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 企”),提升企業發展質量,設立東莞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在東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用于鼓勵企業申報高企認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編報資金預算、監督檢查,由各鎮街(園區)負責做好轄區內企業的資金申報、項目審核、資金撥付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對經鎮街(園區)審核推薦申報高企認定,且獲得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萬元申報獎勵;對通過高企認定的企業再給予不超過1萬元認定獎勵。
第五條 獲得獎勵的企業必須在東莞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高企認定,其申報材料經市科學技術局或鎮街(園區)審核推薦,被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
(二)通過高企認定。
第六條 對屬于《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東財規〔2021〕2號)及其補充規定中不予資助范圍的企業,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審批使用流程:
(一)審核受理。各鎮街(園區)科技業務主管部門自行組 織轄區內企業申報專項資金,經鎮街(園區)審核后上報市科學技術局。
(二)征求意見及公示。由市科學技術局按東莞市科技發展 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相關規定征求部門意見, 并通過市科學技術局官網公示,公示期為7天。任何單位或個人 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但必須提供書面材料和有效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三)資金審批。市科學技術局將征求意見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名單上報市政府。
(四)資金撥付。經市政府審定后,市科學技術局將資金下 達至各鎮街(園區),由各鎮街(園區)具體落實專項資金撥付工作,撥款后將撥款相關情況報告市科學技術局。
第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總額控制,若資助資金超出年度資金預算,市科學技術局可按比例適當下調資助。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采用后補助方式,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范圍內,不限定具體使用用途。
第十條 企業在高企認定和專項資金申報過程中,須對申報 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一經發現并查實,將由市科學技術局或鎮街(園區)收回本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KXJSJ-202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