人項目、個人項目:
除上述項目資料外,還需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證書)、外省法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證正反面+項目材料(與“本省法人項目”入庫材料相同)。
三、格式要求
每個項目的入庫資料放到一個word文件中,文件命名為項目名稱,入庫申報項目資料順序為:①+②+③+④+⑤或+⑥⑦。
四、上報途徑
符合入庫條件的項目單位按上述要求準備入庫資料電子版,并于每月15日前,上交至項目所屬地街道投資統計負責人處。
備注:備案文件的項目名稱要與施工合同的項目名稱存在必然聯系,如施工合同不能完整地反映備案文件中的項目名稱,必須要有相關文件說明。
附件①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入庫申請書
國家統計局、廣東省統計局、深圳市、區統計部門:
我單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單位注冊地址: ,采購的 項目,設備地址: ,計劃總投資 萬元主要建設內容 。項目自開始建設至上年累計完成投資 萬元,本年計劃完成投資 萬元,建設周期為 年 月至 年 月。
統計填表人及電話:
統計負責人及電話:
財務負責人及電話:
單位分管項目領導及電話:
建設單位: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②
投資項目申請表
表 號: | H202表 | ||
制定機關: | 國家統計局 | ||
文 號: | 國統字〔2022〕90號 | ||
2023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24年1月 |
項目情況(全部項目均要填寫) | ||
01項目代碼: □□□□□□□□□ □□□□□□ □□□ 30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代碼 □□□□-□□□□□□-□□-□□-□□□□□□ 02項目名稱: | 03審核類型 □ 1.新增項目 2.所屬單位變更 3.調整計劃總投資 4.退出 | |
04項目建設所在地及區劃 區劃代碼 □□□□□□□□□□□□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州、盟) 縣(市、區、旗) 鄉(鎮) 街(村)、門牌號 05 項目處理地代碼 □□□□□□ | ||
單位情況 06建設單位情況: □ 1.省內法人單位 2.外省法人單位 3.非法人單位 08建設單位詳細名稱: 09建設單位所在地及區劃 區劃代碼 □□□□□□□□□□□□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州、盟) 縣(市、區、旗) 鄉(鎮) 街(村)、門牌號 | ||
建設單位代碼(建設單位06為1填寫07、071,建設單位06為2、3填寫10) | ||
07組織機構代碼:□□□□□□□□□ 07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0臨時機構代碼:□□□□□□□□□ | |
新增項目填寫 13 項目開工時間 □□□□年□□月 14 計劃總投資 萬元 15 項目行業編碼 □□□□(行業類別(GB/T 4754-2017)) 09a 項目類別:□(必填)1.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2.棚戶區改造項目 3.涉農項目 4.老舊小區改造項目 9.其他項目 □5.信息類新型基礎設施項目 6.融合類新型基礎設施項目 7.創新類新型基礎設施項目
| ||
規定事項變更項目填寫(審核類型03為2填報16,17,18 審核類型03為3填報19,20): 16變更后所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 17變更后所屬單位詳細名稱 18變更后項目代碼□□□□□□□□□ □□□□□□ □□□ 19變更前計劃總投資 萬元 20變更后計劃總投資 萬元 | ||
審核材料 21審核材料 □ 1.有 2.沒有 | ||
26項目聯系人: 27 項目聯系人電話:□□□□□□□□□□□□ |
說明:1.本表報送時間為每月15日前。
2.新增項目申請時,計劃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中,建設單位為外省法人單位、非法人單位的按照項目入庫方式執行。
3.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上報時需同時報送材料至省統計局投資處:(1)建設單位為外省法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備案文件、施工(購置)合同和現場照片。(2)建設單位為非法人單位的:單位營業執照(證書)、備案文件、施工(購置)合同和現場照片。(3)項目計劃總投資大于5億元的:備案文件、施工(購置)合同和現場照片。每個項目的審核材料放到一個WORD文件中,以項目代碼.doc命名,其中所有提供的現場照片應注明項目名稱、拍攝日期、施工地點和開工時間。
4.5000萬元以下項目入庫申請材料實行分級管理,對于計劃總投資在3000萬元至4999萬元的項目,地市級統計局負責收集項目入庫材料,并進行審批;對于計劃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各地市級統計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5000萬元以下項目的入庫材料要求同5000萬元以上項目。
5.“03 審核類型”為1(新增項目)和3(調整計劃總投資)的項目按月度申請,2(所屬單位變更)和4(退出)的項目每年2月申請一次。
6.新增項目必填:01-06,07-10,13-09a,21;所屬單位變更必填:01-06,07-10,16-18,21;調整計劃總投資必填:01-06,19-20,21;退出單位必填:01-06;各級統計機構審批意見必填,26,27必填。
7.項目代碼共18位:1-9位為組織機構代碼或臨時機構代碼,10-15位為項目處理地代碼,16-18位為順序碼。
8.“04”和“09”中,詳細地址由建設單位填報,區劃代碼由申請地統計機構統一填寫。
9.“05 項目處理地代碼”為項目表報送地行政區劃(前6位或前9位),項目表將根據此區劃代碼布到相應地區。
10.所屬單位變更的項目,07-10指標為變更前內容,變更后相關內容填入16、17、18指標。
11.非法人單位“10臨時機構代碼”編制方法:F+項目處理地代碼前6位+2位順序碼(數字或字母),共9位。
12.“26項目聯系人”為項目建設單位統計聯系人。
13.三證合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8位)中9-17位為組織機構代碼。
14.“30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代碼”,由各級發改部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自動生成,通過監管平臺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均需填寫。
15.“09項目類別”,第一框必填,填報范圍為1、2、3、4或9;第二個框選填,填報范圍為5、6或7。
附件③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入庫資料(現場照片)舉例
附件④
法人單位基本情況
表 號: | 101-1表 | |||||||
制定機關: | 國家統計局 | |||||||
文 號: | 國統字〔2022〕90號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23年6月 | ||||||
100 | 是否為“視同法人單位”?如是,請勾選 □ | |||||||
109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原組織機構代碼: □□□□□□□□-□ | 102 | 單位詳細名稱 | |||||
103 | 行業類別 主要業務活動 1 2 3 | |||||||
行業代碼(GB/T 4754-2017) □□□□ | ||||||||
