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重點實驗室獎勵補貼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修訂版)》(深寶規〔2020〕11號)第一條,“對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評審認定的重點實驗室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實驗室由上一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獨立建設,或由注冊在寶安區的各級社會組織自行建設;
3.實驗室擁有一支專職研發服務人員隊伍,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以社保證明為準);
4.具備良好的研發環境。購置的儀器設備原總值不低于500萬元(軟件領域實驗室原值不低于400萬元);
5.實驗室應對其建設單位或其上下游企業、同行業企業的科技研發、成果產業化形成良好的支撐;
6.同一項目未獲過我區同類資助。
(三)獎勵標準
對經認定的區重點實驗室,給予100萬元獎勵。
(四)申請材料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3.申報單位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決算報告。注冊成立時間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復印件;
4. 研發團隊人員名單、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學歷證書、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5. 實驗室儀器設備(含軟件)名稱及價格清單和相關票據復印件。
(五)項目審核部門:區科技創新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1.專家評審:材料審查后、征求意見前,設置專家評審流程,由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打分并出具評審意見;
2.財務審計:主管部門組織財務專家對設備原總值、服務協議等材料進行核查。