104 | 報表類別 □ A 農業 B 規模以上工業 B1規模以下工業 C 建筑業 E 批發和零售業 S 住宿和餐飲業 X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 F 規模以上服務業 H 投資 U 其他 | |||||||
105 | 單位所在地區劃及詳細地址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州、盟) 縣(市、區、旗) 鄉(鎮、街道辦事處) 村(居)委會 街(路)、門牌號 | |||||||
區劃代碼 □□□□□□□□□□□□ 城鄉代碼 □□□ | ||||||||
106 | 單位注冊地區劃及詳細地址 是否與單位所在地詳細地址一致: □ 1是,2否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州、盟) 縣(市、區、旗) 鄉(鎮、街道辦事處) 村(居)委會 街(路)、門牌號 | |||||||
區劃代碼 □□□□□□□□□□□□ 城鄉代碼 □□□ | ||||||||
191 | 單位規模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 |||||||
192 | 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人 其中:女性 人 | |||||||
193 | 企業主要經濟指標 營業收入 千元 其中:主營業務收入 千元 資產總計 千元 | |||||||
201 |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 202-1 | 成立時間(所有單位填報) 年 月 | |||||
202-2 | 開業時間(僅限企業填報) 年 月 | |||||||
203 | 聯系方式 長途區號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傳真號碼 □□□□□□□□-□□□□□□ 郵政編碼 □□□□□□ | |||||||
211 | 機構類型 □□ 10 企業 20 事業單位 30 機關 40 社會團體 51 民辦非企業單位 52 基金會 53 居委會 54 村委會 55 農民專業合作社 56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90 其他組織機構 | |||||||
205 | 登記注冊類型 □□□ 內資 港澳臺商投資 外商投資 110 國有 159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210 與港澳臺商合資經營 310 中外合資經營 120 集體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與港澳臺商合作經營 320 中外合作經營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營獨資 230 港澳臺商獨資 330 外資企業 141 國有聯營 172 私營合伙 240 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體聯營 173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臺投資 390 其他外商投資 143 國有與集體聯營 174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聯營 190 其他 151 國有獨資公司 |
216 | 港澳臺商投資情況(限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填報)(可多選) 1 港商投資□ 2澳商投資□ 3臺商投資□ 4暫未投資□ |
206 | 企業控股情況 □ 1 國有控股 2 集體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臺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
207 | 隸屬關系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
208 | 運營狀態□ 1正常運營 2停業(歇業) 3籌建 4當年關閉 5當年破產 6當年注銷 7當年撤(吊)銷 9其他 |
209 | 執行會計標準類別 □ 1 企業會計準則制度 2政府會計準則制度 4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9 其他 |
210 |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情況 □ 1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2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9 執行其他企業會計制度 |
213 | 企業集團情況(限企業集團母公司及成員企業填寫) 本企業是 □ 1 集團母公司(核心企業或集團總部) 2 成員企業——請填直接上級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原組織機構代碼□□□□□□□□-□ |
C01 |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編碼 □□□□ |
C02 | 建筑業企業新資質等級編碼(若已更換最新資質證書,按新資質再次填寫) |
X01 |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企業資質等級 □ 1 一級 2 二級 3 三級 4 四級 5 暫定 9 其他 |
ES1 | 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單位經營形式□ 1 獨立門店 2 連鎖總店(總部) 3 連鎖直營店 4 連鎖加盟店 9 其他 連鎖品牌(商標或商號名稱): (經營形式選2、3、4的單位填報) |
E02 | 零售業態(可多選,不超過3個) □□□□ □□□□ □□□□ 1000 有店鋪零售 1010 便利店 1020 超市 1030 折扣店 1040 倉儲會員店 1050 百貨店 1060 購物中心 1070 專業店 1080 品牌專賣店 1090 集合店 1100 無人值守商店 2000 無店鋪零售 2010 網絡零售 2020 電視/廣播零售 2030 郵寄零售 2040 無人售貨設備零售 2050 電話零售 2060 直銷 2070 流動貨攤零售 2090其他 |
S02 | 住宿業單位星級評定情況 □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
單位組織結構情況 | |
214 | 本法人(視同法人)單位是否有上一級法人(視同法人) □ 1.是 2.否 如為1,請填寫上一級法人(視同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原組織機構代碼□□□□□□□□-□ 上一級法人(視同法人)單位詳細名稱 |
212 | 本法人(視同法人)單位是否有下屬產業活動單位(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分公司、分部、分廠、分店等) □ 1.是 2.否 |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聯系電話(手機):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范圍:轄區內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規模以上服務業、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
2.報送日期及方式:調查單位次年3月10日24時前網上填報,地市級統計機構次年4月5日24時前完成數據審核、驗收、上報。
3.調查單位填報要求:本表主要數據由國家統計局在調查開始前統一導入數據采集處理軟件中,生成報表數據。調查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表中的數據進行認真核對與填寫,指標數據如有變動應及時進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標除外)。調查單位應首先填寫上報本表后,再上報其他報表。
4.統計機構數據審核、處理要求:
(1)調查單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0是否為‘視同法人單位’”、“102單位詳細名稱”、“103行業代碼”、“104報表類別”、“105、106”中的“區劃代碼和城鄉代碼”。
(2)統計機構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2單位詳細名稱”、“104報表類別”,不能跨報表類別修改“103行業代碼”,不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修改“105、106”中的“區劃代碼”;“105、106”中的“城鄉代碼”根據2022年《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提取生成。
(3)“106單位注冊地區劃及詳細地址”如與“105單位所在地區劃及詳細地址”一致,則程序自動將單位所在地區劃及詳細地址信息摘抄至單位注冊地區劃及詳細地址處。“191單位規模”、“192從業人員”和“193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等指標數據由各級統計機構待相關報表數據確認后進行摘抄或計算取得。具體方法為:“192 從業人員”數據從“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102表)中的“從業人員期末人數(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數據分別從各行業“財務狀況”表中的“營業收入(301)”、“其中:主營業務收入(302)”、“資產總計(213)”摘抄取得;“191單位規模”依據《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及“192從業人員”和“193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數據計算取得。
指標解釋及填寫說明
100是否為“視同法人單位”?如是,請勾選 填報單位免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按照統計單位劃分有關規定,對各類視同法人單位統計的產業活動單位進行勾選。
10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指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規定,由賦碼主管部門給每一個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身份識別碼。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組成,第1位為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第2位為機構類別代碼、第3-8位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9-17位為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為校驗碼。
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為1機構編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會;9市場監管;A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N農業;Y其他。
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分為:
1機構編制:1機關,2事業單位,3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9其他;
2外交:1外國常駐新聞機構,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師執業機構,2公證處,3基層法律服務所,4司法鑒定機構,5仲裁委員會,9其他;
4文化:1外國在華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會團體,2民辦非企業單位,3基金會,9其他;
6旅游:1外國旅游部門常駐代表機構,2港澳臺地區旅游部門常駐內地(大陸)代表機構,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動場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會:1基層工會,9其他;
9市場監管:1企業,2個體工商戶,3農民專業合作社;
A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1軍隊事業單位,9其他;
N農業:1組級集體經濟組織,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3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9其他;
Y其他:不再具體劃分機構類別,統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
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
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經領取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必須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填寫時,要按照《營業執照》或其他證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由統計部門賦予統計用臨時代碼。
102單位詳細名稱 指經有關部門批準正式使用的單位全稱。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企業的詳細名稱按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名稱填寫;機關、事業單位的詳細名稱按編制部門登記、批準的名稱填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詳細名稱按民政部門登記、批準的名稱填寫。其他單位按相關部門登記、批準的名稱填寫。填寫時要求使用規范化漢字填寫,并與單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稱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簡稱、縮寫等。
凡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批準,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的單位,要求填寫一個單位名稱,同時用括號注明其余的單位名稱。
103行業類別 指根據其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性質對各類單位進行的分類。本項分兩部分填寫:
第一部分:主要業務活動,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具體填寫各單位的一至三種主要業務活動名稱,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從大到小順序排列。如果無法用增加值確定單位的主要活動,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相關規定填寫。填寫時,按照“動詞+(修飾性定語)名詞”或“(修飾性定語)名詞+動詞”的形式填寫,動詞用于描述業務活動的類型,名詞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如“鋁礦采掘”“純棉服裝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產開發經營”“五金制品批發”“普通小學教育”等。
籌建單位按建成投產(營業)后活動性質填寫主要業務活動名稱。
第二部分:行業代碼,填報單位免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根據各單位填寫的主要業務活動,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填寫行業小類代碼。
籌建單位按建成投產(營業)后的活動性質填寫行業小類代碼。
104報表類別 指調查單位需要填報某一行業報表的類別,包括農業、規模以上工業、規模以下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規模以上服務業、投資和其他。調查單位通過報表類別來確定需要填報的報表內容。此項由國家統計機構統一填寫,填報單位免填。
105單位所在地區劃及詳細地址 指單位主要經營地所處的詳細地址、區劃代碼、城鄉代碼等。本欄分三部分填寫:
第一部分:單位主要經營地所處的詳細地址。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要求寫明單位主要經營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以及具體街(路)的名稱和詳細的門牌號碼,不能填寫通訊號碼或通訊信箱號碼。
第二部分:區劃代碼,指單位主要經營地所在地區的區劃代碼。按2022年《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填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統一填寫,填報單位免填。
第三部分:城鄉代碼,指單位主要經營地所在地區的城鄉代碼,按2022年《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填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后期處理生成,填報單位免填。
106單位注冊地區劃及詳細地址 指單位在審批登記部門登記注冊的地址、區劃代碼和城鄉代碼。本欄分為四部分填寫:
第一部分:單位注冊地詳細地址是否與單位所在地詳細地址一致。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第二部分:單位注冊的詳細地址,單位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單位需填寫本項。要求寫明單位注冊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以及具體街(路)的名稱和詳細的門牌號碼,不能填寫通訊號碼或通訊信箱號碼。
第三部分:區劃代碼,指單位注冊地的區劃代碼,按2022年《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填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統一填寫,填報單位免填。
第四部分:城鄉代碼,指單位注冊地的城鄉代碼,按2022年《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填寫,由所在地統計機構后期處理生成,填報單位免填。
191單位規模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規定,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單位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此指標為計算指標,填報單位免填。
192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單位工作,并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人員數。該指標為時點指標,不包括最后一日當天及以前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是在崗職工、勞務派遣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之和。其中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并定期領取生活費的人員和在單位實習的各類在校學生。此指標為從后續表摘抄指標,調查單位免填。
193營業收入 指企業從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等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營業收入”項目的本年累計數填報。此指標為從后續表摘抄指標,調查單位免填。
主營業務收入 指企業經營主要業務所實現的收入。如果會計“利潤表”列示“主營業務收入”項目,則根據其本年累計數填報;或者,根據會計“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貸方余額(結轉前)之和填報,如未設置該科目,以“營業收入”代替填報。此指標為從后續表摘抄指標,調查單位免填。
資產總計 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包括企業擁有的土地、辦公樓、廠房、機器、運輸工具、存貨等實物資產和現金、存款、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等金融資產。資產一般按流動性(資產的變現或耗用時間長短)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其中流動資產可分為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存貨等;非流動資產可分為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非流動資產等。根據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計”項目的期末余額數填報。此指標為從后續表摘抄指標,調查單位免填。
201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按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新版《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新版《營業執照》)填寫,機關法定代表人填寫單位主要負責人。產業活動單位填寫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02-1成立時間 指單位登記注冊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具體年月。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1.解放前成立的單位填寫最早開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后成立的單位填寫批準成立或登記注冊成立的時間,如實際開業時間早于注冊成立時間,填寫最早開業年月。
2.機關、事業單位的成立時間分三種情況:(1)新設立的單位成立時間填新設立時間;(2)恢復設立的單位(指中間因某種原因停頓,后又恢復的單位)成立時間填以前設立的時間;(3)機構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設的單位,其成立時間填新設立時間,繼續存在的單位,填原成立時間,改革后有些單位雖然名稱有變化,但其基本職能未變,成立時間要填寫最早成立時間。
3.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如管轄區域基本未改變,其成立時間按原成立時間填寫;否則,按新成立時間填寫。
4.改制企業的成立時間按原成立時間填寫。
5.企業分立、合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設的企業,其成立時間按市場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后的成立時間填寫;另一種是合并或分立后繼續存在的企業,填寫原企業的成立時間。
202-2開業時間 指企業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后,經過一系列籌建工作,正式開始投入運營的具體年月。除籌建企業外,所有企業均填寫本項。
203聯系方式 包括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電話和郵政編碼等能夠與單位取得聯系的信息。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電話號碼以填寫固定電話號碼為主,對于確實沒有固定電話號碼的單位,可以填寫主要負責人的移動電話號碼。
211機構類型 分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居委會、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機構。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1.企業:包括(1)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新版《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法人;(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3)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或經營單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分支機構;(4)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但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符合產業活動單位條件的企業法人的組成部分。
2.事業單位:包括(1)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和登記或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取得法人資格的單位;(2)事業法人單位的本部及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
3.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政黨機關、政協組織和其他機關法人;機關法人單位的本部,以及國家權力機關分支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分支或派出機構、監察機關分支機構、人民法院分支機構、人民檢察院分支機構等。
(1)國家權力機關: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辦事機構。
(2)國家行政機關: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地區行政行署。
(3)國家監察機關:指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
(4)國家司法機關:指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5)政黨機關:指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和所屬辦事機構、各民主黨派各級機關和辦事機構。
(6)政協組織: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4.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1)經各級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類社會團體;(2)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3)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
5.民辦非企業單位: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法人指經各級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6.基金會:指民政部、省級、地級或市級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頒發《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的基金會。
7.居民委員會: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設立的社區(居委會)。
8.村民委員會: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村民委員會。
9.農民專業合作社:指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包括(1)經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核準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新版《營業執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領取新版《營業執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人;(2)經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核準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
1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設施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村民的經濟組織,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現鄉、鎮)、生產大隊(現村)、生產隊(現村民組)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需經縣級及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登記證書或證明書。
11.其他組織機構:指除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條件的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各類寺廟等。
205登記注冊類型 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企業單位的登記注冊類型,依據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類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類型,依據主要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比照《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確定。
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單位)登記注冊的類型分為以下幾種:
1.國有企業: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2.集體企業: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3.股份合作企業: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4.聯營企業: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國有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國有。
集體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集體。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指聯營單位既有國有也有集體。
其他聯營企業:指上述三種聯營企業之外的其他聯營形式的企業。
5.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7.私營企業: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填表時歸入私營獨資企業。
8.其他內資企業:指上述第(1)條至第(7)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9.與港澳臺商合資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0.與港澳臺商合作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1.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指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2.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準設立,并且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參照原《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港、澳、臺商投資合伙企業等。
1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6.外資企業:指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準設立,并且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依照原《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等。
在具體填報時應注意:
(1)各級機關,各級直屬事業單位、各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群眾團體,應選填“110國有”。
(2)各種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若經費來源清楚,則比照《企業登記注冊類型與代碼》確定;若經費來源不清楚的,應選填“190 其他”。
(3)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注冊類型應選填“190 其他”。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類型應選填“120集體”。
(5)如單位登記注冊類型改變,但未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應按原登記注冊類型填寫。
216港澳臺商投資情況 港商投資、澳商投資和臺商投資分別指香港地區、澳門地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中國內地進行各種直接投資的形式。本項限全部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填寫。
暫未投資,是指單位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類型是港澳臺商投資單位,但是尚未有港、澳、臺商的資金投入。
206企業控股情況 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的實際投資情況,或出資人對企業資產的實際控制、支配程度進行分類。具體分為國有控股、集體控股、私人控股、港澳臺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類。本項限企業法人單位填寫。
1.國有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國有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國有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國有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國有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國有協議控股。(3)投資雙方各占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一方為國有經濟成分的,一律按國有控股處理。
2.集體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集體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體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集體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集體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集體協議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私人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私人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私人協議控股。
4.港澳臺商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港澳臺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臺商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港澳臺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港澳臺商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港澳臺商協議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外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外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外商協議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類以外的企業控股情況。
207隸屬關系 指本單位隸屬于哪一級行政管理單位。分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與地方雙重領導的單位,以領導為主的一方來劃分中央屬或地方屬。國有控股企業法人單位填寫本項。
運營狀態 指企業(單位)的經濟活動狀態。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1.正常運營:指正常運轉的單位,全年正常開業的企業(單位)和季節性生產開工三個月以上的企業(單位)。包括部分投產的新建企業(單位),臨時性停產和季節性停產的企業(單位)。
2.停業(歇業):指由于某種原因已處于停止經營或活動的狀態,待條件改變后將恢復經營或活動的企業(單位)。
3.籌建:指已經在行政登記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正在進行經營或活動前籌建工作的企業(單位)。如研究和論證建設、投產或經營方案,辦理征地拆遷,訂購設備材料,進行基建等。有些行業的企業,由于行業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試營業才能正式開業,這些處于試營業狀態的單位也屬于籌建。
4.當年關閉:指當年因某種原因終止經營或活動的企業(單位)。
5.當年破產:指當年依照《破產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宣布破產的企業(單位)。
6.當年注銷:指當年因歇業、宣告破產、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活動,在行政登記管理部門主動申請退出的企業(單位)。
7.當年撤(吊)銷: 指當年被行政登記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吊銷營業執照(證書)行政處罰或撤銷登記的企業(單位)。
8.其他:指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企業(單位)。
209執行會計標準類別 分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其他四種情況。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1.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選填此項。包括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單位。
2.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執行政府會計準則的單位填報此項。包括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者間接發生預算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包括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單位。
3.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單位選填此項。包括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4.其他:不執行以上三類會計制度的單位選填此項。
210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情況 本項限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法人單位填寫。按相應的分類填寫代碼,具體的分類及代碼是:1.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見財政部第33號令),2.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見財政部財會(2011)17號文),不屬于以上兩類,歸入9.執行其他企業會計制度。
213企業集團情況 限企業集團母公司及成員企業填寫。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制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業集團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二是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三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集團;四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企業集團;五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單位組織結構情況 反映法人單位的上一級法人單位基本情況和是否有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如本單位上一級為視同法人的產業活動單位,則上一級法人單位情況填寫該視同法人情況。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企業的上一級法人單位指根據本企業實收資本中出資人的實際投資情況,或根據出資人對企業資產的實際控制、支配程度情況,對企業進行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法人單位。非企業單位的上一級法人單位指本單位的直接上級行政管理單位。具體填報上一級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原組織機構代碼號、單位名稱。
法人單位所屬產業活動單位情況 有所屬產業活動單位的法人單位填寫本表。具體包括法人單位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的產業活動單位)的個數,法人單位所屬產業活動單位的單位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詳細名稱、詳細地址、區劃代碼、聯系電話、主要業務活動、行業代碼(小類)、從業人員期末人數、經營性單位收入或非經營性單位支出。若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已作為視同法人單位,則該視同法人單位不再屬于此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
單位類別 產業活動單位分為法人單位本部和分支機構。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均填寫本項。1.法人單位本部(總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單位中起領導和核心作用的產業活動單位。2.法人單位分支機構(分部、分廠、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單位中符合產業活動單位條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產業活動單位。
經營性單位收入 指經營性產業活動單位在全年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限經營性產業活動單位填寫本項。
非經營性單位支出(費用) 限事業、機關、居村委會等非經營性產業活動單位填寫本項。其中具有行政事業性質的產業活動單位填報日常業務支出,包括除固定資產購置以外的所有經常性業務支出;其他產業活動單位填報各種費用合計,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單位負責人 此指標需在單位負責人對本表填報內容進行確認后填寫。紙質調查表需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電子調查表需經單位負責人確認后,在指標中填寫單位負責人姓名。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統計負責人 此指標需在專職統計人員對本表填報內容進行確認后填寫。紙質調查表需由專職統計人員簽字;電子調查表需經專職統計人員確認后,在指標中填寫專職統計人員姓名。設立專職統計人員的單位填寫本項。
填表人 填寫具體負責填報本調查表的人員姓名。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填表人聯系電話(手機) 以填寫填表人移動電話為主,對于無移動電話的,可以填寫填表人固定電話號碼。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
報出日期 由系統自動生成,無需填寫此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